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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利及其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看守所在押人员享有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其特点是 :不完整性、特定性、期限性。在押人员的法定权利主要有 :人身权利、会见与通信权利、控告权、检举权、选举权、宗教信仰自由权、立功受奖权、刑事诉讼权利等。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必要性 :有利于保障看守所的安全 ;有利于对在押人员的教育和改造 ;有利于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 ;是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进行文明管理的需要等。保障在押人员权利的措施 :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 ,提高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利的认识 ;加强领导 ,把保障人权摆上公安机关和监管部门的议事日程 ;加大力度 ,做好人权的宣传教育工作 ;有关部门各自做好保障人权的工作 ,同时搞好协作、配合 ,落实好保障人权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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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全国公安监管场所正在深入开展以打击牢头狱霸、尊重和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为核心内容的管理整顿专项活动,这是继2004年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在全国看守所、驻所检察室组织开展“双加强、双保障”创建活动之后,进一步规范看守所执法、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刚刚结束的创建活动旨在“加强监管执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在全国涌现出一批执法规范、管理文明的示范看守所,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已日益渗透到看守所的日常管理,法治文明的阳光照入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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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辩护全覆盖"逐步推广,公安监管场所面临律师会见需求爆增,现场会见房间少的矛盾。通过引入"物联网+视频交互"理念,运用"环境监测、图像识别、云直播互动、电子证件核验"等技术创新智能律师远程会见亭,解决了各方"识身份、稳运行、易部署、保安全、广受众"的需求,保障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和律师执业权利,打造双方满意的会见体验,实现了"物联网+智能装备"对律师会见领域的提质增效,顺应了新时期政法工作的新要求,满足了监所、律师、律协的会见新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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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决定对《看守所条例》进行修改。结合工作实践 ,对《看守所条例》的体例、结构 ,称谓 ,收押、提审程序 ,律师、辩护人会见制度 ,看守所使用技术侦查手段 ,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等方面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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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晨曦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5):168-170
亲属证人作证特免权是指被告人的亲属证人依据法律规定,有权拒绝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目前大多数国家均对证人的该项权利做出了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均没有亲属证人作证特免权的相关规定。应汲取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亲亲相隐制"精髓,借鉴国外立法实践,构建我国的亲属特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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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敏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7,16(3):60-63
在服刑场所,罪犯会见社会人员,尤其是亲属的现象普遍存在。但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对会见工作性质的把握不当,导致会见工作中客观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会削弱监狱行刑的严肃性,而且极易侵害罪犯合法权益,甚至诱发司法腐败。因此,加强对会见工作性质的法理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建议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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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敏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5):100-108
看守所是一个关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场所.优美的环境和良好的生活条件能够约束人、改造人、陶冶人,能够带来良好的改造秩序."二看"的立脚点是一定要把在押人员当人看待,用真情去感化,燃起他们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报答社会的觉悟和信心.看守所究竟应该充当一种什么样的社会角色?必须从四个角度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一是要站在侦查部门的角度,配合侦查部门深挖余罪,为侦查部门服务;二是要站在被害人的角度,尽力为被害人讨回公道;三是要站在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角度,弄清楚在押人员在想什么、怕什么、需要我们做什么?不搞打骂体罚,实行文明管理,让在押人员和家属放心;四是站在社会公众的角度,秉公执法,不徇私情,让党和政府满意,让社会各界放心."打铁先得自身硬",没有一支过硬的监管队伍,就不可能管好在押人员,更不可能创建出一流的看守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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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5月,李克强总理访问印度,会见了印著名医生、国际主义战士柯棣华大夫的亲属,并当面邀其访华。为落实李总理访问成果,受外交部委托,全国友协于2013年10月14日至20日接待了以柯棣华的三妹曼诺拉玛·柯棣尼斯为团长的柯棣华亲属团一行7人访华。代表团访问了北京、石家庄和上海。中国印度友好协会会长蒋正华、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会见,全国友协会长李小林、副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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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楷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9
亲属证人特免权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一个新鲜的制度,历史上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就曾有"亲亲相隐"的规定,可一直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却没有相关的规定。这次新刑诉法在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前提下规定了法院不得强制被告人的近亲属出庭作证,这也是我国近代以来第一次规定了亲属证人特免权。新刑诉法规定特免权的本意是维护伦理道德及家庭社会的稳定,但由于其对亲属证人特免权这一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一些消极的后果。本文以新刑诉法中"亲属证人特免权制度"的相关条款为对象,试图探究其实质及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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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护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的考虑,西方各国设立了亲属特免权制度,赋予基于特定亲属关系的人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这与我国古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着异曲同工之处.鉴于目前我国亲属作证制度的种种弊端,有必要在我国建立起现代的亲属特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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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学界对亲属身份权理解的不科学,造成了对亲属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的利益保护的分析违背常识。只有从亲属权的本质属性入手,解读亲属利益共享的法律特征,才能科学构建死者人身权法律保护的基本理论,使死者生前人格利益保护的立法和司法解释真正符合社会实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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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蜜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15-17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权是对辩护权的重要保障,但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为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和律师的会见设置了诸多门槛,使得这种会见根本无法得到实现。2012年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着力解决了会见难的问题,对辩护律师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提供了极大便利,并且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侵犯这种会见权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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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属于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内容。其权利主体主要是公民个人,义务主体主要是国家。在现代社会里,社会保障权既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又是保障人权实现的重要手段。而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的实现依赖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2004年3月,我国已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因此,探究社会保障权的保护现状,对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一、社会保障权的产生和发展社会保障权是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而产生的。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表述,社会保障是指社会通过采取一系列的公共措施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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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权是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实现其他诉讼权利的前提,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有着密切的联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权遭到严重侵害,造成了会见难的顽疾,影响了律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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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珊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37-40
亲属免证是指基于证人与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关系而免除其证人作证义务,它是证人免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属免证制度是中西方共同的法律传统,它的设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我国亲属免证制度的立法设计应明确亲属免证权的主体范围、免证范围和程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