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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 一、法院在监护判决中所面临的问题有人预测,在今后十年美国只有56%的孩子和双亲生活在一起。每年有一百万桩婚姻以离异而告终。尽管90%的离婚父母以一定方式同意监护孩子,但是,法院仍然面临着对那些不能达成这种协议的父母判决监护的必要性。这种情况目前越来越多。这方面的判决向法院提出了独特的问题。关于监护的争论着重于人,而其他绝大多数判  相似文献   

2.
来信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分居两地工作,女方在山东,我在北京,生有一个男孩(九岁),一直随我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要我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如孩子归我抚养,她坚决不负担孩子生活费。我不同意她的意见,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对。请问: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怎么办?抚养费怎么解决才合理? 张玉复信张玉同志: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妥  相似文献   

3.
王良顺 《政法论丛》2014,(4):113-120
监护权是拐卖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通常不会侵犯监护权.以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取代出卖目的,既增加了定罪的复杂程度,又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出于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缺乏规范依据和法理依据.享有监护权的父母有抚养能力,共同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给他人收养的,应当以遗弃罪从重处罚.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编辑同志:最近,我的丈夫在与我分居两年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以我们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我们离婚。可是,在我们离婚后不久,我却发现在我们分居期间,他与另外一名女子同居生子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我作为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请求赔偿。可我们已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时,因我不同意离婚,未提出赔偿问题。请问,现在我还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对方请求损害赔偿吗?读者:张某张某同志;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之一,…  相似文献   

5.
建立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①随之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因夫妻一方与人通奸、姘居、重婚或虐待、遗弃对方而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案件增多。②不少离婚无过错方当事人因离婚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身心受到严重摧残。由于我国《婚姻法》对离婚损害...  相似文献   

6.
也许有人以为一字之错是件小事。其实有时因一字之错,带来的后果倒是很严重的。我们在工作中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沈建清申请与陈珍离婚案,原告在辽宁瓦房店轴承厂职业学校工作,经调解后,对方也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7.
一、案情简介   杨某与颜某 1990年 9月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颜某于 1991年 9月向法院起诉与杨某离婚,后撤诉。 1992年 5月 18日,颜某生一男孩,双方为其取乳名“小凯”。由于双方感情一直不好,颜某于 1992年 11月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由于当时双方的婚生子没有登记户口,法院制作的离婚调解书上,在孩子的乳名前冠以父姓,确认孩子“杨凯”由女方抚养;杨某每年 12月 16日前一次性给付当年的生活费 42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事后,虽双方有过交涉,但杨某从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抚养…  相似文献   

8.
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的分配是近年司法实践提出的新的法律问题,发生在美籍华人赵先生和中国公民房女士之间的争夺女儿赵君怡监护权的争议,更是把这一法律问题推到了极致。通过对该案的研究,有利于探寻解决涉外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权分配争议的路径。  相似文献   

9.
法律咨询     
我未抚养的孩子对我有赡养义务吗编辑同志:我年轻时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我与丈夫各抚养一个,抚养教育费各自分担。我养女儿,丈夫养儿子,离婚40年来两家始终没有联系。现在我已70多岁,生活困难,想让儿子分担部分赡养费,但儿子拒绝了。请问:离婚后不属于自己抚养的孩子对自己有赡养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6,(8)
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是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据我们对某法院一九八三至一九八五年审理的323件离婚案件的初步分析,发现在已经调解离婚或判决离婚的207起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归属问题的119件,占57.48%。这些案件共涉及未成年子女150人(其中独生子女88人),归父方抚养的74人,归母方抚养的76人。  相似文献   

11.
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后,子女只随一方生活,另一方因此而给付必要的抚育费.此后,由于种种原因,带孩子一方不愿再带孩子,或者未带孩子一方要求带孩子而诉至法院,法院将这一类案件的案由确定为:“改变抚养关系”.仔细想来,如此确定案由实则词不达意.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的养育和生活上的照料.父母离异后,子女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给付必要的抚育费,事实上双方均在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无论随哪一方生活,父母都与子女给终保持着抚养关系.“改变抚养关系”则是指子女与父母一方的抚养关系的终止,与另一方建立新的抚养关系,显然,这种案由不能明确反映当事人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或母方生  相似文献   

12.
为他人抚养孩子13年 起诉不忠妻获赔6万元 抚养了13年的女儿经医学鉴定竟然和自己没有亲生血缘关系,认为受到妻子孙晓俐欺骗的李志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向对方索赔精神损害和经济赔偿20万元.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孙晓俐未能履行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李志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孙共同抚养女儿近13年,孙晓俐的过错给李志伟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侵害其人格尊严,应赔偿抚养费4万元和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相似文献   

13.
夫妻离婚后,抚养子女的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侵害了对方享有子女随其姓的权利和对方对子女的监护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出现了纠纷,建议根据以下原则处理。 1.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征求其意见。然后根据该子女的意见来确定其姓氏。 2对于不满10周岁的人或虽然已成年但不能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的子女。由于他们无识别能力,可  相似文献   

14.
袁野  王继红 《中国公证》2006,(10):49-51
案情简介 妇女王甲来到我处,称欲为其子李丙改随其王姓.在派出所办理户籍更改手续时,被要求办理更改姓名公证,然后才能更改户籍资料,故向我处申请办理更改姓名公证。妇女王甲同时提供了自己的身份证及其与李丙的户口本、和与前夫李乙的离婚证.同时提供了经离婚登记部门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协议上有“婚生子李丙跟随王甲生活,由王甲抚养,监护权由王甲行使”的内容。  相似文献   

15.
离婚诉讼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夏葳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直接关系到下一代的成长和社会的安定。怎样处理好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切实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为社会所关注。1995年我院审结的7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涉及未成年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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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法制》2009,(2):23-23
新西兰一名9岁的小女孩被牵涉进一场监护权官司。她有一个奇怪的名字:“来自夏威夷的玩呼啦圈的塔鲁拉。”法官判定,这一名字带有某种形式的虐待意味,因此收回其父母的监护权,南法庭代为监护。这位法官还指出,许多新西兰人喜欢给孩子起稀奇古怪的名字,比如有人给孩子起名“16号公交车站”、“性感水果”,还有人给双胞胎分别起名Benson和Hedges(均是英国香烟品牌)或者Fish和Chips(是炸鱼和炸薯条的意思,是英周传统小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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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父母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一个个不幸的孩子卷入到各类追索抚养纠纷中,在懵懂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及变更抚养关系和抚养费的案件来看,呈逐年上升趋势。2003年208件,2004年250件,2005年1~8月已经179件。为女儿在北京落户口42岁的张先生是北京人,他曾与小他17岁的一个湖北女子同居。2003系,抚者的来件,经与003年3月14日,丰台法院判决解除他们的同居关系,两人所生之女小卫由孩子母亲抚养,他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止。同时他还给付小卫医疗费1万元。6个月后,湖北女子将小卫送到张先生处,从此…  相似文献   

18.
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19.
李力 《法庭内外》2006,(1):34-35
我国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子女之间是存在着天然血缘关系的、最近的商系血亲关系,他们的关系具有不可改变性,即使父母离婚,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仍然存在。然而,就足因为父母的离婚,一个个不幸的孩子才会卷入到各类抚养纠纷的漩涡,懵懂之中成了原告或者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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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制作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在涉及子女抚养问题上都是这样表述的:“子女××由××抚养”。据调查,某县法院所有的离婚案件裁判文书 都是这样表述的。这样表述,我们认为不妥。 我国《宪法》第49条第3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婚姻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离婚以后,父母任何一方都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义务。父母双方离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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