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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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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洗钱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应悦 《公安学刊》2002,4(2):20-22
洗钱犯罪作为经济犯罪的衍生物 ,伴随着经济犯罪的浪潮 ,洗钱犯罪日益成为一种较为猖獗的国际犯罪。综观各国立法 ,对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界定不一 ,因此 ,有必要从洗钱罪与赃物罪的对比中重新界定洗钱罪的范围。关于洗钱罪的主体 ,应该是一般主体 ,它包括已经实施了“上游犯罪”行为又实施了洗钱行为的“上游犯罪”行为人。  相似文献   

2.
论洗钱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罪的主要客体包括金融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活动 ;只要实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黑心帐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行为表现境外、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等五种行为之一种即构成其客观方面 ;其主体应包括上游犯罪本犯和他犯 ,单位也是洗钱犯罪主体 ;其主观方面要件是故意 ,并不包括过失。对洗钱罪的认定一要注意目前不宜把所有犯罪列入其上游犯罪 ,可将对国家和公民财产利益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包括在内 ;二要注意区分其与上游犯罪、赃物犯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关系 ,不要混淆。  相似文献   

3.
《时事资料手册》2006,(4):118-119
过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只包括4种,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将刑法第191条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相似文献   

4.
洗钱罪面临的困境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洗钱犯罪的猖狂,我国加大了反洗钱的刑事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十年来被判洗钱罪的案例寥寥无几,显然洗钱罪的立法还面临着不适应司法的困境。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薄弱,理论与司法实务中未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将洗钱犯罪立法系统化、独立化,同时合理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适当加大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并由此促进相关人员反洗钱意识的提高。  相似文献   

5.
洗钱罪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主要客体)和司法机关追赃,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主体,应排除“上游犯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明知”。洗钱罪的认定要注意本罪与“上游犯罪”的界限、本罪与伪证罪的界限。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本罪与窝脏、销赃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6.
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导致严重后果的,应在不作为共犯的路径上探寻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网络中介服务者在客观上违反法律、法规或行业准则为他人的犯罪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具有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目的,或是直接针对具有犯罪性质的软件、网页或功能提供技术服务,可判定逾越了中立帮助的界限;若客观上无明显异常,则要看主观上与正犯之间有无“通谋”。网络中介服务者对网络空间犯罪活动的不作为参与,未经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过程,通常不能以犯罪论处,但与正犯就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具有提供服务前的明知或提供服务后的通谋的,可直接成立相关犯罪的不作为犯。网络中介服务者积极参与的帮助,看其是否与正犯具有指向一致的犯罪故意内容,再决定是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正犯所为之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法第191条洗钱罪作出重大调整,删除了“明知”“协助”等表述,将“自洗钱”单独规定为犯罪,即行为人自己实施上游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前不久,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纪某贪污、洗钱一案,并当庭宣判,以贪污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纪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60万元。本案系江苏省首例“自洗钱”入罪案。  相似文献   

8.
谢常红  游训龙 《求索》2013,(10):188-190
洗钱罪的原生罪是指其产生的犯罪收益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对象的任何犯罪。尽管我国有关洗钱罪原生罪的立法经过多次修改。但现有立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此外,详细列举式规范和抽象概括式规范各有利弊,立法难以协调其固有矛盾。参见罪状所具有的“开放式构成要件”的特殊结构正好满足了适应新的犯罪类型又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双重要求。因此,摒弃列举式和概括式二者择其一的传统立法思路,将《刑法》第191条对原生罪的列举式立法修改为参见罪状规范,从而建立洗钱罪与原生罪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9.
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底出台了新"洗钱防制法",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增加了抽象危险犯和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并将刑罚发动的时间予以前置,以上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同时,该"法"以"反洗钱"名义肆意扩大犯罪圈,致使更多行为入罪化,这无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直接限制,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合比例性。整体衡量来看,对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考量不仅应在法技术层面展开,更重要的是明确立法的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大陆对洗钱罪的规制严格限制了上游犯罪类型,从而使入罪门槛更高,显现出谦抑性的价值取向,但其与相关犯罪的关联性规定偏少、不够精细,对新型犯罪的回应稍显迟滞,这确实是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   

