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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行为人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而保护正在遭受某种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某种损害危险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本文试对紧急避险的概念、性质以及限度条件进行阐述,并分析中国目前的紧急避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2.
紧急避险的目的在于通过给予行为人一种自力救济的权利,而保护正在遭受某种损害或者正在受到某种损害危险的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本文试对紧急避险的概念、性质以及限度条件进行阐述,并分析中国目前的紧急避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3.
各国规定紧急避险限度要件的立法形式主要有轻于说、法益均衡说和必要程度说。我国刑法采用"必要程度说",但刑法理论采纳了"轻于说",认为损害等于或大于所要保护的利益时,正当合法的有益行为转化为违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成立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文认为当避险造成的损害等于其所避免的损害时,成立特殊紧急避险,并且承认其合法性。  相似文献   

4.
紧急避险这一法律观念的产生和制度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折射出立法者对刑法理性与正义的追求以及对人性弱点的宽容。然而这种关于合法权益之间冲突和选择的制度仍存在较大的争议和不成熟。本文着重由一个案例引发对紧急避险的时间要件、如何理解险情的紧急性以及生命对生命的避险等问题的思考并做出浅析。  相似文献   

5.
法律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但是有时候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必须造成一定损害结果,那么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免责?本文通过阐述紧急避险的性质来说明紧急避险合法化问题。  相似文献   

6.
医生为救治急需移植器官的危重患者,能否以紧急避险为由,摘取不同意捐献器官者的器官作移植?双胞胎幼儿一方能否成为另一方器官移植的供体?尸体器官中紧急避险的适用问题,利用死刑犯处决后的尸体器官供移植用,能否适用紧急避险?对这些问题法学界、医学界、伦理学界均未作太多的研究。笔者拟作初步探讨,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7.
刑法明确了紧急避险是一种正当化事由,因而第三人无法对紧急避险人实施正当防卫,但第三人如何应对己身的合法利益损害需要探讨。对于无行为能力人制造的危险,相对人应采取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还是其他举措来避免危险依赖于对无行为能力人行为属性的认定。紧急避险中的危险在特定情形下来源于避险人自招,面对自招的危险,避险人能否实施紧急避险需要区别过失与故意两种不同罪过。  相似文献   

8.
谢飞 《法制与社会》2014,(10):24-25
紧急避险本质是紧急避险制度的核心。本文先简要说明了紧急避险的沿革。中外刑法理论上都有许多不同学说,但多少都存在某种不足。原则上,紧急避险本质是基于社会整体利益均衡的要求;特殊情形下,是基于人的趋利避害本能的考虑。  相似文献   

9.
论紧急避险的性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明祥 《法学研究》1997,(4):93-100
论紧急避险的性质刘明祥紧急避险不是犯罪行为,不受刑事处罚,这在各国刑法中早就有明文规定。但是,不认为是犯罪、不给予刑事处罚的理论根据何在?关于这一问题,由于学者们对紧急避险的性质认识不一,回答也各不相同。笔者拟在比较中外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谈一点...  相似文献   

10.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它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其他较小的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该行为的实质是以牺牲较小利益来保全较大利益,故民法学界一般是否认紧急避险的民事赔偿责任的。  相似文献   

11.
张虎 《行政法制》2005,(2):28-29,34
被告人李某,女。某日傍晚骑自行车下乡,途中遇一男青年张某抢劫。当时天色已晚,四周旷无人烟,李某于是向对方表示愿意将自行车交给对方,但是车上的气筒是借人的,希望能留下。张某同意,李某便从车上拿下气筒准备离开。这时张某弯身检查车子的状况。李某趁其不备举起气筒猛击张某后脑,将其打昏,然后骑车逃离。她到了最近的一个屯子时,见只有一户人家有灯光,便上前敲门求救。这家只有母女在家,听其遭遇后深表同情,劝李某说派出所离这里较远,等第二天天亮再去报案。李某同意后与主人女儿同睡一床。  相似文献   

12.
一般认为,紧急避险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他人同等利益按照避险过当追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认定避险过当时不应该采用道德期待标准,而应该考虑到行为人的真正的主观恶性,防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扩大化,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13.
紧急避险法律性质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紧急避险是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其之所以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引起成立犯罪程度的法益侵害.这是判断行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的出发点.从此立场出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生命的紧急避险,从犯罪的本质是值得刑罚处罚程度的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看,未尝不可,只是在其适用上,必须严格限定;对自招危险的紧急避险,原则上不予允许,行为人具有忍受义务;只有所遭受的侵害超出了应当忍受的限度时,才能允许.  相似文献   

14.
紧急避险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在民事法律中作为免除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这项法律制度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其不同的法律价值追求,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不同。刑事法律中,紧急避险追求的是秩序价值;民事法律中追求的是自由价值。但本文认为,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中,正义这一法律价值目标应该是法律所追求的首要目标。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相似文献   

15.
谢雄伟  黄旭巍 《河北法学》2006,24(7):97-100
随着战后新过失犯理论的兴起,过失的紧急避险问题开始引起日本刑法理论上的关注.我国理论上对此问题较少涉及,学者们一般持否定态度.但根据相应的刑事立法以及紧急避险设立的根本宗旨,避险意思应作比较宽泛的理解,只要具有单纯避免危险的意思和认识到有可能会发生损害即可.因此,应该肯定过失紧急避险的成立.  相似文献   

16.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如何,是世界刑法学理论界争论的一大焦点。本文指出构成要件应包括:第一,危险状态的存在;第二,实施了为避免危险不得已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三,造成的损害结果必须在必要的限度内。  相似文献   

17.
18.
王钢 《中外法学》2011,(3):609-625
否认紧急避险合法性的康德、费希特哲学以及消极自由观已经无法和今天的刑法理论相契合。社会本位或者说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的功利主义思想虽然承认紧急避险的合法性,但是却忽视了无辜第三人所应当享有的自主自决的自由权利。相比之下,立足于无辜第三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连带义务论证紧急避险合法性的见解更为有力。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学说,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还是Pawlik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诠释,都为这种论证提供了理论基础。据此,只有当无辜第三人基于社会连带责任有义务在特定范围内容忍损害自身利益的避险行为时,才能成立合法的紧急避险。危及无辜第三人的生命,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的避险行为则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合法化。  相似文献   

19.
关于紧急避险的危险源,我国《刑法》中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一些认识上的分歧。紧急避险危险源的正确界定的关键在于自招危险的处理。对此问题.应该结合自招危险的具体情形加以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20.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是在各自独立的历史条件下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免责根据、成立要件上都有所不同。在对无责任能力人防卫和对第三者防卫的场合,首先要从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而紧急避险是“正对正”的结构差别出发,划分其界限;其次,还要从客观地理解不法侵害的立场出发,从保护法益的角度出发,对一些似是而非的结论进行辨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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