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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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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运用简易程序中应当注意庭审中公诉人缺席、庭前调查未成年被告人经历的主体、简易程序启动上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选择权等问题。  相似文献   

2.
寓教于审作为一项保护少年的司法手段,同时作为区别于审理成年人案件的一项特色,其作用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刑诉法修正后,如何坚持寓教于审的办案特色,已成为少年刑事案件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教育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有罪推定”的问题,然而包含在原刑诉法中的“有罪推定”的倾向却使教育的内容不可避免地蒙上了“有罪推定”的阴影.法庭审理之前,法官就确信少年被告人是有罪的,任何无罪的辩解都会被看成是与法庭的对抗.因此教育的内容从开庭前到宣判就一味告知少年被告应认罪伏法,对自己的罪错进行反思悔改;教育效果的评测也往往是依据少年被告人在讯  相似文献   

3.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简易程序案件的出庭要重点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和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如何贯彻简易程序案件出庭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完善办案机制、简化庭审程序、加强对审判的监督。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在办案实践中,发现强奸案犯年龄呈明显下降趋势,近两个月中,我们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结的几起少年强奸案件,有明显的共同点。具体表现为:1.被告人均为十六、七岁,这与以往强奸案犯多为中青年大大有别。2.每个案件均系两名被告人共同实施  相似文献   

5.
1993年6月3日至1997年底,浦东新区法院少年庭共受理少年刑案480件,涉案被告人共1083人,其中少年被告人671人,外地被告人505人,外地少年被告人246人,本地少年被告人425人。笔者就浦东新区法院成立以来的审判情况,对少年犯罪案件的发展趋势作一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6.
赵慧 《法制博览》2013,(11):254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犯罪主体间存在巨大差异,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一规定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同时也为办案提供参考,为我国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7.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01年4月27日上午,江苏省通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通州市人民法院,在省内首次采用“圆桌”审判的新庭审方式,不公开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团伙犯罪案件。 上午9点,通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改往日在大法庭或小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惯例,而是将审判庭临时搬上法院三楼会议厅。只见一张巨大的椭圆型会议桌上,分别摆放着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以及监护人的席卡。9点10分,随着审判长的一声“开庭”号令,法警将6名被告人带上被告席,紧接着,6…  相似文献   

8.
新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这个规定意味着派员出席法庭与否的决定权在于检察机关.行使好这项权力关键在于要确立一个标准,即什么情况下应该派员出庭法庭,什么情况下不必派员出庭.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理,重在审理工作对失足未成年人教育的实质成效,因而,应以有利于诉讼教育效果的实现为是否需出庭的依据.具体根据下列情况予以考虑:一是视未成年被告人认罪、悔罪程度.认罪悔罪是未成年被告人接受教育、改过自新的前提,没有良好的认罪悔罪表现,未成年被告人是不可能从内心深处真正接受政法机关教育,今后亦不能实现重新做人的目标.对  相似文献   

9.
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年龄的认定是界定其法律责任范围、正确实施定罪处罚的先决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骨龄鉴定作为年龄判定的重要手段,在被告人年龄证据存疑时,通常可打破僵局,充分发挥其科学证据的司法效用。本文立足于青少年犯罪案件中骨龄鉴定法律适用与现状,强调骨龄鉴定意见审查的现实意义,并重点分析了骨龄鉴定意见的审查要点和司法应用,旨在引导人们转变理念,进一步推动骨龄鉴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层次应用。  相似文献   

10.
通过对我国少年司法中律师作用发挥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律师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应担负法律服务和心理帮助双重职责。未成年人案件讯问时应率先实现律师在场权,律师应积极为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请取保候审,并发挥在社会调查、法庭教育以及社区矫正中的作用。应把未成年人作为法律援助的“优先群体”,扩大人民法院未成年案件指定辩护的范围,合理界定指定辩护的时间,切实推动“有效刑事辩护”。  相似文献   

11.
刑诉法修正后,庭审方式将由法官为主的纠问式改变成为以检察官为主控、律师为辩护的控辩式.如何在新的庭审方式下继续保持对少年的处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以保持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自身特点,有许多新的问题亟需研讨:一、关于庭审教育阶段是否予以保留的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30条的规定:“经过法庭调查和辩论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可以进行庭审教育,公诉人和诉讼与人可以困绕下列内容进行发言:(一)教育少年被告人正确对待审判;(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  相似文献   