10.
洗钱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伟 《青年论坛》2002,(4):70-71
一、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 )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界定 :主观上 ,只有直接故意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 ;看洗钱行为对象的性质 ,是否属于法定的三种犯罪的非法所得 ;看数额多少。另外 ,对于接受赠与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承认受赠财产是非法  相似文献   

11.
犯罪既遂的概念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界定,并应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构成要件齐备说"难以承担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功能;从犯罪既遂角度划分的犯罪类型仅包括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应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定不同种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2.
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定历史时期,刑法规制犯罪的重点应由打击治安方面的犯罪转向惩治经济犯罪,经济刑事立法的主要任务是推动“犯罪化”进程:通过《刑法修正案》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范围;完善偷税罪法律规范,拓宽知识产权犯罪的范围;对于经济犯罪的惩处,要确立以财产刑、资格列为主,以自由刑为辅的原则;注重创制独立于刑法典的附属刑事规范。  相似文献   

13.
刑法修正案(六) 对商业贿赂犯罪之改进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对现行刑法作了许多修正。其中,两条重要的修正就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修改,主要内容是对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和对象作了扩大的修改。这样的修正是治理商业贿赂犯罪、弥补刑事法网不足和认真履行国际公约的必然要求。两个新修正的罪刑条款涉及的罪名应重新调整为“商业受贿罪”和“商业行贿罪”;司法适用认定中应注意两个新罪均属特殊犯罪主体;两个新罪的犯罪成立之数额较大都应以2万元以上作为定罪起刑标准。但对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修正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一是废除两个新罪的主观罪状中有关“谋利”的规定;二是增加单位商业贿赂犯罪的内容;三是扩展商业贿赂犯罪对象的范围;四是添补商业贿赂犯罪基本犯的罚金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主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认定本罪时必须分清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对洗钱罪进行处罚时 ,必须科学地计算洗钱数额 ,以准确地确定罚金。  相似文献   

15.
洗钱罪是新刑法确定的一个新罪名,有些问题尚须论证和探讨。作者从洗钱罪犯罪客体的界定、洗钱罪行为方式及其形态的确定、洗钱罪主观故意的确定三方面谈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
危险状态成就后能否成立犯罪中止的问题,关系到对行为人的归责。应当明确危险犯是独立的犯罪既遂形态。危险犯既遂的判断标准,应当是危险状态的成就与行为人对危险状态的失控的结合。由此,肯定危险状态成就后行为人排除危险状态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对行为人进行归责,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也为犯罪人的及时悔过指明路径。  相似文献   

17.
网络洗钱是借助网络工具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洗钱新形式、新手段。针对我国当前行网络洗钱的严峻形势及立法缺陷,必须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需要在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明确洗钱罪犯罪主体,增加洗钱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健全网络洗钱犯罪综合监管法制体系,网络证据法定化,网络保密制度等方面加快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对于以过失为主观特征的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应当采取相对宽缓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应当通过修改刑事立法,构建一般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的刑事和解处理模式;另一方面,应当探索对一般交通肇事犯罪者的社区矫正处遇模式。  相似文献   

19.
<正> 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对危害所持的心理态度。本文就我国刑法犯罪主观要件作用的发展历史试作简述,并对其发展原因作初步分析。一、发展历史(一)我国古代刑法1、分类及性质我国古代刑法对“犯罪主观要件”统称为“罪过”。关于故意犯罪,多称为“故”、“贼”、“谋”等.晋代张裴《注律表》中“故”  相似文献   

20.
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自然人和单位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主体,符合反洗钱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保持了与国际刑法的接轨,有重大的立法意义。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扩大洗钱犯罪的对象范围;改进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完善洗钱罪的法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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