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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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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于犯罪本质论出发 ,是刑法对国家工作人员持有或支出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 ,且不能给予合法说明的否定评价 ,而非有罪推定 ;其行为基于犯罪行为论出发 ,是超常规形态的多样性行为方式 ,而非“持有”或“不作为” ;“不能说明来源为合法”从犯罪构成论出发 ,是犯罪构成符合事由 ,而非程序上举证责任的承担。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刑法学界有不作为说、持有说、作为与不作为说之争,文章对以上各种学说作了探讨,进一步分析了持有的性质。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来源的行为。  相似文献   

3.
关于认定和惩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尽管存在条文表述上的问题 ,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仍应被视为不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犯罪 ;从司法层面讲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并没有被转移给被告人 ,但是在立法层面 ,本罪的确存在证明责任倒置问题 ;本罪的立法缺陷不仅表现为法定刑偏低 ,而且在于有关配套机制存在严重缺陷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剖析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方面诸种观点的基础上 ,独到提出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应当由表现为作为形式的非法获取巨额财产和表现为不作为形式的拒绝说明巨额财产来源双重行为复合而成。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法中争议较多的一个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存在自首 ,其存在自首的条件也具有某些特殊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属于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基本适宜 ,不能将本罪以贪污或受贿罪论处 ,为便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 ,有必要对该罪的法定刑加以具体量化。  相似文献   

6.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符合打击腐败犯罪的要求,也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然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现实中仍存在许多困境,为了解决该罪所产生的问题,必须从立法及相关制度方面完善,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为了不使以非法手段获取财物的行为人由于证据不足而逃脱法律制裁所采取的一项立法救济司法的权宜之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行为人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其本质特征在于行为人持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行为。同时,在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有诸多操作难点,存在一些问题,对此我们应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  相似文献   

9.
严格责任是一种关于犯罪意图的推定 ,并且由被告人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我国刑法中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外 ,持有型犯罪、醉酒的人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并不存在严格责任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理研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研究 ,首先应理清其与无罪推定原则等刑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关系。从规范层面看 ,对该罪实行行为的界定应坚持不作为说 ,并认该罪的立法模式并非法律推定。从社会分析角度看 ,尽管该罪受到舆论的攻击 ,但是并非为该罪在立法上的阙失 ,而是整个反腐败机制疏漏所致 ,因而并不能由此否定该罪立法上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最高刑是 5年有期徒刑 ,从刑法立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看 ,都暴露出刑罚不当的问题。应从立法上解决此罪的刑罚不当问题 :1、将“不能说明”改为“拒不说明” ;2、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3、将“财产来源不明”状态作为认定受贿等职务犯罪的证据 ;4、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量刑档次 ;5、建立健全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相配套的反腐廉政机制  相似文献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范围不明确、法定刑设置偏轻、刑罚种类单一等具有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管(《刑法修正案(七)》修改了一些表述,但仍需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科学设计和合理界定,明确有权责令说明财产来源的机关,设定合理的法定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从而有利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认定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13.
十六大指出,要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刑法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增强了法律同隐蔽性犯罪斗争的功能。但该罪规定的刑事责任偏轻,从而成了腐败分子的“避难所”,因此,必须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修改。从法律上保证十六大反腐目标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持有型"犯罪自设立以来,关于行为与状态,作为、不作为与独立行为说的观点引来了诸多争议。状态说单纯从自然状态出发,排除了主观意思,失之片面;行为说结合了主观意思和客观状态,符合刑法犯罪构成要件;作为说拘泥于外在作用力,造成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混同;不作为说虚构刑法典之外的法律义务,有失法定性;独立行为说符合形式逻辑排中律和同一律的要求,亦是独立于禁止性规范和命令性规范之外的刑法规范处理要素中的授权性规范的应有之义。因此,"持有"的性质应当认定为"行为",表现形式则应认定为"独立行为"。  相似文献   

15.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我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新型犯罪之一,它以持有作为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行为表现方式,不同于传统上以作为和不作为行为表现方式的犯罪。在中国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数百个罪名中只有持有型犯罪最为独特。持有型犯罪是以行为方式来归类的一类犯罪。认定持有型犯罪应坚持准确地界定犯罪对象的原则、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正确处理司法实践中持有型犯罪与相关罪的吸收、牵连、想象竞合、数罪并罚关系。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有几类特殊类型的犯罪不能依照现行立法确定追诉时效,为体现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公正性,提出:1.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制度。2.对行为与结果相继发生的犯罪,一律从结果发生时起计算追诉期限。3.重新设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其追诉期限从拥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时起计算。  相似文献   

17.
刑法中 ,有几类特殊类型的犯罪不能依照现行立法确定追诉时效 ,为体现刑事立法的科学性与公正性 ,提出 :1.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制度。 2 .对行为与结果相继发生的犯罪 ,一律从结果发生时起计算追诉期限。 3.重新设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状 ,其追诉期限从拥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时起计算。  相似文献   

18.
本文主要分析探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客体、立法价值等几个问题。在罪名方面,主张以非法所得罪取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体方面,提出以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作为其内容;在立法价值方面,不赞同推定犯罪和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两种观点,认为设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实体法与程序法双层意义的积极价值。  相似文献   

1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司法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拥有的巨额财产的监督权。国家工作人员“拒不说明”的行为是犯罪客观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刑法第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罪过形式只能是直接故意。  相似文献   

20.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客体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在我国社会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巨大变革历史进程中适应惩治犯罪需要而规定的一种新型犯罪。但是 ,该罪从设置以来却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颇多非议 ,犯罪客体就是争议内容之一。综观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的表述 ,主要有如下观点 :(一)简单客体 ,即仅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要观点有 :1.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1]2.国家的廉政制度。[2]3.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申报登记制度。[3]4.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活动。[4]5.国家财产所有权。[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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