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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应该说,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方法。前者是从已知的前提(通常是规则和法律事实)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后者简单地说就是澄清法律规范的意义内容,使其变得清晰明了。按照博登海默的分类,前者属于法律科学方法,后者则属于司法过程中的技术。但是在司法过程中,二者却有着独特的联系。表现在:一方面,法官适用法律的整个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推理过程,即以选择的法律规则为大前提,以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小前提,然后按照一定的逻辑方法推出案件的处理结论。但是在很多情况下,作为大前提之规则并不是意义明确而清…  相似文献   

2.
法律适用过程是“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在司法过程中的一种应用:以请求权基础为核心、以完全法律规范为构建目标进行法条组合和通过法律解释、法律创制等方式阐释法条内容,形成大前提;以当事人陈述的案件生活事实为出发点,过滤当事人评价因素,形成“原始案件事实”,以拟适用法律规范为导向剪除无规范意义的部分,形成“具有规范评价意义的法律事实”,最终利用证据规则形成“加以证实的法律事实”,完成小前提中法律事实的确认;结合大前提与小前提,经由涵摄导出结论.对这种法律适用的逻辑结构与过程的分析与确定,不仅具有方法论意义上的形式价值,而且能通过法官思维模式的格式化来限缩法官的裁量空间,保障司法的统一或“同案同判”.  相似文献   

3.
朱永红 《河北法学》2007,25(10):151-153
法官自由裁量客观存在于法律推理过程中;审判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分别蕴涵着法官对适用法律和案件事实的自由裁量;在实质法律推理中法官通过价值判断进行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4.
论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法律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现实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它作为法律缺陷之一,主要表现为规则在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和规则在效力上的不确定性。将规则不确定性作为一个独立的问题加以讨论,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司法过程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工作是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并作出判决。一般来说,法官判案的主要法律依据就是规则。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可能对怎样理解规则、是否适用规则以及适用何种规则感到困惑.出现铁些困惑的案件就被称为疑难案件(指法律上的疑难,以区别于案件事实上的疑难)。实际上,所…  相似文献   

5.
法律推理中的大前提,必须是"法律上的理由"。在简单案件中,司法者直接援用规范性法律文件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在复杂案件中,司法者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于法律规范之外寻找其他法律理由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法律推理的大前提体现着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6.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7.
辩证推理中的大前提的选择——语用学的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辩证推理是在大前提不明确或相互矛盾的情况下,借助辩证思维寻找或选择最佳的大前提以解决法律问题所进行的推理。辩证推理不是没有前提的推理,只是这大前提不像形式推理那样由制定法明确地规定,而是法官以价值判断基于特定语境的案件事实审视和选择出来的,法官对大前提的选择具有语用学的性质。  相似文献   

8.
任何一个逻辑推理都是由某一个或几个命题作为前提和某一命题作为结论所构成的,它是由一个命题或几个命题推出另一个命题的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由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正是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之于法律规范构成要件之下,以获得特定判决的一种逻辑思维过程。这个演绎推理过程是三段论的典型格,即以普遍原理为大前提,以特定情况为小前提,由此推导出特定情况应该得到的结论。由于在审判工作中大量使用这种三段论推理的格式,因此这种典型的三段论格式又被称为审判格,其法律适用的过程就是以法律规范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后得出判决的推理过程。  相似文献   

9.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因素,在司法裁判过程中,似乎法官在裁定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推理就必然得出正确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0.
司法裁判过程中三段论式的法律推理不能自动保证作为法律推理的大小前提的正确性与妥当性,但是通过法律论证方法的介入,在法官、当事人、代理人、辩护人等诉讼主体对作为大前提的审判规范以及作为小前提的法律事实进行充分的阐述、论证的基础上,尽量达到使各方及公众能够接受认可的程度。而后,法官再依据已证成的大小前提,在遵循一般的形式逻辑规则的前提下,就可以推演出相对唯一正确的裁判结论。  相似文献   

11.
司法的过程,是法官借着各种规则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完成整个案件推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对相关规则加以阐明的工作,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重要。法官正是通过规则的阐明,辨法析理,说服各方,宣讲法义,乃至发展法律。行政审判中,由于行政法律纷繁多变、行政法律关系复杂而灵活,使得行政法官规则阐明工作的任务更加繁重、意义越发重大。各国法院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通过对行政审判中相关规则的不断发现和阐明,大大丰富了行政法律,推动了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学理论的发展,同时也树立了行政审判(司法审查)的极高权威,正是证明。今天,这一过程仍然在继续着。  相似文献   

