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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人工智能在审判阶段主要通过证据审查、类案推送和量刑辅助等功能发挥辅助作用。其采取大数据分析、要素式比对的运行方式对现有案件关注不足,自身的算法程序在实际运行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并在辅助决策过程中弱化了法官主体地位。这些现实因素使审判产生出间接审理主义,降低公民对司法权力主体的接受程度,并影响裁判的正确结果,进而引发程序和实体正义的风险。应当从算法、程序、体制3个方面完善相关制度,推进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算法公开与功能完善,保障辩方知情和有效参与,确保法官主导审判。  相似文献   

2.
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审判辅助智能化办案体系机制建构,必须确立与审判工作具有关联性的大数据分析理论系统,将此系统与审判工作中的决策、监督、管理、流程、程序等基础理论相结合进行综合分析研判,技术应用同时还需要与审判人员和技术研发人员的教育培训相结合,人工智能辅助办案规则体系和培训教育模式。全面考察研究我国法院系统信息化建设实践基础,结合审判工作特殊规律及其培训教学实践,人工智能辅助审判办案机制建构以及人工智能技术在审判中推广应用需要拓展全新视野,力求从人工智能技术在公共法律服务的应用层面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与审判辅助办案机制的深度融合。  相似文献   

3.
大数据推动了证据体系“本”的提升和“质”的嬗变。司法审判中,既可以运用“大数据证据”办“大体量案件”,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升华;也可以实现证据体系由海量数据所包围、以算法驱动智慧庭审的新样态。对于大数据证据在审判中的定位,相关学说观点在理论与实务中大相径庭。鉴于大数据复杂海量的特点,不应纠结于证据种类的划分,而应将其看作辅助判断证据的形式要素。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大数据证据的运用面临着两层难题,一是取证、质证等环节存在的问题;二是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由于数据本身具有的算法歧视、非透明等特点,大数据与证据耦合易引发潜在风险。在庭审中,对大数据应当精用慎用,构建“鉴—取—审”一体的证据审查体系;同时,搭建数据信任的桥梁,厘定获取大数据证据的“有限第三方”理论,设置特定指向的公开披露,为算法信任设置正确导向,积极发挥大数据在各审判阶段的价值效能,完善其介入刑事证据体系的逻辑合理性,更好地促进未来证据体系的发展变革。  相似文献   

4.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罚权,是立法权的重要内容,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刑罚制度和人权制度.江苏省高级法院最近公布施行了刑事审判中的<量刑指导规则>,引起了司法界和法学界的争论.确定量刑标准必须考虑物价、地域、历史、形势、政策、物价、民心、法官素质等因素,属于立法权和司法解释权,应属最高法院行使,但中国刑事审判特别是经济犯罪审判长期存在着量刑轻重混乱的情况.江苏高院的做法只是将一直享有具体案件的裁量权和具体标准的适用权规范化成文化而已,这主要是最高法院指导全国刑事审判的失范造成的.可考虑放宽刑法中的量刑标准、减少死刑等,以及设置司法解释审查机制,编制全国量刑通报,同时必须加强法官判案释理和强调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   

5.
平顶山市     
<正>石龙区人大视察刑事审判工作6月21日,平顶山市石龙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季梅香带队到区人民法院视察了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季梅香强调:把握司法改革新形势,加强和创新审判管理,构筑量刑规范、准确透明的现代化刑事审判新模式;树立科学司法理念,坚守法律底线和法治原则,全面提升办案质效;突出庭审中心地位,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牢固树立严格标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司法人工智能建设已初具规模,能够确保刑事诉讼定性更为准确、查证更具针对性、程序更为高效、办案质量标准化,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也会产生削弱司法自主权、将被控告人降为诉讼客体、使证据审查出现不当倾向以及导致隐性歧视等负面风险,累积着发生刑事错案的潜在风险,与避免刑事错案的设计初衷形成"刑事错案悖论"。从悖论成因看,人工智能建设存在对人工智能地位定位不准、源头数据存在瑕疵、算法模型封闭难懂、保障机制建设缓慢、交叉领域人才紧缺等问题。要消解该悖论,应尝试从人工智能定位、数据、算法、学习技术、保障机制等角度建构刑事错案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7.
《人民政坛》2009,(5):5-5
据《大河报》4月15日载,河南省高级法院刑三庭14日出台《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答辩的实施办法》,首次在死刑案件的审理中尝试量刑答辩制度,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作为对被告人是否判处死刑的重要参考。据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孙振民介绍,此项司法改革措施,目的是为了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进一步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确保阳光审判,进一步促进裁判更加公平、公正,进一步提高死刑二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待时机成熟后将在全省法院推广。  相似文献   

