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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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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与转化,主要通过证据转化规则和侦查机关提前介入行政执法来实现.《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执法证据的刑事证据资格问题,但“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并未免除侦查机关的取证义务,而是将行政机关作为取证对象.行政执法证据进入刑事诉讼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理清,如行政证据的范围、移交主体、证据审查规则等.  相似文献   

2.
确立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的适用规则是“两法”衔接的重要环节,也是增强现有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提高诉讼效率的必然要求.在行政执法证据转化过程中,实物证据可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对言词证据,应适用“原则上不可但允许例外”的规则.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得以规范适用,还需由司法解释的出台、人员素质的提高和配套机制的完善来共同保障.  相似文献   

3.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规定,这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程序衔接提供了基础.由于该条规定的相对原则和条款本身过于简疏,而2012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亦未能对此作出很好解决,需要从理论上根据程序衔接中的证据内在要求给予合理解释与逻辑论证.在解释该条的过程中,除应保持行政机关与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主体的契合并对实施主体作出严格限制外,还应适度扩大证据种类的范围,规定行政机关对存在瑕疵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进行补正以及对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法转化的关键性言词笔录按照“准书证”程序予以接纳,以此来维护刑事诉讼法文本与司法实践的良性沟通;同时,还应完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人员的出庭制度,以保证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证据符合正当程序要求,进而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5.
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建立了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机制。在肯定这一机制建立的正当性的同时,有必要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内涵、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的范围、有权移交行政证据的主体等基本问题予以分析和阐释。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衔接可能造成司法实践操作的混乱,导致侦查活动前置,架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为此,应当完善相关法律规则,划清侦查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职能界限,严格行政证据的审查标准,加强对辩护方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6.
纵博 《法学》2018,(2):119-127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力要件,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而无需再构建内部的转换机制。《监察法》对调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同样也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7.
邓陕峡 《证据科学》2013,21(1):52-60
笔录类证据在诉讼中形成,由特定人员制作,具书面特征.其制作强调及时、纪实和合法.笔录类证据有助案件信息发现,将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连接起来,固定证据材料,反映取证过程,有的还具情景再现功能.搜查、提取、扣押笔录和审判笔录应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询问与讯问笔录属于人证范畴,不宜纳入笔录类证据范围,且应当限制询问、讯问笔录在庭审中的过量适用,促使审理形式从“笔录为中心”转向“证人为中心”.真实性与可靠性保障不足已成为影响笔录类证据适用的重要问题,解决之道在于细化笔录制作规范和强化笔录证据制作的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见证人制度,扩大全程录音录像适用范围,确立笔录制作相关人员出庭制度和辩护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8.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及诸多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证据如何运用的问题.对此,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范,实践中做法不一,现实中的难题和分歧一直存在.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对此做了一定的规范,不过对有关证据转化主体、转化方式、转化结果还有待深化认识.  相似文献   

9.
正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施行以及相关法律解释的出台,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终于有了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一方面,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可以简化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程序,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执法程序的依据是行政法,而刑事诉讼程序的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和程序的要求更高,证据转化制度将行政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有可能导致规避刑事诉讼法的风险。因此,将刑事证据的转化纳入法律的调控中,有利  相似文献   

10.
《刑事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其所指的是实物证据而非言词证据,应包括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材料欲成为定案证据,需经过关联性、客观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尤其是证据的鉴真审查。判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应与侦查机关收集证据程序适用不同标准,审慎适用排除规则,对由此带来的侦查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借壳"取证的可能性也应有充分的警惕。  相似文献   

11.
刑事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将特定事项记入文本,这类文本在刑诉讼活动中称之为笔录。从证据属性角度来看,一般可以将笔录分为三种。第一种属于法定的证据种类,如讯问笔录、询问笔录等。第二种是一般均不作为证据使用的笔录,如开庭笔录、审查批捕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①。第三种是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中未明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但在司法实务中往往都作为证据材料移送至法院的笔录,如侦查实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下简称三类笔录)。本文拟重点探讨第三种笔录,这三类笔录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如果具有证据能力应当归属于何种证据种类是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新刑诉法的修改有不少亮点,其中在证据制度方面就首次规定了不同司法范畴之间的证据使用问题,但是新规定作为一个“新事物”、“模糊的规则”,如何规范证据的使用,是值得探讨的,而且行政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分别属于法律运行的不同阶段,其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如果实行行政证据向刑事诉讼证据转换,如何保证刑事司法的精确性、严肃性与权威性,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方向.本文将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证据直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进行法律分析,找出促进二者顺利转换的途径.  相似文献   

