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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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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盛会 《江淮法治》2010,(20):30-30
马鞍山人钱某在承包经营该市一家大浴场过程中.自2008年2月开始.以招聘按摩技师的名义在社会上招聘卖淫女,并组织卖淫女在浴场中从事卖淫活动。卖淫女应聘后由浴场的专人负责管理.对卖淫女统一进行编号.卖淫女卖淫所得的收入统一记账、提成结算。为防止被公安机关查获.浴场在收银台处安装了报警装置。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在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犯罪中,非法获利是指全部嫖资;犯罪所得是指扣除卖淫人员分成后行为人实际获得的嫖资;卖淫人员获得的分成系其个人违法所得,应在行政处罚中追缴,在刑事判决中不应重复追缴。【案情】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德华、汤淑江、管敏强、林泉、应文萍。  相似文献   

3.
薛飞 《犯罪研究》2023,(5):89-95
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在行为性质上区别于组织卖淫行为,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单独成罪的逻辑前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设定是立法上为避免组织卖淫罪刑罚过重而降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处罚力度的具体体现。立足于组织卖淫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异质性,应合理界分组织卖淫罪从犯行为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组织卖淫行为是指将多名卖淫女、嫖客整体或者系统促成交易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则属于间接的帮助组织卖淫行为,无法在整体或者系统上直接促成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4.
蒋骅 《人民司法》2012,(18):12-13
在组织卖淫罪中,认定行为的组织性的关键是判断行为人是否控制了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即表现为卖淫人员受控于行为人,接受行为人的安排、布置或调度以及淫资的分配,与行为人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本质区别是,组织卖淫罪的行为必须是经营管理行为;组织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界限要看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时的具体情况,在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未参与经营活动且不是给组织卖淫者提供便利的人在经营者经营商业性性交易的过程中,实施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只能认定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意味着否定了幼女是卖淫女。然而,《刑法》第358条第2款存在“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规定,第359条第2款存在“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规定。如果认为“幼女卖淫”不能成立,则会使第359条第2款沦为废款,如果承认“幼女卖淫”的成立,则又难免再次让幼女污名化。卖淫的本质是对性服务的交易,在“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规定中,交易性服务即卖淫的主体是组织、强迫、引诱者,该规定应被解读为“组织、强迫、引诱者以幼女为手段,通过幼女来交易性服务”。组织、强迫、引诱幼女卖淫行为在触犯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之外,同时触犯强奸罪,对其应以想象竞合原理处断。  相似文献   

7.
当前,女青年的卖淫活动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应引起社会的广泛注意.深入地研究探讨女青年卖淫罪错心理是十分必要的.(一)强烈的金钱欲望.女青年卖淫大多出于强烈的金钱欲望.这些人把自己的肉体当成商品,当成赚钱的工具,有的甚至制定出如何凭借卖淫发财致富的计划.最近几年查获的卖淫女青年中,几乎没有因为生活贫困而走上歧途的.而有不少卖淫女青年则有一定的社会职业,工资收入也不少,文化层次也比较高.他们四体不勤,追求吃喝玩乐,向往纸醉金迷的意境;为了金钱不要家庭,不要事业,不要人格,不要国格.卖淫女青年金钱欲望强烈的主要表现是:第一,勾搭的目标集中在业务员、汽车司机、专业户身上,尤其是港澳商人、华侨及外国  相似文献   

8.
有组织卖淫行为源远流长,考察国内外历史,都历经了宗教卖淫到商业卖淫,国家组织到私人经营这么一个过程,而组织卖淫是否认定为犯罪,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是有不同的规定的.文章主要分析了中西方组织卖淫的历史沿革和立法,以期对我国组织卖淫罪法律规定有所了解.  相似文献   

9.
组织卖淫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都属于卖淫嫖娼类的犯罪行为,它们的客观行为相互交叉包容,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比较模糊,不能将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容留、介绍卖淫罪共同拥有的特征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本质特征,而应将目的行为"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作为该罪的本质特征。组织卖淫罪与其他组织类犯罪相比,具有很高的法定最低刑,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根据法定刑的配置情况,依照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沿着以刑制罪的思路,对组织卖淫罪中的组织行为进行非常严格的理解,才能符合罪刑相称原则。  相似文献   

10.
[案情]69岁老汉王某在茶馆与卖淫女朱某发生性关系时因心肌梗塞而猝死,茶馆老板娘肖某和卖淫女朱某因害怕公安机关追查其容留卖淫和卖淫行为,便与朱某的男友王某合谋不通知王某的家属直接弃尸。当晚趁夜深人静三人将王某的尸体装入环卫垃圾车内运至城边,弃入河内。  相似文献   

