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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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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哲  关振海 《人民检察》2012,(12):73-74
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未完成的原因不同。一般认为,前者是犯罪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放弃犯罪。如行为人举刀杀人时,被第三人制服;后者则是行为人在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形下自动放弃犯罪。一般情形下人们根据上述标准能够比较容易地对二者做出区分,但当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因遇到障碍而放弃时,该障碍对行为人放弃犯罪意图作用力的大小存在差别,这时,  相似文献   

2.
研究中止犯的自动性是对中止犯理论深入理解的一个重要课题,它既与刑法的基本观念相联系,同时还和刑事政策、刑法哲学相关联。在通常我们所认为的中止犯罪形态中,自动性往往是其本质特征,与此同时,也是区别于其他犯罪形态的主要特征,由此可见研究其理论的重要性。基于此,本文分别从中止犯自动性的基本含义、中止犯自动性的国外学说之介绍、以及结合自己的观点对其进行评析等三大方面对此问题展开阐述,试图较全面了解中止犯之自动性的相关理论知识,以便更好的指导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关于犯罪中止的犯意放弃问题,刑法理论界存在彻底和非彻底之争,我国目前通说认为犯罪中止的彻底性要求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本文通过从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刑法定罪、立法目的和彻底性客观方面等四个角度进行分析,认为犯罪中止的彻底性的完整准确阐述应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此次具体犯罪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能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4.
5.
犯罪中止自动性的判断,实质上要解决三大基本问题:判断对象、判断方式和判断基准。判断对象应当是行为人对阻碍犯罪的外在事由的表象,而非外在障碍本身。判断方式应当摒弃规范主义的观察方式,而采用心理主义的观察方式。判断的基准应当摒弃行为人基准,而采用一般人基准。  相似文献   

6.
周明伟  陈雪 《法制与社会》2014,(34):289-290
部分中止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但是否承认部分中止的观点尚不统一。本文认为应当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承认部分中止。部分中止成立需要符合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成立部分中止对于没有造成损害的,应按基本犯罪定罪量刑;造成损害的则应比较基本犯的法定刑与加重犯减轻后的法定刑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7.
本文主要从犯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的类型及犯罪中止的刑事责任三方面阐述犯罪中止的形态。  相似文献   

8.
在刑法理论上,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作为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者之间极易混淆,因而刑法总则对这两类犯罪形态的成立要件作出了专门的规定,使之运用于司法实践中,对行为进行正确地定性和量刑.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都属于故意犯罪的进程形态中的两个概念,正确区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进而能够正确地定罪和量刑,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抱着一种自愿、希望的态度自动放弃犯罪,最终犯罪结果没有发生。本文将重点对共同犯罪中各角色成立犯罪中止的条件进行逐一阐释,既而提出我国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规定上的不足,例如:盲目将共同犯罪中的各成员捆绑在一起,忽略了成员的独立性,认为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最后我又从改进法条及适用准中止犯学说两方面提出了立法改进的意见。  相似文献   

10.
单玉英 《法制与经济》2009,(8):15-15,18
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区分的情况。本人根据自己的理论学习研究,及几年的教学经验,对此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1.
关于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关系,各国的立法和理论都存在争议,在实践中,也经常遇到一些难以区分的情况。本人根据自己的理论学习研究,及几年的教学经验,对此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2.
犯罪形态是刑法理论中重大的研究课题,其往往直接涉及司法实践中刑事个案的法律适用。犯罪中止是基于刑事政策思想而设立的一种刑法制度,目的在于促使犯罪分子放弃犯罪,避免给社会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符合社会的整体利益。本文主要就犯罪中止与危险犯,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认定问题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3.
中止犯的自动性的文本含义宽泛,需要适当限缩才能成为认定标准。消极的文义限缩、积极的文义限缩、抽象的文义限缩以及折中说具有解释的随意性,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和根据。刑法设立中止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犯罪人的危险人格在犯罪过程中实现的良性转化给予褒扬与激励。刑罚的强度和时限是以犯罪人危险人格发生良性转化的程度来衡量的。与我国刑法有关中止犯的定性及其处罚规定相适应,犯罪人的人格由恶向善发生质的转化应当作为认定中止犯自动性的根本依据。基于人类的基本价值观念、利他的价值观念和个人良善的价值观念停止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在判断犯罪人是否基于良善人格停止犯罪时,原则上应当以行为时一般人的经验为标准,特殊情形下应当以行为人的经验为标准。  相似文献   

14.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虽然从结果上看都是没有发生犯罪的危害结果,但犯罪分子对于犯罪的主观态度和社会危害性差别很大,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意义重大。本文结合作者的工作实践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5.
对于是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的问题,国内外学者们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国《刑法》第23条第1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这些争论,本文结合实际,从具体的案情出发,用具体的案例来分析了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并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犯罪中止成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是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时间性构成条件,但立法及司法解释都没有对此作出界定。本文拟就犯罪中止的时间起始点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王海涛 《法律适用》2011,(10):72-75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因犯罪风险而停止犯罪,是指行为人在犯罪的进行过程中并没有遇到现实的犯罪阻碍,但是如果不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有可能在未来承受相应的不利后果,行为人基于对这种不利后果的考虑而停止犯罪的,例如,行为人甲闯入乙的家中,欲对乙实施奸淫行为,甲在制服乙的反抗后,正要实施奸淫行为时,  相似文献   

18.
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即成立犯罪中止须是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然而,何谓自动?却是众说纷经,有主观说,限定主观说,客观说,折衷说之争,①至今尚无普遍接受的标准。理论上的争议反映在司法实践中,必然带来判例的极不一致,而此种现象显然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追根溯源,回到各国对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不同立法规定中,或许可以探寻出两者不同的“法的性格”,即本质区别,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在英美法系中,对犯罪中止通常作未遂罪处理,在处罚上也不作任何特别考虑。但值得一提的是,美…  相似文献   

19.
犯罪中止是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之一。我国刑法典没有对共同犯罪中止作具体的规定。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全体共犯共同中止犯罪的场合必须具备有效性这一条件。但是,共同犯罪具有复杂性,且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均不同。若一概以具备有效性作为犯罪中止成立的条件,显然不符合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相似文献   

20.
张宇朋  李佳 《法制与社会》2010,(36):81-81,85
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之一即中止行为应当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行为与结果相伴而生,犯罪中止的有效性评价不存在争议,但是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与结果显现之间存在一定时间间隔,如何评价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存在分歧,本文旨在探究评价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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