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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磊 《法制与社会》2013,(17):290-292,294
关于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历来存在着法律财产说、经济财产说以及本权说、占有说的争议。我国刑法理论中,财产罪保护法益以所有权说占主导地位,但近年来,该学说也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本文认为财产罪保护法益的确定既要体现法律规范的整合性,同时要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拟制的本权说,将财产罪的保护法益界定为本权与基于事实占有而产生的拟制的本权。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我国对财产犯罪法益(客体)的研究形成了占有说与本权说的对立,占有说的引入使本权说(所有权说)的通说地位受到了挑战,对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本权说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有生命力,既有充分的刑法规范依据,又有本土社会基础.本权说揭示了财产犯罪的本质,在贯彻刑法谦抑性、合理限定刑法处罚范围等方面较占有说具有明显的优势.本权说对于权利人侵犯合法占有、第三人侵夺赃物以及侵害违禁品等行为均能给出合理的解释结论.相比之下,占有说存在提前介入民事纠纷、扩大打击范围、不当评价等弊端.本权说应当坚持和提倡.  相似文献   

3.
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之上存在所有权说、本权说与占有说的对立。所有权说、本权说存在保护范围过于狭窄的弊端,占有说又存在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处于本权说与占有说之间的修正说成为主流立场。占有原为所有权的权能之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它已具有独立的价值和地位。不过,并非所有的占有侵害都成立财产罪,基于占有说的立场必须对财产犯的保护范围作出适当限制以合理划定财产罪的成立范围。合理对抗本权的占有是我国财产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4.
被告人为实施犯罪而投入的财产性犯罪成本,通常被认为不属于法益损失,故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益的主客观属性决定了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存在互相补充和修正的可能,被害人法益受损不应片面关注被告人危害行为的数额,也应兼顾被害人的转化收益并从损害结果中扣除,从而使犯罪成本的间接扣除具备了正当性逻辑.法益衡平须具备位阶要件、意图要件和效用要件.在一定条件下应赋予被害人法益选择权,使法益衡平具备了认定犯罪事实和恢复受损利益的双重功能;在恢复性司法品格下探索法益衡平的适用路径及其与刑事和解的程序衔接.  相似文献   

5.
在刑法理论上,对所有权人采取盗窃、诈骗、抢夺等非法手段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的本人财物是否构成财产犯罪观点不一。此类案件案情并不复杂,但背后涉及深层次理论问题。研究此类案件的价值有两点:一是从宏观层面上讲,法律人按照刑法理论和刑法规范得出的结论无论多么符合逻辑,如果与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不相符合,是以法律人的解释为标准处理案件,还是以社会一般人的正义观念为标  相似文献   

6.
汤蕴诗 《法制与社会》2011,(12):257-258
在财产犯罪中,盗窃、抢劫、诈骗等夺取型犯罪是转移占有的犯罪,侵占是不转移占有的犯罪,它们都涉及财产的占有问题。因此,研究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对正确认定财产犯罪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占有之含义出发,对占有的要素进行分析,认为占有必须具备客观和主观两方面的要素。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认定占有时是否需考虑占有意思,将财产犯罪中的占有分为典型的占有以及推定的占有。  相似文献   

7.
对于赃物、违禁品的夺取以及不法原因给付的处理,直接与在财产罪的法益问题上所坚持的立场有关。相对于本权说和各种中间说,占有说具有合理性。作为计划经济时代产物的所有权说,不能适应现代经济社会财产保护的要求,而且,所有权说在具体问题的处理结论上不能保持理论的一贯性,故应予摒弃。我们应坚持占有说。  相似文献   

8.
在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不同的情形下,应当分别确定基本犯与加重犯的保护法益。如果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构成要件不同,就不应按罪名确定保护法益,而应分别确定拟制罪名与基本罪名的保护法益。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是就不同犯罪或者基本犯与加重犯的关系而言,并不是任何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都包含阻挡层法益与背后层法益。应当根据法益主体与被害人同意或承诺的有效性等要素区分个人法益与公共法益,不应当在对个人法益的犯罪中随意添加公共法益内容,也不宜随意在对公共法益的犯罪中任意添加个人法益内容。此外,需要区分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与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不应将阻却违法性的优越利益当作相关犯罪的保护法益。  相似文献   

