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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个人信息保护具有民事权利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属于《民法典》的特别法,可以对《民法典》作出补充和例外规定,对其一般性规定进行变通和突破,但是不能违背其所确立的合法正当必要等基本原则。正确理解《民法典》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在立法技术层面,应做好二者的协调和优化,尤其关于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有关权利制度。从《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出发,基于实践意识和问题导向,《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可进行进一步完善和提升。  相似文献   

2.
当下地方数据立法从形式到内容以及立法质量呈现出差异较大、分层明显的态势,其原因不仅在于各地的基础差异,更在于数据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国家层面的数据立法涵盖面以及国家立法权分配体系等结构性问题。现阶段地方数据立法应秉持其促进法定位,恪守立法分权理论下的立法权限,在保护数据安全、个人信息的底线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激发数据之一新型生产要素的价值,激活数字经济。  相似文献   

3.
张红 《求索》2023,(1):175-186
《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专门立法,是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之个人信息保护规范的基础上继承和创新而来,二者协力共同构筑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规范体系。《民法典》人格权编确立了个人信息民事权益的基本框架,《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个人信息的性质、定义、类型、处理原则、处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发展了《民法典》的规定,更具有可操作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基础上有所创新,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国家保护义务,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建构了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在法律适用上,《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存在前者优先适用以及二者协同适用两种情况。  相似文献   

4.
新都 《人民政坛》2012,(3):37-37
德国:立法较为完备 德国的信息保护法律较为完备。1970年德国黑森州颁布的《个人资料保护法》是最早的国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1977年生效的《防止个人资料处理滥用法》,旨在消除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对“个人德私”所造成的侵害,以法律的手段来保护个人隐私。1977年和1981年,适用于德国联邦政府层面的《联邦数据保护法》和所有州政府层面的《州数据保护法》先后出台。  相似文献   

5.
2019年12月19日,工信部通信管理局通报了第一批侵害用户权益行为的APP名单,QQ、新浪体育、搜狐新闻、小米金融等41款APP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不合理索取权限等诸多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问题。我国对个人信息保护主要依据《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居民身份证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散规定。虽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使用等行为均有规定,个人信息遭到侵犯的情况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是因为我国尚无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更是因为未将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区分为个人敏感信息和个人一般信息。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1+3+N"数据法律体系框架,我国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已初具雏形.其中,"1"即一部基本法,《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个人信息保护被《民法典》归为人格权,即人权的一部分;"3"即三部单行法,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颁布,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意见;"N"即若干配套法规制度,各地区、各行业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规制度的建设,有针对性地制定数据保护和使用规则.建议在现有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政府和企业数据的立法规范,并从监管理念、组织保障、政策扶持等层面完善数字经济发展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7.
个人信息同时具有与个人人格相勾连的独立价值和社会属性,处理个人信息既需要尊重个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也不能妨碍个人信息公共价值的实现。为实现两种价值的平衡,《个人信息保护法》确立了以同意为原则,以无须同意为例外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体系,并将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系列权利囊括其中,构成了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法律保障机制。但在具体规则建构时,由于个人信息保护兼具私法属性和公法属性,《个人信息保护法》受民法理论影响较多,因此,同意规则在私法领域相对完善,在公法领域则有所不足。这些缺陷,有赖于嗣后法律解释和后续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8.
网络安全事关国家安全,加快我国网络安全立法是大势所趋。由于我国网络安全立法起步较晚,目前还存在着缺乏系统完善的法律,立法位阶较低以及立法滞后、内容陈旧等多方面的问题。我国应制定一部《网络安全法》,对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关于网络安全的规定,注重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配套,形成一个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的网络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六十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综述了我国信息化法律法规建设的发展过程与现状:1949—2001年间的散在立法阶段,我国的信息化立法停留在分散立法的阶段,主要是由国务院和各部门针对信息化发展中出现的一些突出问题通过制定法规和规章加以调整,重点集中在电子商务、信息安全、互联网治理等方面;2002年至今的集中立法阶段,立法作为全面推进信息化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在电子签名与电子商务、政府信息公开、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安全保护以及互联网治理等领域得到极大发展,其中《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商务和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专门法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第一次系统建立了规范的、可操作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0.
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与侦查的结合,大数据是大数据侦查区别于传统侦查的关键变量和本源性因素。因此,从数据逻辑切入对大数据侦查的立法规制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内在要求和基本路径。数据保护原则是数据保护领域的黄金法则,具有控制大数据侦查权和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的积极作用。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框架下,数据保护原则的子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保留限制原则以及数据安全原则是大数据侦查立法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现行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及相关部门立法应根据相关原则蕴含的法律精神完善大数据侦查有关的立法内容。  相似文献   

