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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请求权作为涵盖德国民法典各编的重要概念,是由十九世纪潘德克顿法学家温德夏特提出来的。温德夏特一方面将请求权作为内在于一切权利的强制因素,另一方面也将之作为两种基本权利类型之一。这一概念得到了《德国民法典》以及此后的德国法学界的继受。请求权所指向的客体,是义务人的特定行为,而并非此种行为所指向的标的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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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低生育水平目标的实现,人口数量得到了有效控制,但出生人口性别比过高引起的人口结构失衡问题日益突出。保持合理人口结构,实现人口生态平衡,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河北作为全国第六人口大省,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趋势还未得到有效缓解,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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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把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作为影响出生性别比的两个主要因素,通过定量的方式分析了性别选择和生育政策各自对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影响。研究表明,第二胎成功性别选择率越高,出生性别比就越偏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就越大,相对差值较稳定。当性别选择率一定时,出生性别比本身值越高,两种生育政策下的出生性别比绝对差值就越大,相对差值也较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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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两岸关系》2002,(7):27-27
一、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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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俐蒽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3(3):46-4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他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谈起,对我国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外国的立法例及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建构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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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是户籍管理的基础,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影响、户口登记意识不强、非婚生育手续不全、事实收养不合规定等因素造成当前存在出生未落户现象,影响人权保障,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国计民生。应着力改进和完善人口出生落户政策,分类解决历年出生未落户问题,畅通户口申报渠道,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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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第三人直接请求权的性质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三人直接请求权并不是一种新型的独立权利,它在强制责任保险中是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任意责任保险中则属于保险给付请求权。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合同履行请求权的一种,它们又属于债权请求权以及救济性请求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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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解除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合同的解除可能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 ,根据我国法律 ,除当事人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 ,合同解除后违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对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不无疑问。本文从法条的文字解释、债的理论、损害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存续时间、损害发生和合同解除的原因等方面分析认为 ,因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不随合同关系的消灭而丧失 ,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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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颖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42-43
请求权竞合问题在民法中的争论由来已久,所谓请求权竞合就是一个法律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项请求权基础。关于请求权竞合的解决各国没有具体的方案,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请求权竞合问题的解决不论理论方面还是实践中都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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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芬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7-10
出生性别比是人口性别年龄结构发展变化的自然基础。出生性别比失衡是中国人口问题面临的一个复杂、实际的深层次问题。依据历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由于农村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出生性别比偏高的趋势仍未明显缓解。传统的生育文化是导致农村出生性别比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宽松的计划生育政策及执行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关键因素,先进医疗技术的滥用甚至违法使用更加速了出生性别比的失衡状态,另外农村社会保障薄弱以及计划生育户的奖励幅度过低也是出生性别比偏高的主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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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强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23(2):61-66
盗赃占有虽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但盗赃占有亦应享有占有权利推定的效力。占有是时效取得制度的基础,虽然时效取得并不以善意占有为必要,但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在时效取得之时效期间上会有重大差别。占有既为事实,盗赃占有也受占有保护。盗赃占有人所受的保护,不限于自力救济权与占有物上请求权,还包括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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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值域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基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长期持续偏高,已对我国人口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潜在威胁。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严重失衡深受我国传统生育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影响。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努力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实现人口社会的协调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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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来物权法和民法典应当以“确认与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为“节”的名称来规定物权请求权及其他保护物权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限于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可包括确认物权的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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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17,(2)
我国《物权法》没有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学界、审批实践领域对此问题争议颇多,产生争议的原因主要在于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不同认定。物权请求权产生于《德国民法典》,而这一概念并没有在《法国民法典》中出现,其原因在于后者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物权行为无因性是物、债二分体系的必然结果。讨论我国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之前要明晰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行为无因性的态度,然后从物、债二分的角度分析其性质,这对于物权体系乃至主观权利体系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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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权的体系划分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私权体系以罗马法之原权一救济权(原权一诉权)为基础,融入请求权制度,最后形成新的私权立体层次性,即私权由原权、辅助性请求权与救济权所组成。本文以这种私权体系为法理基础,为隐私权的保护与完善提出制度上的建议:首先将隐私权规定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之中,确立隐私权为原权;其次确认人格权请求权的独立性,使得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以诉讼为中心,而是以人格权请求权为媒介,形成私权体系内的自我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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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类型,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的关系,应采折衷说.在权利的民法保护上,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各有优点,物权请求权应当独立存在,未来的民事立法中可将二者并列,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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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竞合现象是大陆法系追求法典理性形式的结果.请求权的产生基于法律关系,其识别有赖于规范构成要件.以构成要件为线索,请求权竞合现象产生的逻辑应是“一项法律事实——符合数个规范构成要件——产生数个目的相同的请求权”.在请求权竞合问题的处理上,实体法应在恢复权利状态的目的指导下,承认被害人依法享有的各独立请求权,保障被害人请求权行使的自由.程序法上,出于纠纷一次解决的需要,诉讼法则应选择“诉的声明和权利发生事实”作为诉讼标的的内涵和识别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