11.
容留卖淫罪、容留吸毒罪的"容留"指为卖淫、吸毒者提供行为场所,不包括提供其他便利行为。提供场所后才明知场所使用者有卖淫、吸毒活动不制止或不中止提供场所是否构成容留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场所的本质特征是行为人有权控制且能控制。共同控制人在共同控制的场所中卖淫或吸毒,其他共同控制人知情不制止、甚至为其放风报信不构成容留,明知场所的共同控制人容留卖淫或吸毒不制止,只有在行为人事先知情事中不制止才构成容留共犯。  相似文献   

12.
禹艳辉 《法制与社会》2011,(22):138-139
本案例所涉及的主要问题是: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区分。区分组织卖淫和协助组织卖淫罪,不仅仅要单纯地看其分成所得的多少,更关键的是,被告人在整个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本案中,曾某恰恰在整个组织卖淫活动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质的区别,应当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相似文献   

13.
刑法分则为协助组织卖淫行为规定单独的法定刑,其原因是该行为在组织犯罪中的常态化,这样的规定并不完全排除刑法总则关于从犯处罚原则的适用,组织卖淫罪和协助组织卖淫罪在共同犯罪的场合仍然需要结合刑法总则规定区分主犯和从犯.相关司法解释将协助组织卖淫确定为一个罪名并无不当.为了合理解释帮助行为单独定罪的立法现象,需要正确理解刑法理论、刑法规范以及司法实践三者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一、基本案情某公司老板安排公司员工甲接待外地来的三个朋友乙、丙、丁。甲安排三人入住宾馆后,乙提建议嫖娼,丙、丁表示同意,三人请甲帮忙联系卖淫女,由丙给甲900元人民币作为支付嫖资的费用。甲知道其曾经去过的某足疗店有卖淫女,便电话联系该足疗店经营者戊,说明要带三名  相似文献   

15.
案情介绍:2005年3月31日22时许,苏某某、熊某某、周某三男子到被告人明某经营的“红尘美容厅”,要求明某介绍卖淫女进行嫖宿,明同意后双方议定一人“包夜”给嫖资人民币200元,明从每位卖淫女的“包夜”费200元中抽取50元介绍费。后被告人明某当即收取苏某某给付的三人嫖宿费600元,并将“红尘美容厅”的卖淫女李某、沈某(化名刘丹)、李某介绍给了苏某某等三人。随后苏某某等三人将李某、沈某、李某带到“金凤山大酒店”207房间内“包夜”嫖宿。当晚经群众举报,苏某某等6人被公安民警抓获。  相似文献   

16.
在卖淫案件中,认定组织卖淫罪还是容留卖淫罪有异议时,应对其中体现"组织"、"控制"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当案件中的组织性、控制性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均没有达到组织卖淫罪的严重程度时,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7.
[案情]刘某通过报纸以广告方式招募同性卖淫者,并容留同性卖淫者在其通州区的暂住地内进行卖淫活动。期间窦某被招募,后又协助刘某负责卖淫者的日常管理及事务性工作,二人从中牟利。同年6月25日15时许,刘某、窦某在暂住地内再次容留郭某(男,十七岁)、李某(男,十七岁)二人,以人民币二百元的价格与嫖客段某(男,二十九岁)进行口交、"打飞机"等卖淫活动,后二被告人被当场抓获。  相似文献   

18.
对于卖淫场所的卖淫行为,如何通过证据的收集来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归责,直接影响了案件的定性和量刑。侦查机关在办理涉及卖淫类案件过程中,对于各类涉及卖淫类案件所需的证据标准未予明确,致使关键性的定罪证据出现缺失,为后续的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本文将以案说法,从分析案件定性着手,并从全程跟踪、指导侦查人员侦查取证等方面出发,阐述如何来完善该类案件的取证。  相似文献   

19.
卖淫,是一种扭曲的可恶的社会现象,它玷污人格的尊严,贬低人的价值,危害个人与家庭的幸福,损坏正常的社会伦理道德,扰乱社会安定秩序。从社会和历史的角度讲,卖淫者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者,但她们首先是受害者,社会对她们的地位和处境应当承担相当的责任。在卖淫及其与之相关的行为中,组织、引诱他人卖淫应是危害相对较大的行为。尤其是跨国跨地区的组织、引诱他人卖淫者,大都是贩卖人口,非法移民的不法之徒,他们将众多良家女子拐至境外,置于孤立无援、无依无靠的绝境,迫使她们从事卖淫生涯。据美国《洞察》周刊报道,在1993年,越来越多的来自中国福建、马来西亚、菲律宾、越南、  相似文献   

20.
何龙 《中国检察官》2012,(22):24-26
本文案例启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实行行为是行为人实施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行为人参与实施被组织、领导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属于数罪并罚或裁量刑罚考虑的因素。本罪属于举动犯,行为人只要着手实施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此外,本罪中积极参加行为和其他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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