11.
《人民政坛》2012,(9):44-44
马岭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2年第3期载文《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探讨中央立法权与地方立法权的分工问题。其一,属于“中央立法,中央执法”的事务。涉及国家主权的领域,如国防、外交、外贸、关税等;涉及中央国家机构组织法等国家政治体制问题。其二,属于“中央立法,中央和地方都要执法”的领域。包括大量的行政性法律:涉及中央和地方关系协调的法律;  相似文献   

12.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将个人信息的保护带入了一个新纪元,其与《刑法》的规范衔接问题应是当下理论与实务关注的重点“。两法”的衔接面临法律责任条款的虚置化、罪名涵盖的法益保护不周延等规范供给困境,以及基于内容错位带来的基础性概念、规制个人信息违法处理行为方式等规范冲突,需要予以重点关注和化解。但《刑法》也需与时俱进,立法上需改变传统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流转规制观念,转向使用规制,且细化立法与增设行为类型以促进法益保护周延性,刑事司法也应总结以往实践,顺应时代潮流做出相应调整。  相似文献   

13.
正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开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以提高立法质量为目标,准确把握科学立法内涵,地方立法工作始终坚持与改革开放同频、与高质量发展共振,有力地引领和推动了开封经济社会发展。五年立法工作主要情况统筹推进重点领域立法。5年来,开封市人大及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的立法权限范围内,围绕打好"三大攻坚战""五城联创"和社会治理等重点工作,相继出台《开封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开封市城市绿化条例》《开封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开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等7部地方性法规,内容涵盖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为推动新时代开封更加出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4.
职场智能监控以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为前提,以处理劳动者个人信息为结果,同时又以持续攫取劳动者个人信息作为继续精准高效运转的保障。然而用人单位运用智能监控的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间的冲突未决,导致诸多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在宏观层面上,用人单位往往以智能化管理为名,行侵犯个人信息之实;而劳动者则因智能监控技术滥用与个人信息的过度收集,导致其被操纵风险不断加大。在微观层面上,个人信息处理中的告知同意规则在从属性劳动关系背景下已逐步异化;同时立法层面缺乏针对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特别关注与救济。因此,亟待确定用人单位使用职场智能监控的基本原则与规则,以确立职场智能监控尺度并厘清其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边界,并构建一系列配套措施以确保用人单位管理权益与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利益之平衡。  相似文献   

15.
2013年3月贵州省人大颁布实施《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作为地方层面的扶贫开发法制探索,《贵州省扶贫开发条例》有其独特性、针对性。对之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国家层面扶贫开发法制建设与地方扶贫开发法制建设。我们认为,我国扶贫开发法制建设在制定国家层面《扶贫开发法》的同时,应继续推动地方扶贫开发立法,推动扶贫开发工作规范化,不断完善体制机制,以法治方式持续推进扶贫开发事业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16.
当前,全球数字经济的竞争热点已经由平台竞争转为国家数据掌控能力的竞争。数据掌控能力的核心在于数据流动的话语权和主动权。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数据领域基础性法律的相继制定和国家网信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下称“评估办法”)《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下称“标准合同办法”)的陆续出台,我国数据跨境流动制度进入落地阶段。海南自贸港作为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政策的先行者,在全球新一轮数字经济竞争和我国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中,必然要承担先行探索的重任。  相似文献   

17.
预算改革以来,地方人大开始在预算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频繁的预算变更削弱了预算的严肃性,侵蚀了人大的预算权力,成为多年来困扰我国人大预算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预算法》对预算调整所作的规定,限制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执行中的有效监督与控制。近年来,各地人大通过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和行动策略的选择,力图获得预算变更领域更多的话事权,开始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挥实实在在的影响。地方层面的改革必将推动国家层面立法的完善,从而实现整体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相似文献   

18.
新闻点击     
《公民导刊》2011,(11):3
江苏:立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日前,《江苏省信息化条例》在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获得通过。《条例》中几条明确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条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业界更称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随着公民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立法上对个人信息保护也显得越来越紧迫",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介绍,目前我国法律中涉及"隐私"保护的有17部法律,涉及"隐私权"的有3部法律,"但隐私和个人信息毕竟不同,譬如  相似文献   

19.
<正>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完成,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地方立法在设区的市层面上实现了主体扩容、权限收缩:一般地方立法主体从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280多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全国人大批准的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等四个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普及到了全国320多个地级行政区,成为全国普遍性享有的地方权力。与此同时,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大幅度限缩,仅能对"城  相似文献   

20.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路径选择要超越欧美模式,在路径比较中寻找突破。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要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宏大背景和数字中国的实践需要来考虑,处理好个人信息在社会中的作用,并根据比例性原则与其他权益保持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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