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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陈沙青 《内蒙古检察》2004,(6):43-43,58
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从总体上说,是具有一定的优势。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抗诉的必然后果是引起再审,法院对此没有选择的余地,不能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再审,这就是抗诉的再审强行性原则。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抗诉程序是有严重局限性的,这在实践中给基层检察院直接行使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权造成一定的障碍。  相似文献   

3.
刑事抗诉权运行中存在着抗诉案件数量与起诉的案件总量不成比例、抗诉案件质量不高、地区之间不平衡、偏重于对犯罪的打击、集中于实体方面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主要有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原因。完善刑事抗诉权运行机制的基本思路是:更新司法理念,树立配合与监督并重的思想;坚持抗诉基本原则,突出抗诉的重点;准确把握刑事抗诉标准,提高抗诉案件质量;拓宽刑事抗诉范围,增强抗诉的全面性;进一步健全抗诉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抗诉能力;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严肃查处审判人员渎职犯罪.保证刑事抗诉工作的有序开展。  相似文献   

4.
一、民事再审抗诉权性质是法律监督权,后者是公权力的分工 民事再审抗诉权性质是法律监督权,要论证其存在的必要性,必须溯本求源分析法律监督权存在的必要性.国家与法律是一同产生的,"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的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1] 生产的社会化产生经济领域的分工,进而要求国家权力的细化和分工."从权力分工的角度看,资本主义国家需要权力分工,社会主义国家也同样需要对权力进行分工.对国家权力进行分工是人类进步和文明的表现."[2] 法律监督权的产生正是国家权力进一步分工的结果.  相似文献   

5.
我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性质在宪法和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如何保障各项检察职权尤其是诉讼监督权的行使方面却有许多缺失甚至空白。反映到实践中,有的监督职权无法行使,有的职权虽然可以行使,但由于缺乏法律手段保障,其实现程序取决于受监督者对监督权及监督机关的尊重程度.使法律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相似文献   

6.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是人民检察院根据我国宪法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再审,从而引发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的发生有其特殊性,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未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的上诉,也不同于上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服而提出的申诉。一个案件,能够进入抗诉程序,虽然不能排除当事人申诉所起的作用,但至关重要的却是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的结果。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相似文献   

7.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负有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虽然随着西法东渐,中国传统法律制度中断,但作为中华传统文化重  相似文献   

8.
民事抗诉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它的正确行使与否对于审判权、公民权利都有着巨大的影响,从更高层次来看,也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问题。然而,关于这项权力的内容、行使方式等在理论界仍然存在争议,在作为实践部门的检、法两家,更是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本文从宪政角度出发,对民事抗诉权的权力属性进行法理分析,并从现行法律规定入手,对民事抗诉权的运行限度进行界定。  相似文献   

9.
当前审理民事抗诉案件中的程序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4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对包括民事抗诉在内的审判监督程序作了较大的修改,这一诉讼制度的改造给再审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方面,不同审级的法院受理的民事抗诉案件数量出现上增下减的局面,并由此带来法院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能调整与人员变化;另一方面,法律对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过于粗略,导致实际操作仍然需要面对诸多依据不明的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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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检察机关具有司法、监督、公诉的多重职责。本文试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及应采取的策略谈几点看法。 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弱化的原因 一是立法上的原因:监督权来源于宪法,但宪法并未明确指出法律监督的范围。在立法时就没有明确“法律监督”的专业模式,致使监督权处于不明朗状态。  相似文献   

11.
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其最重要、最基本的属性,就是法律监督属性。具体而言,民事行政检察的法律监督属性和职能定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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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与行政权、审判权、军事权并行,独立存在的国家权力。我们对该项权力的应然性探讨,不仅要着眼于当前的《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和检察制度改革,使检察机关的具体诉讼活动更能符合现代刑事诉讼原理和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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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刑诉法实施以来,检察机关经过不懈的努力,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办理了不少的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也不能不看到,刑事立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也是令人担忧的,主要表现在:①有罪不究,有案不查,不立案侦查案件时有发生。②立而不查,成悬案。③立案后消极查。④立案后转作治安处罚或作其他降格处理。⑤立假案、假立案的情况普遍,检察机关办法不多,监督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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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剖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司法实践中,审判监督一直是法律监督的重点和难点。检察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直接导致审判监督不力。本文就当前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及对策作如下剖析。一、刑事审判监督不力的原因1.对庭审活动的事后监督不具有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对法庭违反法定程序行为提出纠正的权利,只能是一种事后监督。而对于有的违反诉讼程序的庭审活动若不当庭指出,使其及时改正,就不利于诉讼效力的实现。2.纠正违法意见无强制执行效力,弹性较大,这就使得监督成为一种形式上的监督,起不到实际效果,从而使检察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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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和《民诉法》第19章都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当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以裁定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对于在这一程序中人民法院所作的裁定检察机关是否有抗诉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2个相关司法解释,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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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对支持起诉诉讼中的错误进行监督(一)检察机关参与支持起诉程序的权能检察机关是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机关,但同时法律还规定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行使保护职能,该职能实际上是在确立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管理的地位,最为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制度及支持起诉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检察机关介人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会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扩大司法对社会的间接管理功能。可见,检察机关实际上有两大权能,其一,是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行使的法律监督权是一项程序性的权力,不具有终局和实体的意义,其本质就是要用程序  相似文献   

18.
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如何,民事诉讼法未作明文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  相似文献   

19.
民事抗诉制度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个重要机制,其权力来源于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由于其发动主体为检察院——一个行使公权力的部门,主动地介入以私权为主导的领域——民事诉讼,使得  相似文献   

20.
抗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如何,民事诉讼法未作明文规定,实务中存在不同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为抗诉案件确定审理范围提供了操作规范.但是,由于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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