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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46-51
<正>粤卫规〔2022〕6号广州、深圳、珠海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省卫生监督所、省职业病防治院: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21〕136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办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财务发〔2021〕12号)等有关要求, 相似文献
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7):3-4
<正>粤府函〔2022〕8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审定<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的请示》(粤农农〔2022〕10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广东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2021—2023年)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21〕303号)和本批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2):11-14
<正>粤民规字〔2022〕3号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财政局、残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2〕3号)等文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粤民规字〔2021〕1号)有关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3):21-22
<正>粤水规范字〔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水利(水务)局,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省各流域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9):62-64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9):44-45
<正>粤财规〔2022〕4号有关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及《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发<关于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有关规定,省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修订了《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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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2):19-24
<正>粤农农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为抓好《2021—2023年全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方案》贯彻落实,高质量推进第二轮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现代农业产业园验收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0):10-15
<正>粤办函〔2022〕23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反映。2022年6月27日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以下简称12345热线)运行管理工作,提高惠企便民服务水平,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48-50
<正>粤发改规〔2022〕13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根据《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粤府办〔2022〕5号),我委对《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18年版)》进行修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形成的《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59-69
<正>晋财农〔2023〕9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的通知》(财农〔2021〕1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全省农村集体组织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7):54-55
<正>粤市监规字〔2022〕6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经专项清理,省局决定废止《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0〕3号)等7份规范性文件。特此通知。附件: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相似文献
13.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3):22-24
<正>粤医保规〔2022〕11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管理,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的意见》(医保〔2021〕39号)等有关精神,按照全省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经办管理服务规范建设要求,省医保局修订形成了《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2022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3):9-12
<正>粤发改规〔2023〕6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司法局、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有关要求,为规范我省公证服务价格,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证服务价格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4):52-57
<正>粤农农规〔2023〕4号沿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渔港建设项目管理,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渔港建设管理操作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36):15-22
<正>粤农农规〔2022〕4号各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珠海市港澳流动渔民工作办公室,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县委农办)、财政局:为加大海洋渔业资源养护力度,引导渔民自觉遵守海洋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促进海洋捕捞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计财〔2021〕44号)等文件精神, 相似文献
1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2):30-36
<正>京规自函〔2023〕2289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为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京规自发〔2021〕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上种植类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现将《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促进种植类设施农业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18.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4):32-33
<正>粤财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规〔2021〕2号)于2021年2月1日印发实施,于2023年2月1日有效期届满。经研究,现结合实际,决定对该通知进行修订,具体如下:一、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分成比例为:中央40%,省级20%,地级以上市10%,县(市、区)30%。 相似文献
19.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65-71
<正>粤市监规字〔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厨亮灶”建设规范的指引》已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月8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厨亮灶”建设规范的指引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提升我省“明厨亮灶”建设工作成效, 相似文献
2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28):14-16
<正>粤科规范字〔2022〕11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要求,进一步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型监管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