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998年11月30日,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1998)襄中经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终于为张传志诉随州市第二制线厂、随州市厉山镇人民政府违约赔偿案划上了一个句号。该判决书判决被告随州市厉山镇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10日  相似文献   

2.
陈君  余凯 《检察风云》2001,(2):16-17
去年12月18日,我们到襄樊市第一看守所采访陶正非时,这位被剃了光头的经济学硕士,正在高墙内等待襄樊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 这个曾经自诩有“突出贡献”的国税局副局长,在他负责的国税大厦将竣工之时,落马于法律的利剑之下。此案被称作“襄樊第一案”。 浮出水面 去年年初以来,襄樊市纪委、市人民检察院多次收到群众举报,反映襄樊市国税局副局长陶正非、基建办公室副主任鲍睿在负责该局国税大厦基建的过程中,大肆收受投标、中标单位贿赂。市  相似文献   

3.
邱某,因涉嫌受贿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逮捕并实行羁押,同年被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其犯贪污、挪用公款罪。该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最后判决邱某无罪并予释放。在此期间,该县人民检察院对邱某的住宅进行了搜查,对其财产和房屋进行查封。释放后,邱某以错误拘留、错误逮捕、错误查封财产为由,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屡经波折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赔偿决定,支持返还财产和支付赔偿金,但驳回了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4.
1995年4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南区法院)的法官,一行6人,到湖北省襄樊市执行生效判决,向襄樊市国家税务局直属一分局、襄樊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发出执行通知,并准备查封以上两单位的帐户及存款、小汽车,同时通知两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场,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开襄樊,随时听候传唤。为了怕被青岛法院的法官们带往外地或被拘留,在请示了有关的市领导后,这些负责人,分别跑到随州市、谷城县、南漳县、保康县四处躲藏作为国家的税务机关,为何会被异地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案情的原由,我们还得从头说起…  相似文献   

5.
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监督的形式仅限于纠正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违法,不能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实。  相似文献   

6.
湖北随州——炎帝神农故里、编钟古乐之乡、历史文化名城。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正式设立,下辖曾都、广水两个基层院。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从成立至今,艰苦创业,勇于开拓,坚持“政治建检、办案立检、规范治检、科技强检、文明兴检”工作思路,坚持“永远追求最好”的工作理念,坚持创新管理模式,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和基础建设一年一个新台阶,不断取得丰硕成果。该院“两房”建设、清理纠正超期羁押、集中处理涉检信访工作先后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表彰,先后被评为市级、省级文明单位,市院党组被评为“奋发有为的好班子”,市院干警被省院记二等功11人(次),授予优秀检察官12人(次),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记一等功1人。  相似文献   

7.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   

8.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靳军同志1941年生,河北省灵寿县人,1960年加入中国共产党,1955年参加工作。中南财经大学法律系毕业。1976年~1985年任保康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襄樊市司法局...  相似文献   

9.
刑诉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由于目前国家立法、司法机关尚未对此作出具体解释,人们对此条有不同的理解,概括起来主要对公诉人是否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存在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提出纠正意见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检察院,公诉人无权提出纠正意见。另一种意见认为,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有权就审判程序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上述意见均有不够全面、准确之处。第一种意见是将人民检察院作狭义的界定,忽视了公诉人代表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  相似文献   

10.
试析民事抗诉的法律后果梁丰民事诉讼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案件要求的一种诉讼活动。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提起抗诉是一种事后监督形式。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民事案...  相似文献   

11.
凌翔 《青海检察》2001,(4):28-30
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是由检察机关还是由公安机关公开向被告人和群众宣布,《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试行细则》第24条规定:“免予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公开向被告人宣布.”而在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人民检察院由于种种主客观因素没能履行自己的法律职责,绝大部分免予起诉的决定则由公安机关宣布并由他们执行对在押免予起诉被告人的释放.笔者认为,这种状况弊多利少. 第一,公安机关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有悖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我国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由哪个机关宣布免予起诉的决定,但却明确规定了  相似文献   

14.
某区检察院对涉嫌职务侵占犯罪的陈某批准逮捕,因管辖原因,2004年2月10日,省人民检察院指定该案由另一区人民检察院管辖,2004年5月25日某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另一区人民检察院。2004年10月24日另一区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陈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即向某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在某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之际,其上级人  相似文献   

15.
(一)加强立案监督 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规定公安机关不立案的通知书,都必须送达人民检察院,同时,必须附送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供人民检察院审查判断;②规定除被害人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都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不同意不立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③赋予人民检察院调阅卷宗材料和必要的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发机关执行”。第73条又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从这两条规定中我们知道:有权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批准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有决定逮捕权的是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变更强制措施的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  相似文献   

17.
民事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化解社会矛盾,解决人民群众纠纷的有效手段。新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8.
一、检察意见书的概念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波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说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  相似文献   

19.
当前刑事立案监督的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的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20.
一、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应当由哪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提出的抗诉。人民检察院行使抗诉权是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为了保证人民检察院正确地行使抗诉权,必须确定提出抗诉的主体,即由何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根据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第18条、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第3款、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