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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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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消费领域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刑法理论与审判实务围绕着维权依据、索赔数额、维权手段展开了争论。刑法理论上,持违法一元论的论者更多地强调维权行为有民法上的依据,基于民法依存模式而主张限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持违法相对论的论者,更强调秩序维持模式而主张扩张敲诈勒索罪的认定。审判实务并没有完全贯彻某一种理论,行为人是否具有维权依据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关键要素,索赔数额是否合理在认定犯罪中的地位也在逐步提升,维权手段的不法程度在认定敲诈勒索罪中处于次要作用。行为是否超出了“社会相当性”而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应考虑公众法治观念、维权的规范意识、权利保护与救济的现状等,而非简单的公式化考量。法治的文明亦要求权利行使的规范化,因此应适度扩张过度维权的入罪范围。  相似文献   

2.
敲诈勒索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客体为公私财产所有权,次要客体为意志自由.敲诈勒索罪的实行行为是威胁行为与索财行为双重违法的复合行为,威胁行为合法而索财行为不正当不合法,威胁行为违法而索财行为正当合法,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实施非正常上访为威胁而向地方国家机关无理索取财物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行为,这样认定符合法的正义、合目的性和安定性要求.消费者以向媒体曝光的合法方式相威胁而向商家无理索赔的过度维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3.
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时,消费者以遭受损害为由,以通过媒体曝光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相要挟,向商家提出天价索赔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将此类行为定性为“维权过度”,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有的司法机关将其作为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界也有不同观点的争鸣,无罪论者认为对“维权过度”行为定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损害了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有罪论者则认为,消费者非理性维权,侵犯了经营者的合法财产权,破坏了法律秩序,应当作为犯罪处理。考察域外立法及司法对此类行为的认定,对维权过度型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分类甄别,区别不同情形做出处理,以期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刑事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4.
沈志民 《北方法学》2009,3(6):80-84
过度维权行为从性质上讲,属于行使权利范畴。行使权利通常是不会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在行使权利过程中,超出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利益这一边界时,其行为已不是行使权利而是滥用权利行为,滥用权利可以构成犯罪。对过度维权行为的刑法评价:一是行为人所主张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合法的场合,属于行使权利行为,不构成犯罪;二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没有超出权利范围,但在手段不合法的场合,可能构成财产罪以外的其他犯罪;三是行为人所主张的权利超出权利范围,且在手段非法的场合,则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法治的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得到了空前的加强,在权利人的维权行为过程中也时常伴有漫天要价的现象发生,此时如果使用胁迫手段对商家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其索要的财产性权益,则完全符合刑法中敲诈勒索罪的构成特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毕竟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罪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相似文献   

6.
本文认为消费者因商家出售瑕疵商品而向其索赔,提出索赔数额不过是双方在协商解决纠纷过程中要约的内容而已,在协商未果或裁决未生效的情况下,应赔数额仍未确定,不能依据主张数额认定超出权利范围,从而认定行为成立犯罪。因此,消费者维权过程中"敲诈勒索"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7.
过度维权行为在我国当前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审判实践中对此问题做法不一,“同案异判”影响了刑法的公正性.域外审判实践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处理,与其特定的社会现状密切相关,但总体趋势是,基于对财产秩序的构建,过度维权行为入罪有扩大化的趋势.基于我国民众的维权渠道不畅通、法律意识淡漠、民众对弱势群体维权原因的过度同情,我国审判实践对于部分明显应入罪的过度维权行为作了无罪处理,这种做法有其现实必然性,但考虑到法制社会、财产秩序的良性构建,违反刑法规定的过度维权行为应逐步入罪.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18,(4):79-89
消费维权案件中引发理论和司法实务争议的主要是消费者巨额索赔以及通过媒体曝光手段进行维权索赔正当性的判断问题,应该从维权基础事实的客观性与正当性、维权目的、维权手段、维权诉求内容的正当性等四方面进行综合的评价认定。单纯的知假买假者索赔、借媒体曝光索赔或巨额索赔等行为均不足以成立敲诈勒索罪。  相似文献   

9.
关于消费者维权中敲诈勒索行为的研讨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由于伪劣产品纠纷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是居于弱势地位,偶发的天价索赔案之中,被以敲诈勒索罪起诉和定罪的案件,较为罕见,随着新的维权案件的不断发生,关于维权过程当中的天价赔偿数额问题、敲诈勒索罪中的“要挟”及谁是弱势群体等问题不得不成为消费者维权的热门话题。  相似文献   

10.
罪犯过度维权的前瞻性应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罪犯的权利保障,随着监狱依法治监的推进,日益受到重视与保护。罪犯的维权意识得到了加强。但是在监狱的实际执法过程中,罪犯过度维权的意识与行为也应运而生。罪犯的过度维权虽不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但这种过度维权的行为却影响到监狱的公正执法,并成为民警执法亟待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因此作些前瞻性的探讨,对提高民警的执法能力是有助的。  相似文献   