12.
于杰 《法制博览》2013,(1):21-22
被告人翻供就是被告人在法庭审理时推翻自己在侦察机关讯问时已供认的部分或全部犯罪事实的情况。导致被告人翻供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公安机关应对被告人翻供的出现应坚持人权保障、权利告知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公安机关应采取以下对策:全程录音录像;提高初次讯问的效率;加大技术侦查的力度,缩短办案周期;全面收集证据;保证犯罪嫌疑人及时获得律师帮助。  相似文献   

13.
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14.
缓诉,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感到。确立和运用这一制度,无论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或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刑事检察制度方面,都有在理论上研讨,从实践上尝试的必要。 一、缓诉的概念与特点 缓予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及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对罪该起诉,但由于具有某些可宽宥的情节,以暂不起诉为宜的被告人规定一定考验期,视其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其特点是被告人的行为必须是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者,但暂缓起诉,予以考察。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提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如果被告人在考察期内未再违法犯罪,则撤销缓诉决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反之,则新罪与旧罪一并起诉。  相似文献   

15.
少年犯罪实体法适用中的犯罪构成特殊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在探索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中,以程序法探索先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特色,取得了卓著成效。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深入,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愈来愈复杂、具体。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可能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因而给办案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我们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将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和研究实体法适用问题,并在这方面有所建树。 尽管少年犯罪案件类型众多,但有几类案件属于“常见罪”、“多发罪”,其中,少年盗窃案件又是最主要的一种类型。刑法修订后,如何对少年盗窃案件更好地适用实体法,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十分关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97年9月18日联合召开了“少年盗窃案件实体法适用理论研讨会”,会上,许多同志就如何理解、适用少年盗窃案件的刑法规定,特别是如何完善司法解释,各抒己见,谈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现择其要点予以刊用。  相似文献   

16.
陈笑笑  应韬 《法制博览》2014,(1):196+195
证据是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恰当裁量刑罚的基础,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案件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根据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唯一。证据是办案的基础,定罪的前提,是完成刑事诉讼任务的保证。比如强奸案件,由于其本身的私隐性等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呈现证据单一、客观证据少、书证少、直接证据少,相反的间接证据多、言词证据多等状态,故对与强奸罪的证据如何认定以及标准等问题就更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  相似文献   

17.
在毒品案件刑事诉讼过程中,毒品鉴定结论作为一项指控犯罪的原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正是因为其在毒品犯罪案件证据锁链中的关键地位,辩护律师在进行毒品案件刑事辩护中即应当该鉴定结论作为重要的辩护突破点予以深入研究,从而从刑事辩护的证据角度为被告人争取最优的辩护效果。  相似文献   

18.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在哈尔滨市组织召开的“全国部分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会议”上,统一部署在18个中院开展独立建制少年综合庭的试点工作,将涉少民事、行政等案件纳入少年综合庭统一审理。这是建国以来,我国少年司法领域大规模的一次自上而下的统一少年司法改革措施。涉少民事案件脱离民法庭审判集中纳入少年综合庭审理这一改革措施,并不是简单地将案件从民法庭转移至少年庭审理,其意义在于能够促成更为完善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和纠正未成年人不当行为综合治理审判机制的形成。改革过程中,最需要重视的问题之一是如何防止少年法庭特色丧失,如何避免少年综合庭改革仅成为法院内部审判业务庭之间受案范围的调整,因而适应时势,发扬特色,发展与完善维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审判机制成为当前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通过对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历史回顾、借鉴国内外先进审判理念和成功的审判制度,结合目前审判工作情况,对案件审判机制、司法理念和司法模式进行探索和研究,逐步发展和完善涉少民事案件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19.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中,对未成年被告人等进行的法庭教育,既是贯彻《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重要体现,也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长期关注、不断探索和实践的内容。并且这方面已经进行了的良好实践。在未来,应当通过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继续坚持法庭教育,加强法庭教育的针对性、互动性和建设性,注意法庭教育的书面化和延伸化等,进一步强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中法庭教育的效果。  相似文献   

20.
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与立法成果相比,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立大大滞后了。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对少年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少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的审判统一实施法律监督;也有利于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落到实处,本文并对未来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作了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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