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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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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义务并无明文规定,各种纠纷发生后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亦是法律上的一个难题。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性质上是独立于交易双方的中介,其通过平台的技术支持,实现交易的自动完成。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能完全套用现有的法律进行规制,应当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设定其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于注册用户之间的交易纠纷应承担过错责任。  相似文献   

2.
网络交易中,假货销售现象屡见不鲜,而C2C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买卖双方之外主体的责任问题引发关注.本论文深入分析了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探讨了“知道”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提出较为宽松的责任机制更适于现阶段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3.
网络销售平台正逐步成为社会生活中重要的商品交换平台,提供网络销售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应否向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时披露足以识别涉嫌侵权行为人的信息这一问题也愈发受到关注。对这一问题,TRIPs以授权性规范作出了规定,允许缔约方立法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信息提供义务,而对此问题最近部分发达国家签订的ACTA则以强制性规范作出规定。我国也有类似规定,但相关规定的法律位阶较低,建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在以后的修改完善中,就侵权者身份信息的披露问题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在科技与生活日新月异的当下, “避风港规则”在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判定中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主体规制与行为规制的双重萎缩,网络交易平台商事前审查义务之界分从而成为司法裁判的难点.笔者以“事故避免可能性”的经济权衡为指引,将既有司法经验提炼为实质利益的确定性标准,并进一步构建出行业类别标准,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商虽没有从侵权信息的传播或交易中获利但亦应承担事前审查义务的情形,期望有效解决当下之困.  相似文献   

5.
2010年iiNet案是澳大利亚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间接侵权责任的最新案例.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前提是"授权"侵权.认定是否"授权"有三个要件:阻止版权侵权能力的大小;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是否采取了合理措施来防止或避免版权侵权行为的发生.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合法传播设备",不构成"授权"侵权,无须对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间接责任.而且,网络服务提供商因符合"安全港"条款要求而免责.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网络的迅速发展,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逐渐的发展起来,在经历了BTOB、BTOC的发展模式之后,CTOC这样一种新的电子商务模式也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由于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与传统的商务模式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其发展也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由于目前我国的网络立法尚不健全,对于电子商务中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责任的认定还不那么明确,并且知识产权法学界对此也没有给予更多的关注,需要学界对此进行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7.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于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一般不具有预见和避免的能力,故不当然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所提供的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而仍然为侵权行为人提供网络服务或者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则应当与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应当根据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侵权警告的反应、避免侵权行为发生的能力、侵权行为发生的几率大小等因素综合判定。  相似文献   

8.
案情回放著作权人要求网络接入服务商因未履行用户信息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浙江东阳天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魔女幼熙》一剧著作权人韩国SBS公司的许可,享有在中国大陆地  相似文献   

9.
互联网假冒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世界各国都在为解决这一问题做各种各样的努力,法律当然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方式,近期国际上关注度最高的《反假冒贸易协议》就有专章规制网络环境下的假冒和盗版问题,目前这一协议已经有三十个国家签署,影响广泛.《反假冒贸易协议》是国际条约,体现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变化,各国家/地区内部也在从完善原有法律或者进行专门立法的角度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努力,以美国为例, “保护知识产权法案”/“网络反盗版法案”( PIPA/SOPA)是最近美国备受关注的两部法律提案,两部法案内容相仿,一部由众议院提出,一部是参议院提出.  相似文献   

10.
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网络环境下版权侵权的责任问题成为各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问题。1996年,各国在日内瓦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赋予版权人享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作为回应,美国于1998年10月出台了  相似文献   

11.
网络法律又添新兵——《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出台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承载着众多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的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制定到出台备受法律界和IT界人士的关注。作为网络知识产权法律中的新兵,《条例》于7月1日正式施行,必要而及时,但因聚集着多方的利益和利益者对其过高的期望,受各方诟病也是必然的。公正客观的探讨有助于公众理解立法,但讨论问题需要在一个相对确定的语境中进行。  相似文献   

12.
杨畅 《公民与法治》2005,(12):42-43
引言 2001年3月24日晚,李某在陆某开办的个体饭馆就餐时,被闯进饭馆寻衅滋事的人打伤。李某以饭馆老板违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为由,将陆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陆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所遭受的损害不是因为被告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所造成的,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本案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而应该是《合同法》调整的内容,被告在损害发生后及时报警,已经履行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相似文献   

13.
《侵权责任法》以列举的方式将隐私权确定为一项基本民事权利,人肉搜索公开个人信息涉及侵权法上的隐私权保护。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终审判决表明,网络环境中的个人隐私同样受到法律保护。本文首先对该案进行简要回顾并阐述人肉搜索的社会功能定位,然后针对网络环境中隐私权保护所涉及的理论问题进行分析,并对《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条款加以评述。  相似文献   

14.
当今时代,随着电子科技及网络购物的迅速发展,C2C(Consumer to Consumer)作为一种新的网络购物模式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于C2C网络购物模式中交易主体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等因素,对于消费者来说可能衍生更多的问题。本文从C2C网络购物模式的法律定性出发,探析该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5.
预防大规模网络侵权和寻求损害赔偿的关键点,就落在网络服务商和搜索引擎两种责任主体上.要证明损害是某个网络服务商或者搜索引擎单独或者共同被某个网络用户或者始作俑者利用而进行的传播,正如证明网络用户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链条一样,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能首先满足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则更谈不上责任分担,这是各种大规模侵权中面临的共同理论难题.从比较法上看,美国侵权法在DES系列案件中,创造性地发展了替代性因果关系,确立了市场份额责任,为解决此类案件的责任分担指出了方向.  相似文献   

16.
有关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请求权基础并不健全,"艳照门"事件进一步凸现出加强网络侵害人格权法律规则体系建构的必要性.网络侵害人格权禁令救济的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应加以明确规定.网络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不应严格适用"安全港"规则.不应该让网络服务商承担判断侵害人格权是否具有违法性的注意义务.但为了保护权利人,可以规定网络服务商仅仅承担通知服务对象或向权利人提供服务对象信息的义务,对网络服务商的恶意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在此类网络侵权纠纷中应引入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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