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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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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并规定:“律师担任诉讼和非诉讼事件代理人的责任,是在所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个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律师  相似文献   

2.
律师世界2001年第8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的第六款规定:“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是律师业务中一个内涵宽广的领域。近年来,律师在这个方面的业务活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有所发展,虽然尚不突出,但我们有理由相信这项业务最终将能成为繁荣的事业。一、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不通过诉讼方式,但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加以处理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非诉讼法律事务分为无争议性和有争议性两种。无争议性的如执行遗嘱,办理信托、商业登记等,是为了确立某…  相似文献   

3.
《法学杂志》第三期刊载了《律师非诉讼调处管窥》一文,旨在阐明律师通过对非诉讼事件的调处,将大量有争议的纠纷杜绝在诉讼之外,消灭在萌芽之中。对此作法,我们认识不尽一致。现粗述浅见,以供商榷。《律师暂行条侧》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律师接受非诉讼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据此,对于那些不属于诉讼行为而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件,以及不通过诉讼即能和解解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事件,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即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名义,参加和好、调解或仲裁,并非不可。但是,律师在非诉讼活动中,倘若采取“一手托两家”的办法,以调停人、居间人的身份出现,从严格执法角度探讨,存有弊端。  相似文献   

4.
<正>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律师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项业务如何进行是当前律师工作中值得探索的新问题。所谓“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巳经涉及争议或者已经形成争议,但无需  相似文献   

5.
一、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和性质根据《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主要业务之一就是“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非诉讼事件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遗产继承、对外贸易等.有相当数量的纠纷是不到法院起诉,而在当事人之问通过调解或仲裁就可解决的。笔者认为律师仅仅作为非诉讼事件的一方代理人参与调解已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了。在实践中已经发  相似文献   

6.
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是我国《律师暂行条例》规定的主要业务之一。这里说的非诉讼事件是指可能发生争议或者已经涉及争议但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以及已经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诉讼,而在当事人之  相似文献   

7.
香港律师工作的业务范围虽然很广,综合起来也无非两种:一是诉讼业务,一是非诉讼业务。根据香港法律规定,非诉事件,其含义是指关于一切买卖、批租、按揭、和解等事件及其他地产买卖在内的情事或事件,也就是说,无须经过法院审判方式解决的上述各项事件或清事。在非诉事件中,由于当事人普遍存在着律师应为自己全力博得最大利益的心理,往往不许律师妥协,这就增加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同时,由于香港律师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律师竭诚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使律师在社会上享有很高的信誉;加上律师在非诉讼方面的主要目标是预防诉讼的发…  相似文献   

8.
《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公布后,第二条第四项关于“接受非诉讼事件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担任代理人,参加调解、仲裁活动”的规定特别引起我的关注。几年来办案实践中,对不含有纠纷、无需进行诉讼的事件,或者虽已形成纠纷,但不到法院进行诉讼,而在公民、法人或公民与法人之间通过调解或仲裁可以解决的事件,一经指派承办,或在接待来访中发现我就力争一手托两家,通过非诉讼和解予以处理;并且自觉尝试逐步把这一工作方式由非诉讼事件扩展外延到适用于民事案件代理、刑事自诉代理  相似文献   

9.
张友明 《法治研究》2006,(10):36-41
一、刑事非诉讼业务涵义及其开拓的必要性所谓“刑事非诉讼业务”,顾名思义,是指律师依法接受委托,针对与刑事法律相关的实体和程序法律问题,以不直接参加司法机关主导的刑事诉讼活动的方式,为需要刑事法律帮助的单位、个人和需要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参与人提供诉讼外法律服务的业务事项(该概念性解释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研究)。之所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是基于以下考虑:  相似文献   

