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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国特色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同步监督模式在司法改革的实践中已经确立.但是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只是肯定了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审理过程的监督.只有按照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才是检察监督权发展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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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变更执行是指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对刑罚变更执行监督范围狭窄及事后监督的不足,需要对刑罚变更执行进行同步监督,并准确定位同步监督的价值,在此基础上,加强与其他相关机关的沟通协调,着力构建同步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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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剑鸣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0,(1)
暂予监外执行存在规范之间相互冲突、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执行与收监方面未能有机衔接的局限。基于解决规范冲突、确立司法权威性、规范刑事裁判执行活动、贯彻监外执行制度、当事人进行权利救济的需要,立足于监外执行制度的实际运用与完善、消除规范的冲突,鉴于目前已经具有完善的基础,提出修订监狱法及其附属规范,确立暂予监外执行程序性规范、完善监外执行担保制度、确定监外执行例外规定、完善监外执行收监制度,建立实证中联动机制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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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7):61-65
司发通[2014]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卫生局:为了正确贯彻实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保障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规范进行,按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制定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2014年10月24日第一条为了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严格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刑罚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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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梦雅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变通方式,并未改变刑罚的种类和内容,对该类罪犯适用假释是对暂予监外执行性质的肯定,也是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可提高司法效率以及假释的适用率。有效地判断该类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是其适用假释的基础,实践中的立法和案例则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适用假释的法律化提供了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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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管理监督交由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群众监督考察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监外执行的特点、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的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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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罪犯采取不予关押,管理监督交由基层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群众监督考察相结合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由于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通过对监外执行的特点、现行监外执行法律制度存的缺陷、监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完善监外执行检察监督机制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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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续期或收监程序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出台后,出现了法律衔接的一个空白:全国对此没有统一性规定,各地的地方性规定又各不相同,有的甚至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各部门之间相互推诿扯皮,甚至暂予监外执行罪犯脱管漏管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明确司法局作为程序启动主体的职责,制定全国性的统一规定能系统性地解决此问题,有效防止暂予监外执行蜕变为"永久监外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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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若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5):74-76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体现了行刑过程中的人道主义精神。这一制度的严格执行既关系到监管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也关系到罪犯正当权利的保护。鉴于目前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着力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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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劳教所检察办法》、《人民检察院监外执行检察办法》。四个办法中有三个办法的检察工作中都有填写“检察日志”的内容,“检察日志”是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实行规范化、经常化、制度化的客观要求,是充分发挥监所检察职能作用的重要措施,所以认真规范填写好“检察日志”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每个派驻检察室的检察人员不可忽视,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认真学习和落实好四个办法。要规范填写“检察日志”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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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兴智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6):53-62
检察指导性案例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政策落实的重要载体,有效衔接了监督立法与政策的二元体系。以检察指导性案例的实证分析为路径,全面厘清检察指导性案例中直接或间接体现的监督政策,是实现指导性案例制度由“工具性托付”转化为“价值性托付”的前提。在此基础上,基于法治功能主义形成检察指导性案例与监督政策的“循环式监督”系统,是实现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根本定位,有效突破指导性案例存在“权威稀释”“制度阙如”和“绩效减损”等法治挑战的关键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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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监外执行的罪犯越来越多,但是,由于现行的监外执行法律的缺失与不完善和相关制度的不健全,监督考察工作仍然不够落实,监督考察对象漏管、脱管、失控及司法腐败等问题比较突出.因此需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标准,规范程序,从制度上规范和完善监外执行监督考察工作,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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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撤销了该院11年前对伊利集团前董事长、现黑龙江红星集团董事长郑俊怀的两次减刑,引发了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由于当事人郑俊怀的特殊身份和其先后任职的两家公司的影响力,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敏感话题再次浮出水面。一直以来,对于罪犯的减刑、假释,各地在法律之外规定了繁琐的内部审批程序,使得开庭审理和公开听证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成了名副其实的“未审先判”。这种本末倒置的做法,与国家设立减刑、假释制度立法目的不相符,严重削弱了司法裁判的权威和公平公正,更影响到国家对监狱服刑人员的人权保障形象。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尽快规范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将所有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案件纳入统一规范的司法程序,使之步入法治轨道,已经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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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弋颢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2,(3):41-46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对维护国家刑罚执行体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开展财产刑执行监督面临诸多困境,从实践角度出发,可以将其归因为不重视、旧思维、缺手段三方面。做好执行立案环节检察监督,推动实现“应立尽立”;用好检察一体化和检察监督覆盖面广的工作优势,促进完善各政法机关间的专项协作机制,推动财产刑执行信息有效流转;在执行难点问题检察监督中充分体现刑罚执行的国家强制性,以典型个案扭转民事执行思维,可以丰富检察工作实践,有效破解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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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4):126-127
《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社区矫正制度,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是刑事司法系统的组成部分,其实质为刑罚执行活动,同时也具有对犯罪人员进行帮教的社会工作的属性。在社区矫正中,无论是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执行活动,都应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之内。我国社会矫正法律监督的现状不容乐观,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工作机制和监督队伍的建设,以强化监督工作,解决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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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业内人士都把暂予监外P执行与减刑、假释这三类案件相提并论,统称为“刑罚执行案件”或“变更刑罚执行案件”。这种虽非法律用语却已约定俗成的称谓,不仅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洁方便,更在于这三类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是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刑种、刑期)的变更或对行刑场所的改变。故按通俗的说法,也可以将减刑视为对原判刑罚的缩减,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相当于附条件的“提前放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