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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磐石 《共产党员(沈阳)》2014,(2):16-16
行政复议直接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是解决行政争议(民告官)的法定渠道,听证会是复议审理的重要环节。过去,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论身居何处。都要长途跋涉来到省政府机关参加听证会。自2013年7月开始,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主动走出机关,将原来在省政府机关召开的听证会改为到申请人所在地召开。截至2013年底,办案人员深入实地243人次,为申请人节约费用达10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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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议时,相对人经常会优先地选择信访、调解途径解决争议,其次才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具有受案范围宽泛、处理争议高效便捷、决定便于执行、申请不收费等诸多特征,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势。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文章深入分析了行政复议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根源,提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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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是一项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在形式上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本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法律制度,在方法上是一种行政救济的的法律途径,在程序上是一种按司法体制运行的程序规则。行政复议是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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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继敏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4,20(2):109-113
行政复议是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行政审查的制度,审查的重点应当围绕原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和适用法律是否止确进行.证据规则是行政复议的核心,行政复议程序应当围绕证据规则进行和展开.行政复议决定除少数情况外,有受司法审查的可能,一般不是终局裁定.行政复议是一类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和全面审查性.行政复议制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行政复议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不同于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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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秀荣 《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08,31(6):60-62
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定机制。行政复议制度在运作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行政机关对行政复议制度的性质认识不明、行政复议的机构和人员设置难以保证工作需要、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简单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合理定位行政复议机构,建立和完善行政复议程序,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法制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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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具体的行政协议复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复议发挥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行政协议复议制度有其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行政协议复议的审查标准应包括合法性审查、合约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审理程序的构建应以采取开庭审理方式、纳入行政复议前置、适用行政复议调解制度、引入行政复议听证程序、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等为要点;决定的适用应以变更决定与履行决定为中心,增加确认无效的决定,完善行政协议效力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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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依法行政、依法治国方面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合法、正确地行使职权,具有重要意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样,都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救济权的保护。那么,当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他就有两种法律途径可以选择:一是行政复议,即他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请求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核审查;二是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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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爱华 《中共伊犁州委党校学报》2008,(4):59-61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要把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作为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畅通复议渠道,对行政复议机关加强了约束,为方便申请人申请复议、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条例完善了相关制度。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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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实施效果不理想和我国政治体制、现行的财政体制和官员考核机制等有一定的联系.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行使”避免了部门保护的影响,应值得肯定.但存在一定的局限和不足:很难逃脱“地方关系网”、“熟人社会”带来的影响;地方政府囿于地方利益很难居于中立的立场;垂直管理的部门易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应在行政复议职权相对集中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行政复议制度改革:对区、县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复议;对房屋拆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纠纷,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机构;对垂直管理的部门,在该部门之外设立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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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展行政救济的范围
(一)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救济范围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和第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限于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虽然复议法所规定的复议申请范围对原有行政复议条例有较大扩展,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仍过于狭窄.只涉及到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对规章、行政法规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未作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和第4项又规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及"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可见,<行政诉讼法>把可诉的行政行为限于具体行政行为,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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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对于解决行政纠纷、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然而现实中,行政复议受关注的程度以及制度能量的释放却明显不足。充分认识、积极完善、进而有效地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纠纷中的作用与优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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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查方式的选择受制于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取舍、成本与效益的考虑、具体审查对象及标准等多种因素。综观各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史,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大致呈现出由“书面式审查方式到论辩式审查方式再到选择式审查方式”的演变过程。选择性审查的兴起契合当下行政纠纷日渐多样化和复杂化的现实,代表着行政复议制度变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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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权力,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采取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和相关权利的一种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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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学校处分、交通事故认定……不服这些处理,能不能告上法庭或申请行政复议?根据现有法律.可能“状告无门”。不过这种局面有望扭转。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研究是否将这些纠纷纳入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让百姓有处“申冤”,进一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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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察是指有权机关依法设立专门的督察机构和配备专门的督察人员,明确规定其职责权限,并要求督察主体依法独立就特定的行政管理事项对有关行政机关在执行落实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并及时纠正他们的违法行为。行政监督在我国行政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系统内监督的重要方式,但就我国目前的行政督察现状看,尚不成熟,只是在某些特定行政管理领域进行尝试,需要进一步明确行政督察设立的法律依据、行政督察的主体、行政督察的权力来源、行政督察的职责、行政督察的权限、行政督察自身的监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