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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粤发改规〔20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2.
<正>粤发改规〔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3.
<正>晋发改规发〔2024〕1号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强省内燃气价格管理,规范定价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和《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制定了《管道燃气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4.
<正>粤发改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5月6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司法鉴定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当事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相似文献   

5.
<正>粤发改规〔2022〕4号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4月29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6.
<正>粤发改规〔2023〕5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为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程序,规范政府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及《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委修订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7.
正GZ0320150170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穗发改〔2015〕454号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04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10你号)的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广州市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方案,经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8.
<正>鄂发改规[2019]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3月13日湖北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9.
<正>粤发改规〔2022〕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委)、城管局(委)、交通运输局(委)、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及国家和省推动停车设施发展相关政策制定本意见。  相似文献   

10.
<正>苏发改规发〔2023〕5号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为规范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建设,保证价格监测信息真实、准确、及时,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价格监测规定》《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修订了《江苏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规范化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正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穗发改规字[2019]9号广州市燃气行业协会,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相似文献   

12.
<正>粤卫规〔2022〕6号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13.
<正>苏发改规发〔2023〕2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发改局、经发局):为了规范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旅游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江苏省景区门票和相关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皖发改价格规[2019]4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现将《安徽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殡葬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办普通高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办普通高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旅游景区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安徽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  相似文献   

15.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6.
正鄂价环资[2017]108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5号)精神,完善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形成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  相似文献   

17.
<正>粤办函〔2022〕312号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调整完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粤发改粮储〔2022〕385号)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调整完善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不纳入省级议事协调机构管理,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18.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19.
<正>粤民规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正>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辽发改价格〔2023〕23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电力有限公司、各相关企业: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关于第三监管周期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2号)《关于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33号)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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