10.
《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业务范围做了五项规定,通常简称为:法律顾问、民事代理、刑事辩护、非诉讼事件代理、解答法律咨询和代书。上述业务可以归为两大类,即诉讼类法律事务和非诉讼类法律事务。恢复律师制度九年来,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为突破口,逐步拓展,现在,律师办理诉讼类法律事务的地位和作用已经为社会所认识。同时,人们也开始注意到律师的社会职能不仅仅局限在诉讼范围之内,法庭以外也有需要律师提供帮助的法律事务。因而,委托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公民和法人逐年增加。  相似文献   

11.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欲从事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律师们来讲,首先应该拥有开展律师非诉讼业务的相关知识机构与技能。比如从事企业法律顾问的非诉讼业务,作为掌握了律师常规知识结构中的法律法规,显然还是很不够的。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还必须了解有关企业内部管理控制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等。同时,还应该针对所服务企业的不同行业,了解其行业内的知识背景及行业规定守则。正是基于上述需求,北京联合光华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包青天·律政法典”系列律师非诉讼法律软件,目前开发的有《中国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应用系统》法律文本版与企…  相似文献   

12.
《法治研究》2012,(5):133-F0003
2011年12月25日,在第八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浙江沪鑫律师事务所主任林镥海律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2008-2010年度全国优秀律师”荣誉称号。沪鑫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7年,在上海设有分所,由建筑与房地产法律服务领域的著名律师林镥海创办,是一家面向建设工程、房地产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并购、股权转让等领域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法律服务三大核心业务的专业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13.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管理暂行条例》第2条中可以看出,律师参与非诉讼事件的调解或仲裁活动是其主要业务之一。当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开放搞活政策的进一步较宽,许多民事、经济纠纷大幅度增加。而法院所能够受理的纠纷,仍然只占全国、大量纠纷的很小比例。因此,许多非诉讼事件,就要靠行政部门的调解和仲裁,以及律师参  相似文献   

14.
<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15.
17年的经历,17年的感受。从事职业律师17年以来,我一直在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探索中国律师的改革和发展之路。在业务方面,1988年,我提出“全方位法律服务是我国律师业务改革的必由之路”的论断,主张大力开拓律师非诉讼法律业务;1992年,我首创并实际介入中国律师依法为企业股份制改革、股票上市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拓展工作;1996年,我又率先以律师身份参加大型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在律师体制改革方面,在任职于深圳市司法局律师管理处处长时,在省市司法行政部门领导的支持下,我又力主大力推进深…  相似文献   

16.
谢英桥  王飞 《律师世界》2002,(12):46-46
为强化全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工作,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咸宁市司法局采取了四条解决措施:一是未经司法行政机关年检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面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名义参与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二是律师事务所不得聘用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从事律师工作。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实习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互相借用办案公函,委托代理合同等办案手续。三是实习律师必须执证上岗。实习律师及律…  相似文献   

17.
非诉讼法律事务在整个律师业务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笔者通过对非诉讼法律事务进行认真观察和纵向的分析,认为它与诉讼业务相比较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律师在非诉讼业务的不同阶段,其扮演的角色及其采取的服务对策,也有所不同。一、非诉讼业务不同阶段的划分用不同的标准,可把非诉讼业务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果把“诉讼”作为一种参照,以其距离诉讼的远近不同作为标准,可以把非诉讼业务划分为这样三个阶段:远离诉讼阶段、防止诉讼阶段和临近诉讼阶段。远离诉讼阶段也可称之为法律指…  相似文献   

18.
一、律师调解非诉讼事件的性质笔者认为律师调解非诉讼调解事件的性质应属民问调解。律师主持调解,是应当事人双方的委托,通过疏导,从中斡旋,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律师主持的调解既属于民问调解的性质,耶么在调解活动中律师与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就应该是平等的,是  相似文献   

19.
律师的作用,不单单在于为其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供法律服务,而在于通过运用其法律知识,能促进社会的普遍正义。《律师法》的第1条、第2条明确指出。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4条第2款也指出:“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可见,律师应是正义、法治、公德的侍者.而不能因为金钱等原因而蜕变为当事人的“服务生”。  相似文献   

20.
一、律师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类型律师最基本的业务活动是其提供有偿的法律服务。《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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