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内部的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制度是中国检察制度发展中的一大特色,也是世界检察制度史上的独创。目前,由于相关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缺乏统一、规范的指引,检委会专职委员难以充分履行职能,检委会专职委员制度在实践中亟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检察制度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设置、性质、任务、职权、人员任免、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法定工作程序的总称,是国家和法律监督制度,也是国家整个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即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时代的前进,社会的进步,检察制度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愈来愈重要。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检察制度的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不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人民在事实上掌握了国家政权这个社会主义民主的现实,就不可能产生社会主义法制。如果人民还没有在事实上成…  相似文献   

3.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但在整个检察机关的诉讼法律监督体系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是较薄弱的一环,其最根本原因在于现行法律有关民行检察监督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笼统,没有程序上的系统性。因此,强化民行检察监督,使民行检察制度真正体现其价值,就必须从立法上完善法律监督程序,使民行检察监督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4.
"检察一体"是检察机关的基本组织和权力运行原则,"上命下从"和检察官独立是"检察一体"的完整内涵。我国检察制度以"检察一体"作为组织原则,但长期以来过于强调其"上命下从"的一面,导致形成极端的"检察一体化"。司法责任制改革针对的正是极端的"检察一体化"之弊病,旨在确立检察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合理关系以及检察官应有的相对独立地位。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进行,当前"检察一体"在确立检察官相对独立地位上有较大进步,但依然存在继续完善的空间。有必要继续规范"上命下从",主要是规范上级检察指令权;落实相关法律法规,保障检察官的独立地位;进一步明确司法责任承担,妥善处理检察官与检察辅助人员的职责分配问题。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检察职能具有多重性,既负有职务犯罪侦查职权也有直接逮捕权,在逮捕与羁押作为不同制度设计、取保候审尚没有作为权利规范的前提下,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前仅仅只是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一套流程,缺乏外部监督。人民主权是权力的原点,人民监督权力是宪法原则,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和重大举措。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需要从监督内容到监督形式的继续深化,最终形成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历经了十三年检察公益诉讼之路,期间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非议之声亦伴随左右。纵观世界各国,无论从实证研究还是理论论证,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几乎是大势所趋,对此,应当借检察制度改革之际,认真反思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所面临的理论、实践问题,构建合理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7.
认罪从宽制度的完善是时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现行立法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并没有规定专门的处理程序。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独特的价值,同时该制度也存在内生的风险,但是这些风险能够通过科学的程序设计有效地加以规避。因此,检察环节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正当性依据。在搭建这一制度框架时,应当围绕"自愿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罚"两项核心内容展开。  相似文献   

8.
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在我国具有一定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依据.源于当下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法制化之缺乏,该制度在现实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得到良性运行,其社会功效也没能较好发挥.根据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和民行执行活动的运行规律,结合我国的民行执行检察监督的司法实务,从程序的启动、管辖、受理立案、审查处理和监督期限等环节和方面,构建一套科学理性的程序性法律制度,以期规范民行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运作,更充分地发挥该制度的社会功效.  相似文献   

9.
检察制度是现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公共利益、维护人权具有重要作用.认真研究检察制度的运行机理及其产生发展的动力基础,是建立现代科学检察制度的根本前提,也是完善我国检察制度,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治民主国家的重要保证.我国检察制度的动力机制是社会主义公共利益观,公共利益是我国检察制度运作和检察机关机构以及职权设置的依据.依法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是公益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官活动的根本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切实保障公民人权,以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0.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11.
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没有实现制度应然性绩效,回射出立法规定不完善和司法运作困境问题,具体表现在调查取证的权限规定不足、开展监督的操作性规则缺乏、检察监督手段缺乏刚性、行政检察队伍力量较为薄弱等。对此,需要立法完善和制度规范,健全调查取证机制,细化操作规范,强化监督措施,完善公益诉讼的保驾护航作用,完善专业鉴定、评估、审计机制,建立专项公益基金制度。  相似文献   

12.
欧阳澍  ;吴大华 《求索》2008,(3):152-153
1991年,我国颁布了新的民事诉讼法,该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权力,这是民诉法关于民事检察监督的宪法表述,它说明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实施监督不仅得到了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确认,也得到了民事诉讼法的确认。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理论界对其存在争议等原因,民事检察监督在现实中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拟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考察,从理论和制度构建两个方面理顺各种关系,清除法制运行中的障碍,确立其原则,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个人建议。  相似文献   

13.
俄罗斯在前苏联解体后进行了全方位的司法改革,在检察制度方面,虽然保留了一般监督职能,但总体而言更倾向于西方检察制度的模式。由于深受前苏联检察长监督制度的影响,我国的检察权也陷入了和法律监督权混同的泥沼。本文通过对俄罗斯检察制度的改革予以分析,从而建议把检察权的本质重新定位为行政权。  相似文献   

14.
杨树林 《求索》2013,(3):86-88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系师法日德,始于清末司法改制。清末以至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实践效果不佳,在北京政府时期即出现要求废检察制度的声音,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废检察制度之声甚嚣尘上。与之相反,一些学者主张保留并完善中国检察制度。双方展开激烈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检察制度是否适用于中国、是否侵犯人权、是否糜费司法经费、是否违背世界潮流等方面。这场检察制度存废之争对南京国民政府检察制度的变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相似文献   

15.
正关于完善诉讼法、强化民行检察监督的建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调查取证权,这是一个很大的立法进步和突破,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民行检察职能。但是在实际办案实践操作中,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强制措施,因此检察机关也没有相应的手段和措施来保证调查取证权的顺利行使。  相似文献   

16.
李江发 《求索》2012,(4):246-247,158
中央苏区探索建立人民检察机关,为新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反思和研究苏区时期检察制度,对全面了解我国检察制度发展的历史脉络,深刻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内在合理性,坚持、发展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意义尤为深远。  相似文献   

17.
民事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发挥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有关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却流于粗疏,检察实践中民事检察建议的做法也不统一,这些因素制约了其法律效果的发挥。针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是民事检察建议法律效果得以有效发挥的重要保障。  相似文献   

18.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关刑事政策主要体现在处罚上,忽视教育、感化、挽救的过程;办案工作模式不成熟;没有建立未成年人案件独立的检察规则。我国应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构和程序制度,建立案前调查机制和案后跟踪调查制度,办案中合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办案机制。  相似文献   

19.
民事检察调查权是指检察机关为依法履行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在提请或提出民事抗诉前收集有关作为抗诉依据的事实材料的权力,我国现行法律对其没有明确规定。文章从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检察调查权的必要性角度出发,对民事检察调查权的概念、特征、行使原则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作了初步探讨,以期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诉讼法》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赋予同级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监督权,可以平衡上下级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缓解只能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所造成的监督资源分配的紧张关系。与抗诉相比,检察建议具有协商性,可以在裁判作出前提出。这样,人民法院能够在再审程序启动之前及时纠正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将外部监督转化为内部监督。但是,新《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检察建议与抗诉这两种监督方式之间的关系,也没有明确检察监督、审判监督与诉权救济之间的衔接机制,容易导致检察监督权与审判监督权及诉权产生冲突,也容易导致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及诉权救济之间的功能混淆。因此,为了发挥不同监督方式的独特功能,有必要进一步正确认识检察建议的性质,区分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功能,明确检察监督、审判监督及诉权救济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能合理界定检察建议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中的位阶,实现立法的目的和价值。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