12.
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13.
金峻 《法制与经济》2009,(18):19-20
三段论作为逻辑推理,是司法裁判方法的最基本方法。司法裁判通过三段论逻辑推理,得出符合该法律规范旨意的裁判结论。三段论逻辑推理本义而言,最核心的问题是作为逻辑推理的大前提是否完备,只有大前提正确的情况下,大前提与小前提的涵摄关系,结论的推理才能进行,大前提的真伪是三段论得以成立的基础,也是司法裁判正确的前提。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构建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努力始终没有成功,所以法官裁判案件的过程,其实质是在浩如烟海的法律、法规、习惯中发现、分析和创造一个又一个司法三段论大前提的过程。  相似文献   

14.
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冲突:法律推理的难题与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 ,法律推理的主要形式是演绎推理中的三段论 ,它的大前提是可适用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在法律适用中 ,特别是遇到疑难案件 ,有时出现规则与原则之间冲突的情况。对此 ,法官在相互冲突的规则与原则之间必须作出正确的选择 ,确定以规则还是以原则作为大前提。本文以一起遗赠纠纷案为例 ,试图分析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原则作为判决依据的理由 ;在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冲突中法官作出选择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5.
判决是如何形成的?通常的答案是:判决来自于法官根据具体案件适用相关法律,即所谓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但实际的答案远非如此简单。司法活动一再表明,法官适用法律处理案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事实与规范只是司法过程的原料,判决的形成尚有赖于法官的智性努力,而法律思维则为法官进行这种活动提供了规则和方向。本文以2005年某法院审理的一起“医院处理死胎案”〔1〕为例,展示了司法过程的复杂图景,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判决形成中的法律思维进行了一些探讨。一、案情介绍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曾说:“我们不能两…  相似文献   

16.
推定是以推理为桥梁的由事实 A 到事实 B 的认识活动。在法律领域内所说的推定,一般都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的,因此在司法活动中运用推定方法认定案件事实或争议事实就表现为对推定规则的适用。这种规则的形式可以是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法律,也可以是司法机关依法制定的证据规则或者作出的司法解释和具有  相似文献   

17.
惯例的法律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中适用惯例,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惯例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惯例是一种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惯例虽然可以成为法官据以作出司法裁判的法源,但是,惯例是一种间接法源而非直接法源。所以,惯例必须经过法官的认可才能够转换为"习惯法",成为案件的判决依据。法官适用惯例首先需要识别、认定和审查惯例。惯例的适用范围限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适用中,惯例只能扮演补充国家制定法的角色。不过,在具体案件中,惯例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的惯例适用规则,对法官适用惯例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18.
祝发东 《海峡法学》2012,14(3):107-113
我国法院的法官是以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得出作为结论的裁判。司法三段论为裁判的作出提供一个大的框架,法官的各种裁判思维都应当在此框架内运行。合法性、正义性、社会效果、司法政策和利益考量等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通过影响法官选择不同的大前提,判断涵摄能否形成及小前提能否得到证明等环节来影响裁判。建立并完善心证公开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外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法官的整体水平,有助于规制法官的主观因素,克服司法三段论的局限性,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相似文献   

19.
大体而言,定罪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刑法规范是大前提,案件事实是小前提,如果二者相符合,便可以作出相应的判决。具体地说,法官必须把应当判决的、具体的个案与规定犯罪构成要件、法定刑升格条件的刑法规范联系起来;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是法官思维的两个界限;法官要从案件到  相似文献   

20.
正法官是法律的守门人,是公平正义的实施与实现主体,法官所表征的意象已超脱于群体自身,承载着民众对整个司法体制的守望与期待。新时期"要让每一个民众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法官内在职业素养及外在职业形象提出了更高要求。《论语子罕九》记栽:"子绝四:毋意,毋必,毋固,毋我。"这4项要求对于法官内化自身能力与素养,外塑职业群体形象,打造"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新名片,具有助力作用。法官审理案件要做到"毋意",应有稳当从容之风范。"毋意"要求法官作出司法裁判,应讲求事实,不作凭空猜测。现行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案件审理,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官应从已知的案件事实出发,从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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