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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中国专利代理机构的形式目前在中国存在三种专利代理机构。第一种是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主要办理外国到中国来的专利申请以及中国申请人在外国的专利申请,有的兼办国内专利申请。这种专利代理机构目前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代理部、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和上海专利事务所。根据我国专利法第19条和20条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和中国人在外国申请专利,都必须通过这种代理机构办理。第二种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地方设立的代理机构,只办理本部门和本地区的专利申请,这种专利代理机构在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及经济特区都有。第三种是经专利管理机关同意可以办理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事务所。此外,还有各单位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它办理本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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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权决定该单位或者个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适当的费用。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款规定准用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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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即允许公众对专利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规定了专利无效程序,即使对专利申请全部进行实质审查的国家,也规定了这一程序。这是因为专利审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对于一件专利申请,即使实质审查做得十分认真,仍然不可能百分之百地确保该专利权是有效的。我国专利法只规定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因此,不符合专利法规定而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则更难以避免。这类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使专利权人获得了不当的权利,使公众受到了不应有的约束,自应可以通过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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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讨论这一问题时,先来看一下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中有关这个问题的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专利权授予后,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调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调处的时候,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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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知识产权》2004,(4):64-64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关于电子专利申请的规定》,现予以发布。本规定自2004年3月12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的专利申请(以下简称电子专利申请)有关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提出电子专利申请的,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 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申请人委托已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电子专利申请业务的,无须另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第三条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均可采用电子文件形式提出。 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办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