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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大个案监督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多年来 ,各地人大在个案监督中 ,尽管做法不尽一致 ,但积累了一些经验 ,逐步明确了个案监督的目的、范围和程序 ,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实践中 ,人大对个案监督是利大还是弊大 ?是否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 ?对这一系列问题 ,许多专家学者都进行了探讨、论述。本刊也曾两次集中刊发了多篇文章进行讨论。为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 ,本刊再次刊发不同观点的几篇文章 ,供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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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个案。光山县人大常委会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督促司法部门对有关错案依法纠正.收到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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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个案监督产生的原因分析 个案监督 ,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法院正在审理或已审结的具体案件所进行的直接干预。个案监督作为一种并不太正常的监督形式 ,颇具有中国特色 ,其产生也绝非偶然 ,而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1.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司法公正可以说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也为维持一个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所必须。博登海默曾说 :“如果纠纷是以不适当的或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 ,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 ,而且这些创伤日益增多 ,也有可能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1]但是令人遗憾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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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利用个案监督这种形式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已有几年的历史。从各地人大反映的情况看,在一些地区,有的法院领导和干警对人大的个案监督持不欢迎态度,主要表现是配合不够,有的甚至故意设置障碍,使人大的个案监督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人大成功的个案监督多数并非一帆风顺。当然,这其中的原因是复杂的,而法院认识不到位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一是对人大监督的作用、意义认识不到位;二是对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依据有模糊认识,认为个案监督不是人大的份内之事,人大个案监督是越俎代庖。笔者认为,各级法院都应认真接受人大的个案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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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本期争鸣写“编者按”时,下笔颇感为难。因为一方面是地方各级人大卓有成效的实践活动;另一方面是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们对此的激烈争论。但从过去的经验来看,地方人大的一些创新做法,都是经过实践的千锤百炼。然后才得到认可的,个案监督也不应该例外。一位参与讨论者的思考值得推崇。他说,目前我们不应该在人大究竟“能不能”、“应不应”、“要不要”开展司法个案监督上喋喋不休,惟有认真总结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做法。把人大个案监督上升到立法层面,对个案监督的主体、监督对象、运行程序予以规范,使人大个案监督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中发挥作用才是最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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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在实施个案监督时,不仅把司法机关办理的具体案件列入其中,还把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案件列入其中。这种做法,表面上看起来是在加强人大个案监督工作,实际上是混淆了“人大个案监督”与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正常工作监督的界限,失去了“人大个案监督”的特定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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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应不应该进行个案监督,这在法律中是找不到明确答案的。从法律规定来看,司法权是由人大授予的,人大对司法有监督权。从这来看,人大进行个案监督在法理上是说得通的。但我认为,人大进行个案监督从宪政意义上讲是不能接受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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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30日上午,新密市人大会议室。气氛庄重而严肃。会议室墙壁上的国徽显得格外明亮、神圣。会议桌两旁,一群人静静地等待着一场特别的“审理”活动的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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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个案监督产生于司法的具体实践活动之中,由于其运行过程处处带着随意性的色彩,它不仅面临缺乏理论支撑的困境,同时还面临着实践中的挑战.它最经常被学者诟病的缺陷是妨碍司法独立及侵蚀司法权威.人大个案监督的出路应该是在克服对“个案”的具体要求和执著的前提下,在逐步抽象的过程中,将司法审查制度作为其困境的最终出路,或者是它发展的最终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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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监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行使监督职权的一项制度,是以权力规制权力的重要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一政权组织形式的必然要求,符合法理,具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这一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依法行政,公正司法,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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