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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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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生效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时而适用的一种补救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该程序立法及实践中的问题影响了其作用的充分发挥。审判监督程序的完善应重新厘定其指导思想及启动主体,细化再审理由。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再审程序的特殊之处在于再审审理针对的是具有确定效力的终局裁判。但是它必须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律,以诉权为程序建构的基础。再审程序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使既判力和程序安定价值的有限化,而不是要否定既判力和程序安定。  相似文献   

3.
对既判力的漠视,是缘自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信赖的失去,而再审程序本身存针对的是生效判决、裁定,直接会与既判力产生冲突,即产生再审程序的纠错功能与生效判决裁定效力的矛盾。而目前我国规定的再审程序基于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思想,难免会牺牲判决、裁定的效力,产生对既判力忽视的态度,久而久之,司法的公信力和威信也将会丧失,所以,本文重在研究再审程序对既判力动摇的因素并提出建议,重在解决与既判力的矛盾,提高司法的权威性,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  相似文献   

4.
一 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监督程序的基本法律规定 所谓审判监督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定机关和人员提起或者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再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其主要特点为:第一,审理对象的广泛性。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对象,既可是生效的判决,也可以是生效的裁定,还可以是生效的调解协议,它既包括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和调解协议,也包括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裁判和调解协议。第二,审理理由的确定性。这一特征意味着,并不是所有的生效的裁判、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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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一般认为民事诉讼理由不仅当事人可以变更 ,而且法院也能变更 ,不仅一审可以变更 ,而且二审也可以变更。本文认为作为法律评价的事实或事实的法律评价的诉讼理由的变更只能在一审口头辨论终结前进行 ,否则即会造成其同诉讼标的理论、既判力理论、程序保障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7.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和有关制度与宪法构建的国家体制、诉讼机制和审判职能不能和谐相融,且显见瑕疵,为此,必须进行开放式民事诉讼立法,其内容要紧扣公正公平原则,以保障公民权利为核心,构建以权利限制权利、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理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范畴,具有维护司法权威、稳定社会关系、实现诉讼经济价值。而再审是在平衡司法公正与司法安定的基础上为弥补既判力的价值缺陷而设置的补充性救济程序。两者具有共同的目标——司法公正。新修改的民诉法在处理这两者关系时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更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当摒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指导思想,在程序正义的框架下理清再审程序的性质、功能和结构,构筑更加完善的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9.
在发生既判力的案件中,依据既判力的理论,当事人及法院须尊重判决所确定的法律关系的状态,任何主体都不得随意进行变更、撤销和推翻。而提起再审则是排斥既判力作用的发挥。但有条件地提起再审值得肯定却是不争的事实。本文拟以既判力理论的角度谈谈在特定的条件下对发生既判力的案件提起再审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0.
再审启动程序是法定主体向法院提出再审的主张,由法院就该主张以及主体所提供之事由进行审理,决定是否进行再审的诉讼行为和所发生的诉讼法律关系.我国的再审法律制度在简约的程序规定以及法院依审判监督发动再审和检察院抗诉提起再审的公权性,使得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旁落和主体性丧失.无限申诉、缠讼,既危及程序正当性又破坏了法律生活的安定,造成司法实践的诸多困惑.再审制度的完善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的核心集中体现在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多元化以及再审事由规定的不科学.  相似文献   

11.
实践中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因立法的简陋而难以操作;学术上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或者受制于"注释法学"的研究方式,或者基于部门本位主义而结论有所偏颇。构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该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广泛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二是充分结合具体国情和本土法治资源;三是遵循法律制度设置的内在要求,实现法律公正的目标,保证诉讼效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四要着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不局限于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12.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缺陷分析与程序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审判监督制度存在的必要性,无论从法理、立法和实践等哪个角度分析,都会得出肯定结论。然而,我国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发动上仍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应当进一步完善:限制人民法院、有限制地加强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发动再审;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程序;规范其他机关发动审判监督程序。  相似文献   

13.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出台,人民检察院的专业法律监督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中,对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三大诉讼活动的审判监督又是重中之重。文章主要从现阶段三大诉讼的检察监督过程存在的问题着眼,以寻求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14.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改革与完善势在必行。而改革与完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机制的首要任务是改变重刑事轻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观念,树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新理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理念应当包括坚持司法公正原则,尊重和维护审判独立与裁判权威,遵循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基本原理以及坚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5.
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在提起再审的主体方面,再审事由的设置、再审时限等方面存在种种弊端,影响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尽快从确立再审之诉制度、改革提起再审主体制度、合理界定再审事由、明确再审时限和次数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和程序设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职权配置应当贯彻基础正当、有利于维护民事诉讼秩序、现实必要和可行、维护公正和公益的原则.职权配置的内容应当全面和开放.包括对起诉的监督和对裁判行为、执行行为的监督,但行使职权时应当有所限制和谦抑;监督的重心环节应当适当前移.行使职权的方式包括提起诉讼、参与诉讼、抗诉等,相伴随的程序应当明确、具体、刚性、效率.同时,检察机关应当具备保障性职权.职权行使的体制也应当进一步改革.  相似文献   

17.
再审检察建议是目前民行检察监督方式的一种革新,利用这种便捷的监督模式,可以极大地缓解民行部门上下级案件分布和人员分配失衡的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事实上的“同级审,同级抗”,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节省司法资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但由于立法上的滞后和缺陷,导致了人民检察院无法全面履行自己的检察监督职责。文章从我国民行检察监督的现状以及在民行检察监督中推行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8.
民事再审事由是指能够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法定事由,是打开再审程序之门的钥匙。某种意义上是有效遏制无限申诉与无限再审的重要关口,决定着再审制度的重构方向。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长久以来一直进行着探讨与实践,民事诉讼法中再审事由的修订就是最好的成果,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事人申诉难的问题,但仍存在不足,还需要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9.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面广、内容丰富,特别在民事检察监督领域修改颇多,完善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给基层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应构建民事检察息诉和解机制,以科学合理地解决纠纷,维护当事人利益,创造和谐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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