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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谚云:案例是法律的细胞。法治的完善、法学的进步,离不开法官对这些鲜活案例和司法实践的探索与思考。2009年本刊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合作开办“审判前沿”栏目,主要刊载知识产权法官对最新知识产权案例的研究与评析,以期展示三地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实践的新进展、新动向、新成就,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和法学研究提供学术引导和审判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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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享有的专有权利。以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而论,我国《专利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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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提示]
在专利侵权判断中,应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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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要旨]
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技术特征,法院应当根据说明书及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现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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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0):37-44
【裁判摘要】
现有技术抗辩是指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以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为由.对抗专利侵权指控的不侵权抗辨事由。如被控侵权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属于一份对比文献中记载的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常识的简单组合.则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11):37-38
【裁判摘要】
诉讼和解协议是案件当事人为终止争议或者防止争议再次发生。通过相互让步形成的合意,和解协议的内容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项。 相似文献
7.
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了专利权的最大保护范围,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较小且在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其直接从属的权利要求就上升成为了独立权利要求。在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部分无效的情况下,应当以每一项被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与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共同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能因所引用的权利要求无效而限制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1):26-30
【裁判摘要】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共同限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只有当被控侵权方法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相同或等同时,方能认定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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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循环限定的专利,首先应当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分配证明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是否属于"新产品"的举证责任。其次,应当在产品专利与方法专利之间有所切割并根据证据法上的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方法特征限定的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样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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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作为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具有一般知识产权的全部法律特征,在一般知识产权侵权判定中普遍存在的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自然都适用于专利侵权判定。但与版权和商标权等其它知识产权相比,专利权还具有许多独有的特征。正是由于这些独有的特征,使得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相同原则和等同原则带有许多特殊性。一些人由于对专利权的这种特征认识不足,对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中的一些问题的产生疑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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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 北京南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辰公司)与北京伟豪铝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豪公司)是名称为"电解电容器负极箔用铝-铜合金箔"发明专利的共同专利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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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专利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不同于产品专利侵权诉讼。对于新产品的制造方法,专利法规定了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于非新产品的制造方法,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仍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但对于有初步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案件,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以弥补原告举证能力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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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间接侵权包括诱导、怂恿、教唆别人实施他人专利;为他人实施或者准备实施侵权行为提供条件。如果间接行为与直接行为并发,可直接依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如果间接行为单独存在,尚处于侵权的准备状态,完全可以按照专利侵权判定规则,依照《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确定的“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因此,现有法律框架足以解决专利间接侵权问题,我国目前不宜将准备行为定性为专利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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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定位不当、人为孤立专利间接侵权等原因,学术界在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行为类型、构成要件及其与共同侵权的关系等方面存在许多不必要的争议。解决的途径是在现行侵权立法的整体框架内,在充分顾及专利权的特殊性质以及专利间接侵权的制度价值的前提下,在专利立法中从主观方面、行为性质方面限定共同侵权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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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问题探讨——从日本再生墨盒案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日本再生墨盒案使人们的学术目光再次聚集在专利产品的修理与专利侵权的问题上。专利产品在被合法投放到市场后,所有权人对专利产品进行的修理行为,到什么程度就成为违法的再造,该案一、二审判决给出了不同的答案。笔者主张:应在全面把握权利用尽、制造等专业术语的法律含义的基础上,综合考量争议行为是否有利于相关产业的自由竞争、保护生态环境等因素,从宽认定修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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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对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在确定保护范围时要考虑简要说明,其侵权判定标准会随着授权标准的变化重新确定;规定了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对于抗辩的适用范围、援引抗辩的技术范围和抗辩成立标准予以明确;增加了"平行进口"和"BOLAR例外",并对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出了调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