13.
《政法学刊》2019,(1):25-33
《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收集和运用证据,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该条款承担着解决两法冲突,确保法院、检察院与监察机关之间的权力制约关系实现,以及实现监察程序自身法治化的功能。该条款引入刑事证据规范而未引入刑事证明规范,而且"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只适用于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为了保障《监察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功能的实现,需要相关配套机制的保障。  相似文献   

14.
证据“转化”规则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证据转化规则,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未见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一直沿用的一项证据规则,它指的是侦查机关采取一定手段,将形式上(如取证手段、取证主体以及证据种类)不符合法定要求因而无证据能力的证据转换为合法证据的规则。根据证据转化规则之要求,非法定方法取得之证据、非法定主体取得之证据以及非法定种类之证据,都应当经过转化才具有证据能力。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产生,有其制度上的必然性。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沿袭已久,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影响力,证据转化已经成为侦查机关处理问题证据的常规做法。客观地评价,证据转化规则,在我国特定历史阶段,尤其是在程序法定主义以及强制侦查法定原则尚未完全得到确立的背景下,对于我国刑事程序法治化的进程有其特定的积极意义。但另一方面,证据转化规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也引发了一些问题与争议,并由此凸显出其在证据法理上的某些矛盾与困境。基于此,证据转化规则的某些内容与要求,应当进行适度的修正,其适用范围也应当进行适当的收缩。  相似文献   

15.
谢小剑 《中外法学》2024,(2):447-466
我国证据种类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仅指狭义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讯问时向办案机关作出的认罪陈述。目前,我国在肯定书面讯问笔录证据准入的同时否定其他形式记录的供述,否定行政机关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刑事初查阶段涉案人供述的证据准入尚未明确,立案前涉案人供述随意转化为书证、传来证人。这既导致与案件有关的涉案人供述无法进入诉讼,又让部分不可靠的涉案人供述进入诉讼,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涉案人供述因为违反了自身利益,具有较高可信性,一般具有证据准入资格,但其是否证据准入还应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供述环境对供述自愿性、明智性的保障,涉案人供述引入诉讼的必要性,能否满足质证的需要等。我国应当赋予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供述的证据准入资格,否定行政机关以及初查所获供述的证据准入,对传来证人以来源查证、出庭义务为准入前提,涉案人供述证据种类转化仍应当适用供述证据规则。  相似文献   

16.
证明对象的重叠性、行政程序的先行性、程序运行的保障性决定了行政执法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由于现有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政机关未予明确、转化的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模糊、审查判断程序缺失等问题,导致该制度在司法适用中存在较大争议和困惑。有必要对行政机关作扩大解释,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有双重属性的办案执法部门等纳入行政机关。证据种类并不是行政执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关键因素,影响其证据能力的关键因素是行政执法程序。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行政执法证据,不仅包括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还应包括勘验笔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以及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需明确行政执法证据转化的司法审查标准和方式,以确保其具有相应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相似文献   

17.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各类行政执法部门查办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加,但是真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却没有与之对称,导致在行政执法领域普遍存在"以罚代刑"现象。我国现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衔接机制不健全,证据转换问题成为其中的主要难题。本文试从审查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必要性、对行政证据材料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具体审查方式的考察出发,提出审查必须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对不同证据类别提出具体的审查方式、方法,以此确保作为刑事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相似文献   

18.
行政执法证据向刑事司法证据的转化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对证据转化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限制性因素的分析,建议根据证据的不同属性,对各类证据的转化规定不同的方式和途径,最终构建顺畅有效的证据转化机制。  相似文献   

19.
赵豪 《证据科学》2023,(4):432-447
行政主体对刑事证据的审查存在于“刑事—行政”案件中,系“两法”衔接机制重要组成部分。囿于制度供给和理论研究不足,此类案件中的证据审查缺乏必要指引。司法权与行政权存在天然区别,司法机关在行政事项的处理中也与行政主体存在专业能力差距。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所主张的事实并非定论,仍需行政主体依职权调查。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证明标准并非一定低于刑事案件,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在衔接基础之外也存在证据能力门槛。行政主体需要明确证据载体的实际形态,在此基础上分类处理各类刑事证据向行政证据的衔接。同时,行政主体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质证权利,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20.
笔录证据的正确适用对于防范冤假错案及实现庭审实质化都极为重要.笔录证据具有实质证据与辅助证据双重身份,在证据属性方面属于言词证据与传闻证据,可划分为展示型笔录证据、确认型笔录证据与行为型笔录证据三种类型.美国通过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先决问题规则规制笔录证据的可采性,德国通过直接审理原则、证据禁止规则与自由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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