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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还是超越:法律解释的客观性探询——以德沃金和波斯纳的法律解释论为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所探讨的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 ,又是一个疑难的问题 ,还是一个与法律实践息息相关的问题。文章以一个比较独特的视角 ,即通过比较德沃金与波斯纳的相关法律解释理论 ,研究法律解释的客观性问题 ,并结合当今的法律实践 ,探询法律解释是一种对法律本身的重构还是需要被超越这样一个现实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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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比较是反思法律的方法论与认识论的路径。功能比较法以比较对象和比较样本为基本概念,关注法律的功能及其实际效果。法律解释方法是法律规范的功能发挥机制中必不可少的关键一环。从中美两国各自的法治背景来看,德沃金所主张的法律的建设性的整体阐释是一种促进人们反思法律、反思自我的方法,对于思考中国的法治进程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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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具有重要意义。它意味着法律体系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支持与证立,这是对于法律体系的道德要求,也是法治的目标之一。法律体系的融贯性具有程度差异,它包含连贯性、体系融贯性与理念融贯性三个层次的要求。融贯的法律体系主要是裁判者的诠释活动带来的,它是借助于一定的诠释方法建构出的产物。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融贯化面临特殊的难题,只有从制度体系、背景体系与方法体系三个方面努力,才能建构出满足三个层面融贯性要求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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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学勇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4):3-12
在开放的体系中论证,必然带来裁判理由的多元化,对其中任何一个理由的衡量都会受到其他理由的影响,各个理由之间应当形成相互支持的网络结构关系。而且,只有这一融贯的网络结构建立在广泛共识的基础之上,才能够证成一个有效且可接受的裁判结论。融贯是对司法裁判过程的一个理性约束,同时是评价论证合理性的一个标准,是论证终止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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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斯坦利·费什和罗纳德·德沃金进行了一场长达十多年的法律解释论战。该论战从德沃金的连锁小说隐喻开始,内容涉及法律规范的意义来源、文本和读者之间的关系、解释行为之限制甚至法律解释的道德性等更深层次的问题。费什从文艺批评和文学解释的角度对德沃金提出的批评和反驳极富启发性,他认为解释总是先在地渗透于我们的思考之中,受我们自身的镶嵌性背景所约束。这一观点无疑有助于丰富和深化人们对于法律解释性质的认识,对于正确看待解释者的自由裁量,增进对解释者解释合理性的信赖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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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铜铜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3)
法律解释规则是法律解释方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它为法律解释提供确切的思维路径指引,并为法律解释过程提供精细化的操作准则。倡导法律解释规则的适用,在于解决法律解释方法研究的哲学化、复杂化之问题,凸显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为清晰地认识法律解释规则,需要从概念厘定、性质之辩、功能定位及研究旨趣等角度展开。当前法律解释规则研究,仍然存在着赋予法律解释规则思维指令性等问题,需要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质属性等角度予以纠正。建立在语言学与实质性解释规则分类基础上的具体适用,遵循了形式到实质渐进的解释路径,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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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法律解释制度是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重要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法律解释权 ,解释法律应当遵循五道程序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最高司法机关可以就司法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这些内容构成了中国现行法律解释的制度框架。这一制度框架中 ,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制度在法律意义上是成立的 ,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否合法则存在疑问。现今绝大多数国家一般都以司法机关为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中国实际采行的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司法机关都解释法律的二元化体制 ,前者是法律上的首要法律解释主体 ,后者则是实践中最主要的法律解释主体。几十年间 ,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法律解释为数非常有限 ,倒是法律上处于其次地位的最高司法机关的法律解释为数甚多。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首要的和主要的法律解释权 ,在逻辑上是成立的。然而逻辑上成立未必能完全解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期不足因而不能随时根据需要解释法律 ,它并不具体应用法律因而难以适时就法律应用特别是法律适用做出法律解释。转变这种状况 ,单用所谓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这种颇具中国特色的分类方法是不敷需要的。在法治发达的环境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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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方法的核心是法律解释规则,即各种理解、解释和运用法律的规则。几乎所有关于法律解释方法的理论,其目标都是探寻法律解释规则的构建与运用。为了证成这一判断,梳理与不同意识形态相匹配的具体法律方法很有必要。这种概括不是对法律方法纯粹历史的考察,重心在于说明法律解释规则的实践意义。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即将进入第二个发展阶段,即在关注一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开始法律解释规则及其运用研究。这是展现法学理论和法律方法论实用品格的开始。对法律解释规则的认识可以从多个角度展开,重点从法治意识形态、法律方法的进化以及与相近概念的比较三个方面进行诠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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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例的法律解释是法院包括法官在制作行政判例时就需要明确的法律问题所作的说明,以期对后来的案件予以约束指导的活动。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性,保证法制改革的有序进行,创制行政判例的主体应该只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最终归宿点应该以判例这样的载体出现。行政判例制作中除一般法律解释方法的应用外,还有构成性、合法性、合理性、利益衡量等具有行政法特点的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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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胜强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5):3-9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除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外的不少地方国家机关具有法律解释权(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解释权),导致了法制的混乱。这些机关行使法律解释权尽管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说,地方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都不应当行使法律解释权。因此,应当取消当前地方一切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权,保障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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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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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解释确定性的内外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官解释的确定性难题,是指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的应用性解释是否存在一个唯一的正确答案。要实现法律持续而稳定地指导人们的生活,在司法实践中必然要求获得法官解释的唯一正确答案。学界往往从控制法官主观思考进程的内在视角寻求确定性,但内在视角存在不可弥补的缺陷,必须转向程序的“外在”视角来解决法官解释的确定性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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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宪法解释权以及法律统一解释权处于一种权力真空状态,人们希望最高人民法院能填补这一权力空白.然而根据我国宪法所规范的国家权力结构,最高人民法院是无力承担起这一重任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律统一解释功能是有限的,只能统一各级法院的审判解释.我国的司法改革应着眼于通过构建合理的审判制度、判例制度以及合理划分最高人民法院与各级法院解释范围,完善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统一解释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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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