9.
张明楷 《法学》2023,(12):70-86
为了使法益概念发挥应有的机能,必须妥当确定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法益的要保护性、法益的特定性、法益的融洽性与法益的可判断性,是确定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四个重要标准。禁忌与安全感缺乏要保护性,但国民的信赖、意志活动自由具有保护的必要性;此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不应当与彼类犯罪中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相同,不能因为不同的具体犯罪同属于某一类罪,就简单地将同类法益确定为具体犯罪的保护法益。对具体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必须与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法程度相融洽,从而使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保持协调,而不存在任何例外。对具体犯罪所确定的保护法益必须具有经验的实在性,法益内容不能过于抽象和模糊,不应具有综合性与不确定性。  相似文献   

10.
当前刑法理论对包括保险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的解读,由于深陷财产犯罪的模式而存在重大缺陷.金融诈骗罪的保护法益不是金融机构的财产权,也不是金融管理秩序.金融管理秩序法益观在内容上的空洞化与价值取向上对金融机构的偏向性保护,不仅使得对金融诈骗罪的理解难以摆脱财产犯罪的模式,也无法为其教义学构建指明应然的发展方向.对金融诈...  相似文献   

11.
侵犯财产型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类型。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财产型犯罪侵犯的客体是所有权,即公私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的所有权。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所有权理论存在的问题日益显现出来。本文拟以诈骗罪为例,对财产型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2.
按不同的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观点处理相类似的案件会得出不同结论,尤其是对所有权人通过非法方式取回自己所有而为他人占有的财产案件的处理。域外关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的历史及现状表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与本国特定的社会文化背景密切相关。所有权说在我国当前社会背景下有着积极的意义,其对我国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偏重可以起到一个很好的缓解作用,符合国民的观念。我国的刑事立法及相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对于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也是坚持了所有权说。所有权说会随着民众对占有秩序的逐步重视、法制观念的增强而被适度修正,审判实践会适度扩张财产犯罪的成立范围。  相似文献   

13.
关于财产罪保护法益究竟采取所有权说还是占有说,在德日刑法以及我国刑法理论之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就一般情形而言,无论采取所有权说或者占有说,对案件的定性并不存在分歧,但是在特定案件中对定罪量刑具有实质性影响。立足于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解释的立场,对盗窃罪保护法益应当提倡新修正的所有权说。对于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所有权人擅自处置被公权力机关依法扣押、查封的财物,擅自取回处于他人合法占有之下的财物以及以非法手段侵害他人占有的违禁品、赃物的案件,在新修正的所有权说指导下均能得出妥当且统一的结论。  相似文献   

14.
15.
金融信用对财产的控制具有双重、多元的特点,对有关的侵犯财产罪认定处罚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一,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的界限。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犯罪性手段获得他人金融票证的,如果违背权利人意志,使用欺诈或者秘密窃取方式支取的,一概认为是盗窃罪或者是诈骗罪,而不应当认为是侵占罪。其二,有关侵犯财产罪既遂未遂的界限。我国关于侵犯财产罪罪责的立法模式,使既遂不仅是定性问题而且还有定量问题,并且定量问题对罪责轻重更具实质影响。因此,在涉及记名票证、盗划资金的场合,应当以实际兑现为既遂的数额,不以票面、帐面为既遂的数额。此外,现代金融信用财产的控制出现了遥控的形式,对有关财产犯罪的认定也产生一定的影响,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理论的传统观点认为财产犯罪的法益保护的对象仅限于以有体物形式出现的"财物",并不包括财产性利益.但是,在我国时财产性利益进行明确地保护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保护财产性利益不仅符合罪刑法定原则,而且也是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迫切需求.  相似文献   

17.
本文以财产犯罪中的占有的转移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研究占有的转移来区分盗窃、诈骗、侵占等诸罪,文章的线索是财物的占有转移的过程。文中试从本权人的处分行为、行为人取得占有的要求、占有的管领力范围的认定这几个方面来研究财产转移的认定。  相似文献   

18.
19.
20.
论作为犯罪客体的法益及其理论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关于犯罪客体问题,理论界存在大量分歧意见,提出了众多不同观点。就其合理性而言,法益说比较妥当,即犯罪客体,应当是指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由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法益犯罪客体的存在根据主要在于:法益说深刻揭示了犯罪之所害的实质;法益说切合了现代民主政治和人权观念的新发展;法益具有其特殊的机能;法益说完全切合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但是,法益理论本身也面临许多挑战与悖论;尤其是法益的价值构造与价值取向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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