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李傲  侯皓瀚 《理论月刊》2023,(11):120-127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传统检察职能的突破与发展,在“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形成了新的权力配置格局。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存在受案范围“等”外领域扩张的无序化、起诉资格与起诉顺位的结构化以及办案模式实然层面的主导化。而检察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主要依托于固有的当事人适格、诉讼担当、诉讼信托以及支持起诉等理论,并未区分法律监督与直接提起诉讼之间的权力—权利界限。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应然状态应考量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立法定位、调查取证的权利边界以及不同程序之间衔接的具体向度等方面。  相似文献   

2.
陈海嵩 《求索》2023,(4):146-153
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实践中,生态修复责任的追究主要通过司法方式和行政执法方式。前者包括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后者包括行政责令和行政代履行。上述方式重点在于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行为人的责任,而相对忽视了政府所应承担的生态修复责任,不尽符合政府第二性环境责任(义务)的要求,亟待确认并系统构建政府生态修复责任。落实政府生态修复责任的规范路径,需以“生态修复”为中心,在环境法典的“生态环境责任编”中加以专门规定,形成以修复责任为中心的环境法责任与以政务处分为中心的相关法责任并存的政府环境责任总体格局。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检察机关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也直接影响着其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继而会影响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的进展。当前,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角色定位应当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需要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更加突出"法律监督机关"的角色,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侧重于诉讼"原告"。  相似文献   

4.
检察机关需要通过调查取证获取支持公益诉讼程序的证据材料。但是,法律仅规定了检察机关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的调查核实权,该项权力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中的特定调查职权,无法直接推定为法律对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赋予。需要根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特征、法律价值、法律程序等,建构保障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调查取证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为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奠定了法律基础,但是相关职能部门并未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且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也不尽一致,对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造成了诸多限制。对此,应该明确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及调节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支持起诉方式,制定督促起诉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并加强上级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抗诉案件的指导,通过检察建议全过程监督公益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6.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行政公益诉讼调查权,是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责的重要保障。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并不是普通的原告,而是以法律监督机关的身份,与法院共同处理公益被侵害的问题。在此前提下,调查权就是一项基于法律监督而产生的公权力,具有公权力的一般特征。目前,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还很滞后,缺乏法律授权,也面临刚性不足的问题,加之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使得调查能力未能及时跟上。构建别具一格、符合公益诉讼制度特征的调查权体系,是公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由之路,需要强化调查权的刚性、完善保障机制,赋予检察机关有刚性的调查措施,构建特殊的证据规则和保全规则,完善立法授权,整合内部力量,促进公益诉讼专业化发展。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从检察机关的基本性质入手,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初步探寻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扮演的角色。新设职能不必新设机构,探索建立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为主体、多部门联动的检察机关公益诉讼模式,是一条具有现实可行性的公益诉讼之路。  相似文献   

8.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9.
新《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对当前的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应该立足现有的职权,积极探索检察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只有在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检察机关的监督权限和职责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起诉、检察建议等工作机制,并在加强与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中提升检察官履行法律监督工作的能力,从而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充分发挥检察监督的作用。  相似文献   

10.
环境公诉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勇 《求索》2006,(11)
环境公益的实现,国家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一极必不可少,它源于国家所负的环境保护的责任和公民诉讼的定位。而环境公诉与其他环境诉讼形式相比具有自己的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在保护环境公益方面,环境公诉的原告资格赋予一定的环境保护机关比赋予检察机关要适宜一些。随着环境保护理念的前进,我们应通过环境实体法或程序法赋予环境保护机关提起环境公诉的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1.
王姝亚 《人民论坛》2011,(7):128-129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实践中,对诉讼原告范围的界定不够科学,通过对国外行政公益诉讼成熟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应拓宽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并确立检察机关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中国家公诉人的角色等。  相似文献   

12.
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一大亮点,标志着我国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步入新阶段。但法律仅就民事公益诉讼作出原则性规定,未明确授权检察机关为起诉主体。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究竟应扮演何种角色,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较大争议。从检察机关职能定位出发,深入探究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权配置问题,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之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8年、2019年相继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明确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职权。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自2017年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相似文献   

14.
<正>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推进,强化了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与制约,有效地督促行政机关自觉、主动地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在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保障了社会公益和人民私益。但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过程中仍存在很多实践问题不容忽视。因此,正视问题并思考如何解决是当前重点。一、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各试点地区工作开展不平  相似文献   

15.
近年,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呈现上升趋势。然而,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并未将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程序等问题纳入规定,使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这一做法受到了质疑。笔者拟对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谈一点粗浅认识。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订的惊喜亮点,体现出法治民主的重大进步,并从此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之门。然而,这一条款对公益诉讼主体规定得比较模糊,难以把握。之前认同度极高的检察机关并未获得法定主体资格,这将检察机关已开展多年的公益诉讼探索陷于维谷。因此,检察机关必须重新定位自身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目前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使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保护环境的迫切需求。构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关键的问题在于在考虑本土司法承载量的情况下,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标准和相应的诉讼模式。公民个人、检察机关、环保机关和社会团体在不同情况下都应是适格的原告,检察机关在环境刑事公诉时可附带提起公益诉讼,个人和社团则须经过请求行政处理的前置程序方能起诉,环保机关对于无法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并且无人起诉的案件也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18.
《群众》2018,(23)
正2018年10月22日,省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省委书记娄勤俭强调,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司法为民,要紧盯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等社会关切、群众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推动有关部门及时履职、解决问题,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让公益诉讼真正体现公  相似文献   

19.
实践表明,我国保护环境的传统模式即行政执法方式是失灵的。当前,探索司法介入环境保护的新模式是必要的,而环境司法的首要问题就是环境公益诉权的问题。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赋予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同时,还要探索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处分权的规制、证明责任的分配、诉讼时效等程序机制,以达到既保障且诉权、又加以合理规制的目的。  相似文献   

20.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下,政府把公用事业的投资或运营业务转给了企业,公共利益的实现方式发生了改变。如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损害了公共利益,应允许相关公众、机构与社团提起公益诉讼,追究行为主体的责任。在责任担当方面,如公共利益损害是由政府方引起的,应由政府与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如仅由企业方导致,则由企业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政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污水处理行业相对复杂,特定情况下直接排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