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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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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于股东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以及实现法的公平正义价值,有必要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本文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股东权利、科以大股东诚信义务、强化信息披露、加强司法救济等方面论述加强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持有公司一定的资本份额并成为公司成员的民商法上的主体。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原则包括保持公司法律关系稳定原则、兼顾公司内外各方利益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股东资格工商登记与公示的外观主义原则。股东资格认定的具体标准包括主体适格、公司章程的记载与工商登记、出资证明书与公司股东名册、股东权利实际享有与股东实际出资。在股东资格的认定过程中,不同的情况应有不同的法律责任与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股东分红权诉讼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卫红  赵定一 《求索》2013,(3):215-217
股东享有的利润分配权利属于股东最基本的权益。公司中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效益很好,但是受大股东操纵长期不分红,中小股东分红权因大股东的优势地位而在利润分配上无法实现。股东分红权作为股东最重要的自益权,必须得到充分的保护与救济。2006年施行的《公司法》,打破了原来没有为股东权和公司利益保护提供有效司法救济渠道的公司诉讼的狭隘格局,赋予了公司股东更加全面的权利。当分红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股东可以用诉讼的形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4.
张文镔 《人民论坛》2011,(7):110-111
目前,我国对上市公司反收购的规制并不完善,尤其是对反收购存在诸多的限制。我国反收购立法应建立以事前监管为主、事后救济为辅的监管方式,明确规范和界定反收购行为,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明确公司经营者在反收购行为中对股东的诚信义务,从而使收购者与目标公司管理层在更加平等、公平的舞台上博弈。  相似文献   

5.
对我国新公司法第34条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罗海盛 《理论月刊》2007,(8):122-124
中国新公司法第34条所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帐薄查阅权是一项法定的基础性权利,是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利益的产物。股东帐薄查阅权对实现股东知情权有着特别的价值和意义,股东对此权利的享有是无差别的、全面的、全程的,公司负有提供方便的义务,法院应做好司法救济工作。但是,股东在行使该权利时必须出于正当目的:善意性、合理具体性和直接相关性,而且还必须提供书面请求。  相似文献   

6.
1.先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所称公司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这两种形式的不同主要在于规模大小、股东人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形式也不同,是两种并列的选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面对中小型企业。它规定股东的人数为2—50人,注册资金50万元即可申请成立生产经营、商品批发类型的公司。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1000万元。但在一般人心目中,有限责任公司仿佛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经程序。往往是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需要股东除名制度的保护。由于个人原因或行为使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害时,迫切需要构建正当法律程序将公司离心股东除名以解决公司僵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名法律程序的启动应结合正当程序的要素把整个公司股东除名设定成可控制的过程,在股东除名决议中采取"资本多数决"和"股东人数决"相合的表决方式,更要通过法院的司法裁决来赋予公司股东除名决议完整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8.
股东诉讼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诉讼制度,从而全面启动了以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间接诉讼为基本内容的股东诉讼制度,这对健全股东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鉴于我国当前实际情况,应当鼓励股东积极行使诉权,解决好当事人诉讼适格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管辖问题、股东直接诉讼中证明责任之分配问题、股东间接诉讼的前置程序和司法审查问题、股东诉讼的费用担保问题等,从而真正实现股东的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
小股东压迫的本质是大股东对其所负诚信义务之违反。占据主导地位的小股东压迫认定方法是合理期待标准。通过司法解散的手段破解小股东压迫具有合理之处,应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委派管理人策略在一定条件下具有优越性。在因压迫作出公司决议被撤销或无效的判决的同时,应一并解决对小股东的赔偿问题。股份收购策略有利于解决小股东压迫问题,应将小股东压迫作为启动股份收购请求权的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0.
未经清算而擅自解散公司的情形均属于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有限责任原则是有条件的,凡是未经清算而擅自解散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于公司未经清算而被解散、注销的,负有责任的主管机关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健全有关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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