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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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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陕西政报》2022,(1):23-34
<正>陕人社发[2020]40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1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农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
《陕西政报》2022,(16):39-43
<正>陕人社发〔2021〕8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适应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需要,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正>鲁人社发[2015]5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落实高等学校办学和用人自主权,推动高等学校加快发展,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52号令)和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在总结我省8所高等学校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我省高等学校  相似文献   

4.
《陕西政报》2020,(20):41-46
<正>陕教规范[2019]22号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等文件精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SDPR-2023-0050016鲁教师发〔2023〕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 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6.
《山西政报》2013,(11):36
晋人社厅发[2013]38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晋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流动人口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山西省流动人口服  相似文献   

7.
<正>鲁人社发[2015]30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延长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延长缴费,是指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按规定确认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  相似文献   

8.
《陕西政报》2023,(4):40-41
<正>陕人社发〔2021〕14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家五部门《关于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9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延续实施工作,现就延续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扩围政策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符合陕人社发〔2019〕22号文件规定的稳岗返还基本条件,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  相似文献   

9.
《陕西政报》2023,(6):36-41
<正>陕人社发〔2021〕18号各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宁人社规字[2020]1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宁政发[2012]115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工伤职工伤残程度加重后伤残津贴发放标准、退休工伤职工养老金与伤残津贴发放差额,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升高后的伤残津贴计算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后伤残等级首次正  相似文献   

11.
《陕西政报》2023,(6):42-44
<正>陕人社发〔2021〕19号西安市、杨凌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1〕10号)精神和任务要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4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SDPR—2023—0040002鲁工信人〔2023〕113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工艺美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13.
《陕西政报》2023,(14):40-42
<正>陕人社发〔2022〕1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5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6方面33项措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受疫情严重冲击的行业、中小微企业纾困帮扶力度,切实做好失业保险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失业保险稳就业保民生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正>鲁人社发[2015]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时期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以下简称"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缓缴条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  相似文献   

15.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相似文献   

16.
<正>京人社事业发〔2022〕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翻译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7.
<正>京人社事业发〔202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北京市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鲁卫科教合作字[2017]6号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属(管)有关医疗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加强我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培训期间的人员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面向社会招  相似文献   

19.
<正>SDPR—2023—0120001鲁司〔2023〕10号各市司法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现将《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3月20日山东省律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科学评价律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20.
<正>鲁人社办发[2015]28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现将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过渡期内规范用工比例问题《暂行规定》施行时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用工总量10%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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