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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46 毫秒
1.
赌博应犯罪化抑或非犯罪化,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其实“赌博犯罪化”与“赌博非犯罪化”并非是非此即彼的截然对立,对赌博完全地犯罪化和全面地非犯罪化都有失偏颇。采取“限制性地犯罪化”立场,将赌博区分为犯罪与非罪,一方面基于人性的需要和刑事政策的考虑将轻微的赌博行为非犯罪化,另一方面根据维持秩序的要求对具有严重危害的赌博行为予以犯罪化,可谓一种相对合理的立场抉择。  相似文献   

2.
诱惑侦查的犯罪是在本来没有犯罪发生的情况下,由侦查机关“协助”实现的犯罪,在这里,立法者理性建构的从现实中抽象出来的“类型”化犯罪论体系与诱惑侦查下的这种“类型”外的犯罪在刑法自身和目的性运行上以及刑法的基本价值上就必然产生冲突;而且,与普通诉讼程序下的传统侦查方式不同,诱惑侦查一般是在“有罪的推定”(对某人有一定怀疑)下,所实施的犯罪前的侦查行为,其正当性受到置疑。刑事法治的建构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治精神下的统一体,诱惑侦查下的毒品犯罪的刑事法治化,应在刑事一体化的角度下进行。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视频技术的不断进步,催生了异性之间通过裸体方式并辅之各种露骨的煽情文字和动作进行性挑逗以相互在幻想之中得到性满足的"裸聊"现象."裸聊"既是犯罪学视野中的犯罪,也是刑法学视野中的犯罪.对"裸聊"的分析应当从犯罪学和刑法学两方面入手.借助于刑法扩张解释,对"裸聊"能够并且应当作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4.
“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目前从世界各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方式来看,轻刑化、非刑事化、非监禁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刑事一体化主要是一种认识和处理犯罪与刑罚等刑事法问题的研究理念和范式,在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的研究过程中倡导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思路并付诸于司法实践,有利于拓展犯罪未成年人的轻刑化及其预防矫正工作的视野,加深对未成年人犯罪轻刑化全方位、多角度的理解。  相似文献   

5.
在抗制犯罪这种反社会的行为时,刑法的机能决不是无限的。刑事处罚作为调整社会关系,处理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即不得已的范围内适用。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体现了一种“慎刑”思想,已成为近现代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而其确立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根基。在我国,树立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观念,对刑事政策的制定、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6.
无论在刑法理论中还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相互依存,相互印证的概念,两者都属于刑法运行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单纯地强调犯罪化或是非犯罪化都有片面之虞,是对这两个概念内在价值意义的不全面理解。犯罪化的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在于它体现了刑事法治的内涵构造;非犯罪化则对构建刑事和谐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极端主义犯罪,与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并列规定,顺应了我国反恐的现实需要、呈现出刑法早期化介入趋向、回应了当下社会治理对安全价值的诉求。为进一步表明我国预防和打击极端主义犯罪的立场,一方面刑事立法应当明确界定“极端主义”的概念,秉承“适度犯罪化”理念以恪守积极预防的边界;另一方面应当加强刑事司法合作,不断提高预防和打击极端主义犯罪的国际合作水平。  相似文献   

8.
论“裸聊”现象与警察权的行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裸聊”现象主要有通过向网民提供有偿的“裸聊”服务和观看互动的色情表演、通过召开网上会议方式多人聚众在网上淫乱及公民之间点对点的“裸聊”等几种方式。对于前两种行为的打击,理论界、实务界和普通公众均无争议,而对公民之间点对点的“裸聊”警方是否应该打击则争议颇大。在对公民之间点对点的“裸聊”的治理中,应平衡公私权力,实现公民自由与网络安全的价值共赢。  相似文献   

9.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相似文献   

10.
试论科学不端行为的犯罪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科学不端行为是科研活动中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从犯罪理论和社会实践来看,我国循序渐进地建立科学不端行为犯罪化制度显得尤为必要。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在刑法典框架下,通过完善资格刑等措施,建立我国的科学不端行为刑事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11.
“以物易物”新型受贿若干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国家工作人员为了规避法律的制裁,掩盖赤裸裸的权钱交易行为,采用了更为隐蔽的方法和手段,特别是以低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置换高价值房屋、汽车等物品更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的新动向。对于这种“以物易物”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如何计算置换房屋的具体数额以及如何认定“以物易物”这种新型受贿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均显得格外的迫切和重要。  相似文献   

