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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地方立法后评估是地方立法活动的延伸,是地方立法机关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完善地方立法工作的一个有效方式和途径。近年来,山西省为推动地方立法质量的不断提高,促进地方法的实施,引导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方立法,在地方立法后评估工作方面作了积极探索。2015年11月,修改后的《山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明确规定,在地方性法规通过前,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可以对法规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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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不是一项单一的活动,它是由多个步骤、多个环节构成的行动过程。立法后评估的程序是保障立法后评估活动实现其评估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工具。在我国,由于立法后评估程序的不规范导致评估结果的异化,使得立法后评估制度失去应有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程序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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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施行一段时间后,在立法部门的主持下,组织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采用社会调查、定量分析、成本效益计算等多种方式,对法律的实施绩效进行分析评价,对法律中所设计的制度进行评判,并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修改和完善。由于立法后评估在我国的实践时间不长,相关的统一规范也未形成,因此有必要对立法后评估的一系列关键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这是我们刊发此组文章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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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是指法律实施一段时间以后,对其实施效果等进行评估,根据法律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立法上的原因,从而进一步完善立法,提高立法质量。近年来,我国在立法领域建立后评估制度被提上议事日程,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后评估"写进了工作报告。早在2006年,市人大法制委就牵头开展了地方立法质量后评估和地方立法质量评价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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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载,2005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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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8日,上海市人大召开“立法后评估”动员会,对2003年开始实施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正式启动立法后评估工作程序。评估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法规实施的效果,包括行政执法、配套性文件的制定等情况以及法规实施所取得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二是法规中各项制度设计和程序规定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这是上海市人大自1979年依法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地方性法规进行立法后评估。一直以来,各地立法机关在法规制定阶段,都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特别是实行“开门立法”后,立法机关通过开展立法调研、公布法规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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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在立法完成后,实施的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最初立法的目标?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后评估,对地方立法进行"体检",以期提高地方性法规的生命力。"立法为民,贵在法优。法治之法,须是良法。"然而,什么样的法规才算得上是良法呢?2010年,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拉开立法后评估大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办法》成为"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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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人大月刊》2014,(10):4-4
近日,为切实做好《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评估意见和建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个地方性茶产业发展法规。日前,省人大启动《条例》立法后评估工作,将对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重点是茶产业发展扶持制度、茶叶质量可追溯制度、山地茶园林权登记及抵押制度、茶树种质资源保护制度、茶园生态保护制度。据悉,评估将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提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进一步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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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检验法律实施成效的重要手段,在法治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提高立法质量的通行做法。在我国,立法后评估作为一项制度创新,尚属新事物。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要求。深入研究规范立法后评估工作,使之更加科学合理、切合实际,是落实十八大要求、推进依法治国的务实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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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逐步健全及法律法规日臻完善,注重提高立法质量的呼声越来越高。去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首次启动了立法后评估工作。所谓“立法后评估”,是指法规实施一段时间后,用多种方式检查法规所取得的成效和所发挥的作用,看其存在什么问题,哪里需要改进。那么,上海所做的,究竟是怎样的一种探索呢?记者采访了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立法后评估工作小组组长丁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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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后评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在评估目标、评估主体、评估对象以及评估程序和方法等基本问题上还处于探索性阶段,需要从理论上予以梳理,从制度上予以构建。引言按照我国学者的理解,地方立法后评估,一般是指在地方性法规、规章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结合其实施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对特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所进行的评价,从而为地方性法规[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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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评估在我国的立法上尚属新鲜事物,都停留在摸索阶段,还没有多少现成经验可以借鉴。目前,从国家到地方,都还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经常性、常规性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没有法定的立法质量评估机构,没有成型的立法质量评估程序和方法.反馈机制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法规质量。近两年,浙江、安徽、上海等地立法机关陆续开始立法后评价的探索工作,引起了较大反响。在各地纷纷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切实可行的立法后评价方法的背景下,研究如何建立和完善立法质量评估制度将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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