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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8):59-60
<正>粤人社规〔2022〕3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领病残津贴:(一)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相似文献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44-45
<正>粤人社规[2019]4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妥善解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问题,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病残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 相似文献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78-79
<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申领病残津贴。具体内容如下:一、关于领取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已满15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为我省的,可申请在我省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相似文献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0):8-19
<正>粤人社规〔2023〕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相似文献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7):40-42
<正>粤人社规[2020]3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和省财政厅社保处。2020年9月21日关于做好以工代训工作的通知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号) 相似文献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1):11-12
<正>粤人社规〔2023〕14号中央驻穗、省属驻穗有关单位,驻粤军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以下简称粤府129号文)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加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1):20-22
<正>粤人社规[2020]1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后相关政策衔接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19]19号),现就2014年10月1日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我省转移接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30):85-86
<正>京人社就发〔2022〕2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精神,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作用,助力稳就业保民生,现就进一步做好发放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0):18-20
<正>粤人社规[2020]2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20年1 相似文献
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0):5-7
<正>粤人社规〔2023〕1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2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22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相似文献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17,(15)
<正>渝人社发[2017]16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的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象范围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7):25-29
<正>粤人社规[202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的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映。 相似文献
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15):40-43
<正>粤司办[2020]92号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5]37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6]3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补贴经费使用和管理,指导各地及时合理 相似文献
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0):5-7
<正>粤人社规[2020]4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贯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落实"六保"部署要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相似文献
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19-22
<正>粤人社规〔2022〕24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有关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2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调整2022年度我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20):29-30
<正>2020年7月6日,《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水平,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在老有所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保证全体人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2019年我国物价、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均保持一定程度上涨,为保障退休人员 相似文献
17.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0,(34):43-50
<正>粤人社规[2020]46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现将《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0年11月18日广东省职业年金基金监管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年金基金监管,保障职业年金基金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维护参加职业年金计划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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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5)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文件渝人社发[2009]2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重庆市人 相似文献
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1):44-48
<正>粤人社规〔2023〕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