12.
老子"无为"思想的提出,有着特殊的社会背景。历史的发生与发展证明,老子的"无为"思想在战乱时期是不适合的,甚至是消极的;但在和平时期,尤其是在今天的社会里,老子的"无为"思想有着发挥指导作用的场所。人类社会的前进是在有为中进行的,然而有为在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是灾难。因此,在今天社会,我们需要保持无为心态,更需要尊重自然,尊重社会,尊重他人,尊重自己,以无为之心态,行有为有意义之积极事。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行法律对危险驾驶的立法规定不足,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法正确评价该行为,有必要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准确地界定,在刑法中单独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酒后驾驶、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  相似文献   

14.
刑法中的"多次"犯罪,在本质上是将同种数罪以法律拟制的方式作为一罪加重处罚的刑法现象,我们也可称之为"多次"加重犯。由于立法者将犯罪的次数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这使得刑法对此类犯罪的处罚具有明显的重刑主义倾向。所以对于"多次"犯罪中的"次",应当坚持事实与价值相统一、客观与主观相统一的判断原则,从严予以认定。"多次"犯罪中单个犯罪之构成,仅要求该次行为足以构成犯罪即可,而不论该次行为属于既遂、未遂、预备抑或中止等形态。对于一次教唆或帮助行为,即便其内容涉及或导致了"多次"犯罪,对教唆者和帮助者也不能与正犯一起被评价为"多次"犯罪。  相似文献   

15.
《劳动合同法》出台后确立的劳动关系"用工论",极大地增进了劳动关系的实体化意义。学界对于"用工"本体的认知即用工起点与用工本身的区分、用工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涵义的思考仍未达到应有的清晰度。从劳动关系的发生、运行和终结三个角度,解析现行劳动关系本身存在的三大逻辑乱象:有劳动合同却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割裂"问题、有劳动过程却无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虚实"问题以及有劳动关系"不法"时的法律处置问题。劳动关系主体意思表示的主导因素在于"用工合意"而非书面合同,未来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应当以"用工事实"为基础进行实体化控制。  相似文献   

16.
在程序法制不断完善的当下中国.依然出现了集体性的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这是否是荣格所说的“集体无意识”?法律程序以其能吸收不满和限制恣意而被视为“法治国”建设的重要环节,对中国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如果不注意法律程序背后的文化支撑,那么“程序法治”很可能在“中国特色”的名义下违背提倡者们的初衷。  相似文献   

17.
公法主体违反"自律条款",除产生公法上的责任承担效果外,通过"转介条款"的应用,也将产生私法上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就公务员股东资格问题而言,在私法上对公务员的营利性投资入股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使其自始不能取得股东资格,这将是"私法反腐"的行动典范。  相似文献   

18.
我国法治建设一直追求“依法求治”,注重实现法的秩序价值,而法治的真正内涵应该是“以治成法”,克服“依法求治”的工具性特点,注重法的多重价值的实现。从“依法求治”到“以治成法”的关键在于增强法律的执行力,这是目前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也是克服“依法求治”弊端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19.
论“服务型政府”在行政法上的定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作为“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一环,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命题。“服务型政府”可以有许多不同的视点和维度。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理解“服务型政府”,同样存在诸多不同的层次和阶段,其基本内涵和外延也呈现出诸多不同,不宜一概而论。在行政法上,“服务型政府”并非法的概念,而是一种价值导向理念。它不仅指导以狭义的“服务”等给付为其职能的政府,而且还指导以惩处、强制等规制为其职能的政府。它要求政府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为人民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理念的最好体现。  相似文献   

20.
为了实现刑罚的个别化和量刑的轻缓化,我国刑法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中的"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政策性特殊情况"和"情节性特殊情况"。在认定上,"政策性特殊情况"从打击犯罪的需要和社会普世价值两方面考虑;而"情节性特殊情况"则应考虑法益侵害性、非难可能性和预防必要性三要素。在适用时应先考虑"情节性特殊情况",再考虑"政策性特殊情况",以确保案件认定上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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