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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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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保险合同的成立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本文针对我国保险领域里对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所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运用合同法的基本理论 ,论述了保险合同 (包括海上保险合同 )的成立要件 ,并提出了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成立的三项原则。文章还就当前我国所出现的保险营销员的特殊现象 ,阐述了此种现象对保险合同成立的影响 ,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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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预约保险合同在水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广泛使用,而我国现有立法中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仅做了泛泛规定,使争议发生后缺乏解决依据.文章结合英国最新权威判例,分析了各种类型预约保险合同的特征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出<海商法>中预约保险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4.
合同的效力形态有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可变更四种,但是我国现行《保险法》只明确规定了有效合同和无效合同。由于保险合同是直接记载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凭证,其具体效力形态直接影响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否按照合同约定得到应有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的效力形态进行完善。本文着重分析了效力待定保险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予以明确规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5.
金琴云 《法制与社会》2011,(33):297-297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保险法领域的始终,统领整个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等,告知义务便是诚实信用与契约自由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它是诚实信用原则经过实践运用,逐渐被具体化的法律规范。由于保险合同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技术性的多重属性,加之,我国保险立法如实告知义务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该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频频遭遇瓶颈。为此本文以为,必须完善如实告知义务,从而来维护保险领域的根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6.
告知义务制度是保险法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依据本款,投保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然而,实务中,有时由于投保人处于强势地位,保险人会对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作出妥协。例如,实务中,有保险人与投保人以特约条款约定.  相似文献   

7.
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可以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但是,保险立法例对于保险人争议保险合同的有效性的权利从多个角度附加限制,包括但不限于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以及保险人放弃权利等制度设计。保险法有关合同可争议的规范作为强行法,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而存在,更为限制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存在。保险立法例因为所处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结构体系的差异,保险合同的可争议制度在规范内容和结构、可争议事由、可争议期间与弃权制度发生作用的空间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国《保险法》第16条对保险合同可争议制度已有体系化的规范安排,但在制度运行的基础和逻辑层面,尤其是有关可争议期间的制度,是否如同我国学者所普遍认为的那样借鉴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不可争议条款的立法经验,在比较研究后则多有不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8.
不可抗辩条款,亦称不可争条款。不可抗辩是指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误告或隐瞒事实为理由,而主张契约无效或拒绝赔偿。该条款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约定,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期后(一般为2年),保险合同成为不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信原则,未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具有先进的立法意义,我国现行保险立法对不可抗辩条款采取肯定的态度,在保险法中明确将不可抗辩条款列为对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却对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两年的时效起算点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本文在此就上述规定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9.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换取保险人承担危险赔偿责任支付的对价。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一项基本义务,涉及到投保人的切身经济利益。然而,保险费的交付对于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的影响等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一直未有定论,本文中,笔者试就保险费的交付对保险合同效力影响的问题略陈管见,以期为我国保险事业的完善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
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应为投保人,不包括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范围应限于保险人的询问,保险人没有询问的事项,即使为重要事项,投保人亦不负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均负有如实告知义务.应根据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对保险人风险评估的不同影响规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并引入“比例罚规则”.本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主体、范围、履行时间及法律后果进行研究,对《保险法》及司法解释提出了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1.
12.
呼辰光 《法制与社会》2010,(21):298-298
根据商事合同的一般原理,单纯权利可以直接转让,如果转让的是义务,则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允许。保险合同转让通常涉及到另一方义务的变化,一般也不可转让。但是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契约的标的是物,不同人使用物时所存在的风险是相近的,基于交易方便的考虑,很多国家承认了财产保险中保险合同随标的物的转移而转移,但是转移后所引起的危险增加和保险赔付请求权归属问题则要通过法律合理的予以解决。本文认为在此种讨论中,一方面要注意对实际问题的解决,一方面要考虑理论中逻辑的自洽。  相似文献   

13.
保险利益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对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重大影响。本文即从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保险利益的对人效力、保险利益的变动这三方面分别对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通过对相关观点的比较,对保险利益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4.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特有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亦因此有别于一般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对保险利益与保险合同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有助于在实践中更好地发挥这一原则的作用。本文试通过保险利益的存在、转移、消灭等几个角度入手对这一问题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   

15.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它曾在防止以赌博为目的订立保险合同以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随着保险实务的不断发展,对保险利益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立法上对实务要求作出及时的回音。本文将从保险利益原则存在的时间和对人的效力对保险合同的影响这两方面提出观点。  相似文献   

16.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当投保车辆遇到一些"法定"情形或"约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往往运用免责条款拒绝赔付,此时双方就会因免责条款是否发生效力产生分歧,本文即通过案例的方式探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7.
保险的制度特殊性决定了对保险活动的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最大",这种诚信要求最大化的表现之一就是法律对保险客户的如实告知义务和履行保证义务的规制。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诚实信用原则不仅要体现在缔约上,也要体现在履约过程中。保险人在因投保人违反相关义务而取得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又以自身行为表明其放弃解除权的,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就免责条款中其他严重疾病具体涵盖的疾病范围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该条款依法不生效,保险公司也不能据此免责。  相似文献   

19.
一、基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最大限度的诚实守信。投保人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是最大限度诚实守信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前,应当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作出的询问,如实告知影响保险人对是否承保以及如何设定承保条件、承保费率做出正确决定的重要事项。对于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如果保险人在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不是进一步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而是仍与之订立保险合同,则应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抗辨权利,构成有法律约束力的弃权行为,故无权再以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解除保险合同,而应严格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相似文献   

20.
赵亚军  白恒晶 《法学杂志》2006,27(1):142-144
保险利益是财产保险合同有效成立的必备条件,没有保险利益也就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保险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第三人时,保险合同是否继续有效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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