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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1):13-22
<正>粤粮规〔2023〕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省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省粮食和储备局会同省财政厅、农发行广东省分行对《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进行了修订,形成《广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省粮食和储备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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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2,(19):62-64
<正>粤粮规〔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粮食和储备局,深圳、阳江市发展改革委(局):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粤府〔202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22〕7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减免责清单模板的通知》(粤司办〔2022〕91号)相关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组织编制了《广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经省司法厅审核同意,现予印发。 相似文献
3.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3):39-40
<正>杭粮〔2023〕29号各有关区、县(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企业:为加快培育粮食产业主体,推进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我市粮食安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浙江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浙江省粮食流通“255”工程政策指引(试行)》(浙粮发〔2021〕4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保障粮食安全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8〕127号)等文件,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征求市财政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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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95-97
<正>苏粮法规〔2023〕3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有关涉粮企业:《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3年12月29日江苏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粮油储存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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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4,(15):69-84
<正>京粮发〔2023〕67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北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实施细则》已经2023年12月21日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第3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7,(3)
<正>晋政办发[2016]1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1年8月11日印发的《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11]68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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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公报》2021,(1)
正皖粮仓联[2020]99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局:为强化省级储备粮管理,进一步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行为,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进行了修订, 相似文献
12.
无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1,(3):47-52
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有关粮食收购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推出本市第二批告知承诺审批事项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3号)要求,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结合... 相似文献
13.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2024,(2):86-94
<正>苏粮法规〔2023〕2号各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加快推进粮食流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营造良好有序的粮食流通市场环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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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3,(13):92-96
<正>京粮发〔2022〕66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21-2025年)》《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广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依法行政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2年12月30日第3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25):36-40
<正>粤应急规〔2023〕4号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调动应急救援队伍的补偿机制,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广东省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补偿办法》,业经省司法厅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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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5):75-77
<正>粤应急规〔20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已经省应急管理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2023年2月7日广东省应急管理部门行政执法免行政处罚清单(试行) 相似文献
17.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22,(26):73-78
<正>京粮发〔2022〕18号各区商务局(粮食和储备局)、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按照《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要求,现将《北京市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事项告知承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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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15)
<正>晋政办发[2014]5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4年7月18日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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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18-28
<正>晋政办发〔2023〕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新修订的《山西省通信网络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7月1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西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1〕56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