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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违法性可以作为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一部分而独立存在。应当容忍违法性判断中注意义务和过错判断中注意义务的重合,其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使受害人得到更好的救济,在社会中公平地分配损失。在行为人直接侵害绝对权利的情况下,违法性的判断适用结果不法说,即权利的侵害直接征引不法性,此后依据注意义务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而对于不作为侵权和间接侵权,要依据行为不法说来判断其违法性。  相似文献   

2.
视频分享网站在方便了人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版权侵权纠纷。视频分享网站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提供者,在责任承担和归责原则方面与直接侵权、共同侵权存在区别,然而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中却没有关于间接侵权的明确表述,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理论与实践、立法与司法的脱节。在涉及视频分享网站版权侵权的案件中,最核心的问题是网站主观过错的判定。在一些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集中体现了司法者对该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3.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在理论界有关其认定众说纷纭。就标准而言,主要有"权利人同期利润的减少说""侵权人的侵权所得说""商业秘密的评估价值说"三种认定方式,却未能形成认定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以现有标准为基点,调序适用;另一方面区分行为,对标准分类适用,以此构建数额认定标准的二维模式,才能准确认定数额。  相似文献   

4.
郭洁 《前沿》2010,(24):114-118
非法性是不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果是,它同过错的关系如何协调?对于这样的问题,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从各国关于"违法性"和"过错"的概念、判断标准入手得出结论,过错的判断经历了一个从主观到客观的发展过程,违法性的判断也经历了一个从"结果不法"到"行为不法"的发展历程。这样的发展状况,使在理论本应由过错负责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由违法负责具体判断行为适当性的清晰界限变得模糊,二者在采用合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上发生了重合。因此,价值层面上对二者的划分在实践中已经变得没有意义。我们在依据过错责任原则认定侵权责任时,应将过错等同于非法行为,这样既顺应了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也符合我国侵权法立法结构。  相似文献   

5.
搜索引擎技术的新发展带来了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认定的新问题。从近些年的司法判例来看,对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采用存在一定争议。我国将间接侵权纳入共同侵权范畴,造成理论与实践的相互冲突,对侵权行为的认定也产生一定影响。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情况对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高空抛物侵权行为肯定说中分担责任的主张,但并非是公平原则的适用。因不符合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建筑物使用人仅是对受害人损害的补偿而不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应注意及完善的问题是义务主体及免责事由的确定。  相似文献   

7.
汪超  蔡杰 《长江论坛》2009,(4):87-91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学者们对此甚有争论。笔者认为,为使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真正起到判定侵权责任承担的最终标准的作用,应将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分为积极构成要件与消极构成要件,前者应包括过错、侵害行为、损害后果及侵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后者包括各种正当行为。同时,过错虽有客观化趋势,但基于理论和实务中的需要,在立法中仍应加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8.
网络信息侵权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重点领域,《民法典》在个人信息保护和网络侵权责任认定也作出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与侵权责任有关的网络信息是指一种描述或记载,由网络用户通过网络服务提供者表达,体现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特定权利主体的可识别性特征以及相关联的事实、事件。网络信息的规范需要公私法协同,各国基于不同的价值目标,在规范制定中具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网络信息侵权责任需要识别侵权责任人,在实名制框架下查明虚拟主体的真实身份,确定共同侵权行为中不同主体的责任分配。网络信息侵权行为与信息在网络中的发布、转载、存储、携带、删除等密切相关,并关联到被侵权主体的具体权利。在网络信息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中,我国采取接近欧盟GDPR中的避风港原则,在实务适用中可采取查明删除义务的具体内容并建立履行规则,同时通过严格责任来认定侵权过错。  相似文献   

9.
名誉权侵权案件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我国立法规定,对于名誉权侵权责任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相当多的案件适用的却是推定过错责任原则。立法应当针对名誉权侵权行为的类型和侵害对象的性质分别作出规定:对于事实无争议,仅因评论不当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言论失实引起的名誉权侵权纠纷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另外,在认定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责任时,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10.
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注意义务的判定是判断电商平台是否存在过错,进而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从一般侵权中注意义务的核心概念、产生依据和成立要件出发,电商平台注意义务具有作为义务、协作义务、责任风险不确定义务之特征,依制定法、合同、技术性规范、先行行为而产生,以危险的可预见性、近因性、合政策性为判断标准。应遵循个案判断原则、相当性原则和期待可能性原则,从电商平台角度考量商业模式与盈利因素,从权利人角度考量权利类型、权利人通知的有效性以及权利客体的知名度,为电商平台设定科学合理的注意义务。  相似文献   