11.
《法治与社会》2016,(6):30-31
价格监督机构要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李金柱副主任说:从青岛天价大虾、哈尔滨天价鱼实践中总结教训.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有对天价商品或服务的监督义务,严厉打击漫天要价行为;商家要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天价”的原因,并在商店内显著位置向消费者履行告知义务,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在以上两条都已得到履行前提下,消费者的自愿消费行为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要理性和成熟,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做到事先问价,留好证据,减少消费侵权事件的发生、增加消费者义务,避免过度维权等讹诈行为出现.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还要引导消费者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让消费者认识到维权必须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过度维权行为不但会增加维权成本,且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在诉讼失败之后还将支付高额的诉讼成本,从而避免过度维权现象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2.
行为人无中生有编造生产者、经营者的违法事实,其后又通过投诉举报的形式威胁生产者、经营者以获取不当利益,或是在权利受损的情况下,以投诉、举报为要挟获取不当利益,属于典型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实质上属于权利滥用,干扰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具有复杂性,可类型化区分为无基础权利和有基础权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具有法益侵害性和规范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但同时刑法介入应适度合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恪守第二次法立场以及严格证据裁判规则。无基础权利的牟利型投诉举报行为,因其以胁迫性手段并引起被害人恐惧进而交付财产,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对有基础权利的过度维权行为,应当综合考量案件事实要素,严格限缩犯罪的成立。  相似文献   

13.
有因型敲诈勒索,是指因经济纠纷或其他原因,行为人恐吓被害人并强索财物的行为。有因型敲诈勒索并不全都成立敲诈勒索罪。现有观点主要以权利行使为依据排除部分情形下敲诈勒索罪的成立。但是,即使行为人通过恐吓手段实现权利,其恐吓行为仍具有强制性且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难以据此排除敲诈勒索罪的成立。应将视角由行为人权利转向被害人过错。在被害人存在过错的场合,尽管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但发动裁判规范的必要性受被害人过错的影响而降低,行为人行为的违法性也随之降低。在没有必要发动裁判规范的场合,行为人的行为不具有可罚的违法性而不成立敲诈勒索罪。排除敲诈勒索罪成立的情形主要包括两类:结果具有相当性的类型和行为具有相当性的类型。  相似文献   

14.
在当场取得财物的场合,暴力也同样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这里涉及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暴力程度上的差别。只要承认暴力可以成为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则在当场使用暴力的情形下,如果暴力程度轻微,没有达到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程度,当场取财的,即使符合两个当场的特征,也不能认定为抢劫罪,而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就敲诈勒索罪的构造而言,敲诈勒索行为一使被害人产生恐惧一交付财物—占有财物,这样一些构成要件的内容缺一不可。两个当场只是形式性的特征,对于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区分,不能根据两个当场,而是应当根据两罪之间的本质界限。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法分则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极为简单,法条上仅有第274条一条,也无其他相关规定和解释,加之,法学界对敲诈勒索罪的研究不多,司法人员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和认识来定罪处刑,而认识上的千差万别势必造成执法上的混乱。下面,笔者就实践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探讨。 一、敲诈勒索罪的属性 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通常用将以暴力加害被害  相似文献   

16.
盗窃普通机动车号牌勒索财物案件中,盗牌行为和索财行为各自侵害了不同的法益,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行为,应予分别评价;盗牌行为可能成立盗窃罪,索财行为则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最终处理应结合牵连犯理论和案件实际情况,区分不同情形认定为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或无罪。  相似文献   

17.
《律师世界》1993年第2期发表了章学龙同志的《是抢劫罪”还是敲诈勒索罪?》一文.作者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定抢劫罪,笔者对此持相反的意见,认为被告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本案应定为敲诈勒索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物的行为,敲诈勒索罪是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物的行为,两罪的唯一区别表现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  相似文献   

18.
对盗牌索钱行为的刑法评价,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等几种观点.基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详实的分析和讨论,论证出此种行为既可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运用牵连犯理论,对敲诈数额达起刑点的应实行二罪并罚.  相似文献   

19.
本文案例启示:盗窃骨灰盒进而敲诈公墓等单位或死者近亲属的,其手段行为构成盗窃尸体罪,目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此类案件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权利,更严重侵犯了社会伦理秩序和善良风俗,因此应以盗窃尸体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20.
读了贵刊1993年第7期刘中发的《对“斩客”行为的定性分析》一文后,有一个问题,即对犯罪分子采用威胁的手段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定敲诈勒索罪还是定抢劫罪。对这一问题,一般来说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区分:第一,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面对或者不面对被害人实施,而抢劫罪只能是面对被害人直接实施;第二,敲诈勒索罪实现威胁内容的时间,一般是在将来,而抢劫罪则是扬言当场付诸实现;第三,敲诈勒索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性质,可以是财物或者财产性质的利益.而抢劫罪只能是取得财物;第四,敲诈勒索罪取得非法利益的时间,可以是当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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