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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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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立法上看,我国《刑法》规制内幕交易犯罪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入罪标准过低,入罪情节的认定存在模糊性与随意性;刑罚力度较轻,法定刑种和刑度不协调、不完善,有效性不足;程序法与实体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对内幕交易犯罪打击不力。因此,需要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内幕交易犯罪的《刑法》规制,即法定入罪标准与实践追诉标准的协调、统一;严密刑事法网,缝补法律漏洞,夯实司法实践的规范依据;进一步完善刑罚制度,引入资格刑,增强惩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立体、顺畅衔接。  相似文献   

2.
证券领域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案件具有犯罪主体特定、犯罪被害人不特定、有交易记录可查、与其他证券犯罪特别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犯罪相互交织、犯罪黑数突出等特点 ;公安机关在立案时应准确把握“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侦查中可通过顺查、逆查、中间查、外围查等途径找出犯罪嫌疑人 ,同时要注意运用讯问、询问、调取等方法获取证明犯罪嫌疑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的证据。  相似文献   

3.
内幕交易犯罪法律问题研究及其立法完善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幕交易犯罪严重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的认定,我国立法还存在着一定的疏漏和不完善的地方。对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应增加相应的范围,泄露内幕信息罪主观方面可以由过失构成,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内幕交易罪的因果关系,实际上讨论内幕交易罪是以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还是以“知悉”内幕信息为必要。我国学界对内幕交易罪是否以“利用”内幕信息为必要要件存在争议。构成内幕交易罪必须以“利用”内幕信息为要件,即使有的立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利用”,甚至有的明文规定为“知悉”,其内容应该蕴含“利用”的意思。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对“知悉”和“利用”内幕信息的法律定性问题也存在争议。证明“利用”内幕信息需要刑事推定,可从行为人的交易时点、交易习惯和资金走向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5.
“老鼠仓”问题法律应对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狭义上界定“老鼠仓”的范围,将导致无法依据《证券法》第43条及第199条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证监会对两起“老鼠仓”的处罚根据存在瑕疵。《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类犯罪与内幕交易罪加以区分是没有根据的,“老鼠仓”现象本来应属于内幕交易罪的范畴,因此,当下应对“老鼠仓”问题的最佳法律对策应为增设普通背信罪,以规制“老鼠仓”及类似违法现象。在条件允许后,通过扩充《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的范围,最终将“老鼠仓”类犯罪纳入内幕交易罪中。  相似文献   

6.
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与否是适用不同法定刑的分界线。刑法第139条第3款规定,犯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对于稳、准、狠地打击强奸犯罪,实现量刑的综合平衡,是至关重要的一个方面,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伸缩性很大,司法实践中各自的理解、掌握很不统一,因而量刑上势必造成很大不平衡。为此,“两高一部”曾于1984年印发《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对强奸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1条删除了骗取贷款罪基本犯中的“其他严重情节”规定,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骗取贷款罪认定扩大化、“唯数额论”的问题,但仍保留了升格法定刑幅度中“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入罪标准,如何在依法保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语境下对该条文合理解释以避免重蹈覆辙,需要基于骗取贷款罪作为贷款诈骗罪的立法补漏定位,对“欺骗手段”进行体系性解释,即“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实质危险的欺骗行为”;“重大损失”应当为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能包括利息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应当是在“重大损失”基础上的结果加重犯,应当在接近“特别重大损失”的程度上综合考量骗贷“数额”、次数、重大伪造材料以及是否用于赌博非法活动或者证券投资等投资经营活动等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8.
内幕交易的主观方面在理论与实务中争议较大,不仅司法、执法中操作不一,理论界也鲜有系统全面论及。通过梳理中外理论与实践中的疑难,主要分析了如下问题:一是内幕交易的行政追责是否包含主观要件的判断;二是在内幕主体与内幕信息连接点或称内幕交易因果关系问题上,我国在选择"知悉(持有)标准"的基础上,应借鉴SEC规则10b5-1的做法,明确规定抗辩情形法定豁免的条件,减少证监会和法院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利于矫正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不正之风。立法机关也应修改《证券法》第73条,实现与《证券法》第76条、《刑法》第180条的统一,删除"利用内幕信息"之规定,将内幕交易定义为内幕交易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的相关交易。  相似文献   

9.
论内幕交易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所谓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如下:一侵害的客体。就该罪而言,其所侵害的就是内幕信息不得泄露、不得滥用的制度,“不得泄露”即学者们经常提到的信息保密制度,后者是禁止内幕信息的非法利用。二者密切联系的,但就内幕交易的立法主旨而言,“不得滥用”应是核心。现详述如下:利用证券信息作投资决定,是投资者的基本投资权利。…  相似文献   

