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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瑜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25(5)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多年来一直未找到既有法律依据又有社会效果的路,《物权法》出台也没有给出明确答案。这一司法难题是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和效率功能、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这两对矛盾的体现。以这两对矛盾的内部调和为基础,结合纠纷的实际情况,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解决应以保障功能为先兼顾效率功能,确认合同效力时应确保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功能,因而认定与非本村农民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与城镇居民的买卖合同无效,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后果时体现宅基地使用权的效率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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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当前,在一些城中村出现“合资建房”的做法,由城镇居民出资在村民的农村宅基地上修建房屋,共享产权。但是,双方签订的合资建房合同真的有效吗?最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李某与岑某签订的《合资建房协议书》无效。 相似文献
3.
主持人的话:不久前,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村民王某在其父母去世后将其遗留的住宅以遗产的形式予以继承,并拒绝当地村委会让其返还宅基地使用权的要求,被当地村民委员会告上了法庭。法院认定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判决王某将其父母所使用的宅基地退还给村委会。下面请看案件的原委和法律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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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下流转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权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虽然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在实际上农村宅基地流转情况非常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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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立在保护农民居住权益,实现居者有其屋的指导思想基础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由农民无偿取得,但却被严格限制其流转.随着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考察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历史、现状,分析目前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政策规定存在的问题,探讨建立有序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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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现状(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私下流转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住宅或宅基地使用权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屋产权证。虽然法律严格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在实际上农村宅基地流转情况非常普遍,城乡结合部尤为突出。调查显示,从北到南,从西到东,在相对发达的地区,都存在 相似文献
8.
赵海萍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4):50-53
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核心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实际上并没有禁止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从理论角度和现状考察分析,农民对其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都应该有权自由流转,因此小产权房合法化有其合理依据。我国应完善相关立法并逐步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还农民的主人地位,使农民真正拥有宅基地房屋的支配权。 相似文献
9.
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实际上是对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进行认定。一个合同从动态的角度考虑,可以分为两个行为,签订合同行为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履行合同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签订合同行为的无效。法院不能通过审理"履行合同行为"而得出"签订合同行为"是否有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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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是人的行为,法院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实际上是对人实施的行为是否有效进行认定.一个合同从动态的角度考虑,可以分为两个行为,签订合同行为和履行合同的行为.履行合同行为无效并不必然导致签订合同行为的无效.法院不能通过审理"履行合同行为"而得出"签订合同行为"是否有效的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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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必须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不应当完全相同。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与欠发达地区土地使用权流转实践需要不相适应,欠发达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应该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消灭和流转等多个环节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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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宅基地是村社集体的公共土地资源,农户依据集体成员权无偿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遵循村民自治原则。宅基地使用权实现困境的缘由,在于农村居民的建房理性和村级组织治理能力的羸弱,使得被过度占用的宅基地无法有效退出,阻碍了“一户一宅”公共资源配置规则的实施。如强力推动宅基地市场化的法制模式,不仅无法实现制度预期,并可能产生诸多不良法律后果。因此,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应该着重突出农民的居住权,在强化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同时,赋予村级组织以更大的宅基地配置权。《土地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的相应条款体现了这种改革思路,通过进一步的法政策创新,有望促进宅基地的有效循环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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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与完善中国农村宅基地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或具有现实必要性.宅基地立法要兼顾农村宅基地的财产性与福利性,完善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要坚持保护耕地的原则、以人为本的原则、关注生态环境的原则.宅基地立法的具体对策与建议:建立健全宅基地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和完善宅基地管理的执法体制和手段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宅基地管理人员及农民的自觉守法意识.此外,还要抓紧制定国家《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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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式确立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制度,事实上造成了城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属不同行为人的现状,即"房地二元格局"或"房地分离"。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产权清晰是效率的前提,因此房地分离现象造成的产权认定困难亟待得到制度层面的解决。随着城市住宅用地70年使用期限即将到来,如何破解房屋续期的政策和现实困境,房产使用权和所有权如何重新界定,将具有更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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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34-39
宅基地"供给侧"改革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核心应为破除"房地一体"困境,激发宅基地"财产权利"属性,保障和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农村宅基地流转制度,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基于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宅基地"供给侧"改革应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体系,完善政府和农村村委会互动监督机制,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批收回程序;完善宅基地"用益物权"属性,兼顾公平与效率,遵循程序公开合理原则,坚持立法的轻重缓急原则;完善"失业保险"保障、结构再风险保障、再生存能力保障、立足于农村实际的农民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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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农民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在农民共同所有的土地上营建住房和增加配套设施的权利,农民可以对其进行有限制的处分,它的确立经历了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的确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完善三个历史阶段。目前我国存在法定租赁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因继承发生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和"地随房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等几种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模式,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其转让行为的效力也不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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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化进程和城乡一体化改革的推进,使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问题逐渐转化为现实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尽快从法律、制度等方面,进行积极有效的宅基地流转机制的探索,建立起以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宅基地交易流转市场,促进宅基地流转的规范化与制度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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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中国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在2011财新峰会上提出,城乡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迫于眉睫,必须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先从政策上,然后再从法律上明确,农民对承包地和宅基地拥有长久的使用权。而四部委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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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的流转机制,其交易和流转受到严格限制。由于过于重视宅基地的居住保障功能,而忽视了宅基地的经济效益功能,已经不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暴露出许多弊端。法律和政策应当作相应的调整,逐步取消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建立宅基地使用权市场化流转机制。为此。需要完善相关制度和相应的配套措施来,使其适应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