8.
近来恢复性司法被学界广泛讨论,有学者提议将恢复性司法引入到我国刑事审判中,以期对传统刑事司法进行改革。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在价值目标以及出现的社会背景是一致的,刑事和解也应该是实现恢复性司法一种主要途径,确切地说是刑事量刑向度上的恢复性司法。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逐年上升 ,不仅是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审判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 ,而且是刑事犯罪。对恶意诉讼行为应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罪 ,按照妨碍司法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1.
算法司法,作为人工智能时代新的司法样态,已初现其时代意义:有力回应了新时代解放司法生产力,提升司法效能、切实保障算法司法正义的迫切需求,但也存在着算法隐蔽性和司法公开的冲突,算法司法商业化以及过度重视专家系统经验等风险。算法司法的未来,无论呈现出增强/改善司法,还是替代司法的姿态,算法司法正义都应当是未来司法正义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2.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工智能技术和司法应用的深度融合成为必然。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5年提出了“智慧法院”的建设目标,希望推动人工智能更好的为司法实践服务,提高司法服务水平。研究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具有重大意义,文章基于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思考,分析应用现状,研究推进策略,进行二者深度融合应用探究,以期更好的为司法人员提供智能辅助,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推动司法进程,保证司法裁判公平、公正、透明,为顺利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技术保障。  相似文献   

13.
民事案件中恶意诉讼逐年上升,不仅是妨碍民事诉讼、干扰审判秩序的一般违法行为,而且是刑事犯罪.对恶意诉讼行为应定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罪,按照妨碍司法罪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4.
“电脑量刑”是一种借助电脑来量刑的方式,“电脑量刑”有利于公正断案、抑制司法腐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是,根治司法腐败主要是靠制度完善和法官素质的提高,电脑只能作为法官量刑的一种辅助手段。电脑不能替代法官而成为量刑主体,需要正确处理好电脑量刑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电脑量刑系统是一种模拟人类量刑智能的人工智能软件。该软件在技术实现上要基于一定的量刑理论和方法,一般应由知识库和程序代码两部分组成——人工智能的设计和实现应在这两者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同时,软件设计应尽量满足柔软性好、操作方便、扩展性强等要求。  相似文献   

16.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17.
对2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量刑偏轻、量刑失衡、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从宽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其产生原因包括法制传统、司法体制、立法缺陷、司法积弊和司法人员素养等因素。基于腐败犯罪的状况和中央的反腐态度,司法人员应转变轻刑化理念,贯彻从严惩腐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是改变量刑偏轻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并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自2017年始,国家大力推动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技术研发,使得全国范围内涌现出了一批用于辅助司法办案的智能系统。但是,司法人工智能进入实务领域却并没能掀起预期的热潮,反而逐渐趋于沉寂。除了人工智能本身的理论瓶颈导致的技术障碍之外,研发人员的急功近利,也是导致人工智能难以达到预期技术水准的重要因素。此外,在实践中对于人工智能的模糊定位,也是导致其难以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当前主流的"人工智能工具论",看似对人工智能的地位做出了合理界定。但实际上,该定位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法律人职业尊严的维护和对人工智能的不信任,而非是纯粹依据技术缺陷而做出的判断。事实上,人工智能既如同规则实体对司法办案人员进行约束,又如同"体外大脑"对司法办案人员提供智能辅助。这种深度人机交互式的司法形态,可能才是符合未来的选择。  相似文献   

19.
我国自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一直将一"数"五"率"作为评估量刑规范化效果的风向标,这一风向标是否能有效地反映量刑效果的好坏仍有待考量。在目前司法体制中,将量刑效果评估进行绩效化处理,容易造成司法潜规则的盛行,偏离刑罚的目的。量刑效果的评估应当回到量刑本身,即以量刑公正和量刑效率为中心。好的量刑评估机制的构建,必须具备量刑监督制度、判决的量刑说理等相关配套措施。量刑效果评估不仅需要评估方法多元化,而且应做到评估的多方互动。  相似文献   

20.
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目前面临思维、制度、机制、市场四大困境。意图破解这些难题,关键是深刻理解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市场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性,打破供需之间的壁垒,搭建以分合联动为导向的机制架构。既对审判辅助事务的切割,以防范其干扰或占用过多司法资源,又对社会化的服务制定高标准,进行严格监控,并不断进行信息化升级,从而打通提升审判效益的进路,实现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根本目的,助推审判核心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信息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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