11.
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必然带来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就防止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侵权而言,从普通用户到短视频平台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其所负担的义务内容和程度从根本上来说与其他类型的网络作品的相关内容区别不大,不同之处在于这种新形式的消费潮流尚缺乏专门用来应对的相关法律和措施,因此探讨短视频作品的著作权侵权及其保护,为各方主体提供注意义务参考和针对短视频作品著作权保护提出建议,对保障文化产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12.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与一般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比,在侵权的主体、侵权行为违反的义务、侵权行为的对象和责任成立方面有自己的特点。《婚姻法》规定了有权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但未能涵盖实践中严重侵犯婚姻关系中另一方权利的过错行为,立法上应采用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列举之后加一个概括性条款;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方面,明确“过错”的判断标准,同时赔偿请求权人应限定为夫妻一方,不能任意扩大,但在赔偿义务主体方面,应列第三者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上,应结合现行立法和婚姻关系的特点来确定。  相似文献   

13.
过错与违法性关系的处理取决于对过错、违法性内涵和属性的认识。就过错而言,通说认为其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就违法性而言,是指侵权人无法律上的理由违反侵权法上应履行的义务而侵害他人权益。过错与违法性统一于对侵权行为的评价:前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的意识基础和意志状态,后者评价的是侵权行为本身。过错与违法性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过错的认定一般要通过行为违法性的认定来实现。因此就侵权构成而言,应坚持过错与违法性的并立。  相似文献   

14.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从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两个方面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为有效规制网络侵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该条过于原则,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应当从明确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涵、完善网络侵权中的"通知规则"、对"知道规则"中"知道"的涵义作出明确解释三个方面对该规定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15.
儿科医学临床试验具有高风险性,儿童受试者权益受损的案件屡见不鲜。儿童受试者损害赔偿无专门法律法规,实务中,可通过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进行救济,但选择侵权责任路径更加有利于儿童权益保护。因侵权责任主体的差异,儿童受试者损害赔偿应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儿童受试者受损其侵权责任的过错认定标准、侵权行为表现形式、因果关系以及损害事实等有别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在责任承担方面要充分考虑责任主体、责任范围、举证责任及分配、抗辩事由等因素。  相似文献   

16.
郑承怡 《前沿》2012,(18):75-77
在知识时代盛行的背景下,我国各地法院审理的网络音乐侵权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而在此过程中,侵权主体的认定以及归责原则的明确化始终存在着无法统一的难题.立法的空白以及不明晰,都导致了全国各地司法解决纠纷的困扰.本文拟从分析网络音乐侵权的构成,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认定以及侵权形式的构想来明确网络音乐侵权在侵权行为框架中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而后进一步从经济学“搭便车”理论出发,试图寻找符合我国网络音乐侵权问题解决的最佳途径,谋求网络音乐生存、版权人与网络服务商三者的利益最大化.  相似文献   

17.
石圣科 《前沿》2010,(10):82-86
本文分四个部分对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进行了分析,第一部分主要简述了贴牌加工的含义及其法律性质,并分析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规范要件;第二部分是通过第一部分商标侵权行为的规范要件的分析,提出贴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进一步深入探讨了贴牌加工中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第四部分通过对定牌加工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司法经验分析,笔者提出就我国目前应该对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纠纷如何处理的一些见解。  相似文献   

18.
缔约过失责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性质大致有四种学说 :侵权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诚实信用原则说。我国《合同法》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缔约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 ;缔约相对人受到损失 ;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过错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其他民事责任之间有明显的区别  相似文献   

19.
吴祖祥 《前沿》2010,(21):80-83
就各国民法典及判例法中侵权责任之整体而言,"过错"是确定承担责任的核心因素。我国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同多数国家之民法一样未对"过错"进行界定。文章结合民事侵权过错制度的发展历程,对学者们关于过错概念的观点进行深入探析,主张过错在本质属性上属于主观性范畴,主、客观过错说之分只是认定过错的标准存在差异而已。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以客观标准为主、主观标准为补充的过错判断模式。  相似文献   

20.
刘英俊 《前沿》2014,(19):81-82
珠海中院(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1100号判决书为研究名誉侵权案件的司法认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样本,反映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和否定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侵权人应就所言事实为真承担证明责任。名誉侵权行为指向的对象特定的认定标准并不仅限于指名道姓,只要侵权人的表述足以使人认定为某人也应认定指向对象特定。名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与诽谤字数的多少无关,侵犯名誉权损害事实的认定应以侵权行为是否为第三人知悉为标准,至于知悉人数多少,不影响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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