10.
论“老鼠仓行为”犯罪之正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修正案七将老鼠仓犯罪规制在内幕交易罪条款之下,纯粹基于一种经验解读,而非规范解读。这种经验解读直接导致老鼠仓犯罪规范属性的错位。实质上,老鼠仓犯罪应是一种背信弃义的行为,对其宜采用背信罪与特别背信罪的形式予以规制。如果从背信的视角来审视老鼠仓犯罪构成要件,其规范构成宜做如下修正: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滥用法律权限或违背受托义务,以为自己或第三人谋利或损害本人利益,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交易,或者授意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或者利用受委托管理的财产,从事类似非法交易,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相似文献   

11.
论证券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内幕交易是证券市场中一种最为普遍和最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而内幕交易的存在是以内幕信息的存在为前提的: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发生的依据,内幕信息是决定内幕人的根本标准,利用内幕信息是成立内幕交易的最终法律条件。因此,研究内幕信息,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内幕交易的本质,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运行规律,科学评判我国现行反内幕交易法律制度的优劣,恰当提出完善我国反内幕交易法律的对策,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理论和立法上有关内幕信息的不同观点和不同立法的比较研究,认为内幕信息应当由未公开性、确切性和重大性三大要件构成。  相似文献   

12.
以数额作为对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的主要标准,虽然直观明了,但过于僵化。《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这一标准,采用“数额与情节择一”的模式,将有利于解决罪刑失衡难题。以往的数额量刑标准难以跟上经济发展的社会现状,若继续采用这一标准势必要不断修改《刑法》,不利于保证《刑法》条文的稳定性,而采用弹性标准则可以克服此矛盾。在贪污受贿案件中,数额的因素只能作为计算罪量的一项参数指标,而情节的因素则理应通过贪污受贿犯罪的情节规定加以明确适用。同时,数额与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考量比重还需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13.
内幕交易属于信息型证券犯罪,即通过信息滥用或信息操纵等手段实施证券犯罪。证券市场的违法案件和违法交易所得,大多与内幕交易存在关联。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效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资本运作,特别是通过刑事法律途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4.
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显著待征之一是经济的证券化。因而,保护、规范证券市场,使之健康、有序发展,无疑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刑法增加规定了内幕交易罪,本文拟就此罪作一探析。一内幕交易罪的概念及特征内幕交易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内幕交易罪的构成具有以下主要特证:(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  相似文献   

15.
内幕交易属于信息型证券犯罪,即通过信息滥用或信息操纵等手段实施证券犯罪。证券市场的违法案件和违法交易所得,大多与内幕交易存在关联。为切实维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有效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依法规范市场秩序和资本运作,特别是通过刑事法律途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相似文献   

16.
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证券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理论依据,《证券法》颁布以前,主要依据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证券法》颁布以后,已由《证券法》作为理解本罪的主要理论依据,并且《证券法》对有些问题作出了补充和修改;而现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修改,涉及期货犯罪内容的增加,期货方面的法规如最新的《期货交易暂行条例》等也成为了理解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新的理论依据,因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期货法规的规定重新研究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有关问题。  相似文献   

17.
网络诽谤犯罪的“情节严重”应当综合判断,否则容易造成机械司法和不当出入罪现象,进而导致刑法对言论自由的不当介入与过度限制。作为一种整体的评价要素,诽谤罪“情节严重”应当同时满足构成要件中危害行为的“情节严重”和危害结果的“情节严重”,不能只做简单、片面的形式判断。需要在达到入罪门槛基础上,对诽谤行为的传播内容、传播手段、传播效果方面是否足以危害公民名誉进行实质审查,将情节犯的判断拆分为诽谤内容的虚假负面性、诽谤手段的传播公然性、诽谤后果的恶劣严重性等要素逐一评价。对于溢出基本构成要件的其他情节,如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因名誉受损而自杀等,应当作为量刑情节进行考量,情节严重的可从重或加重处罚,避免量刑情节严重性与定罪情节严重性含糊不分、替代使用问题。诽谤罪“情节严重”综合判断应当按照犯罪构成要件情节、非构成要件情节的先后顺序审查,力争在司法办案中实现更高水平的法益保护和人权保障的有机平衡。  相似文献   

18.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由于行为隐蔽、专业性强,实践中对于该类案件的侦查和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本文以“杭萧钢构”案为样本,在剖析该罪犯罪构成特征的基础上,对其侦查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9.
内幕交易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阻碍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分析了内幕交易的构成 ,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 ,通过民事救济途径对内幕交易作出规制  相似文献   

20.
内幕交易、泄漏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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