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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对出口卡特尔豁免适用本国反垄断法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我国也不例外。对此的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性,但其内涵的不确定性和缺乏可操作性是令人担忧的。本文介绍了出口卡特尔的含义、类型及其成因,结合分析其他国家对出口卡特尔的态度和法律规制,提议应当建立我国出口卡特尔反垄断豁免审查制度。为此,作者提出了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的框架性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对外贸易豁免包括进口豁免和出口豁免。进口卡特尔豁免的基础系竞争者保护优先于竞争保护,这不利于我国当前及未来进口产业的竞争力提高,并有可能违反WTO国民待遇原则,应予以禁止适用。我国出口豁免的卡特尔系混和性的,其规定虽具一定合理性,但必须对"正当利益"豁免要件进行限缩性解释,防止此条款的滥用引起不必要的损害。  相似文献   

3.
在反垄断法规范的限制竞争行为中,卡特尔行为是最具危害性的。从整体上讲,各国对卡特尔行为都进行了规制,具体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种,而以行政制裁为主。其中行政制裁措施大致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  相似文献   

4.
数据库特殊权利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认为,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为己任法,是发展现代市场经济所必不可少的制度因场经济的基石。鉴于反垄断法的重要性,反垄方国家往往被视为“经济宪法”、“自由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的一般是各种各样的限制或阻状态或行为,诸如卡特尔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要对竞争有实质性损害的行为,都在反垄断法之内。知识产权则是人们就其知识财产所享有利。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垄断权,一般都作法的适用例外,但是,为了维护竞争,制止权利国反垄断法又普遍规定,如果权利人滥用其知就有可能受到反垄断法制裁。这说明知识产权法之间存在矛盾,数据库特殊权利的出…  相似文献   

5.
王燕 《行政与法》2009,(7):103-106
核心卡特尔通过相同的定价、一致的行动、固定的份额来获取高额的利润,给竞争带来重大的危害,但是其隐蔽性强,难以为执法机关所侦破.宽恕制度,通过豁免卡特尔协议成员的方式以鼓励其对卡特尔协议的披露,成为西方国家打击卡特尔的重要武器.我国<反垄断法>虽对宽恕制度做了规制,但尚且不足.仍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目前对行业协会价格卡特尔的立法是相当欠缺的,在仅有的涉及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中,也存在着过于粗疏、责任与程序规范的缺失等问题。因此,需要通过统一的反垄断法对其规制原则及豁免情形作出具体的安排。  相似文献   

7.
威慑是反垄断法中最优先,甚至可能是唯一的目标。反垄断法应强化刑事立法,但应有其限度,否则会形成过度的威慑。为此,我们必须设计科学合理的反垄断刑事制裁制度,以达到最优化的威慑效果。2005年9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稿)》有关刑事制裁的规定有其局限性。在未来的修改中,我们应明确规定追究本身违法的核心卡特尔行为和行政垄断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两罚原则,追究个人和公司的双重刑事责任;同时,应像其他国家或地区一样在法律中规定告密者的刑事宽恕政策。至于刑事制裁措施的选择,我们应优先适用罚金,但罚金不能完全代替监禁。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垄断犯罪行为,动用监禁进行制裁是必须的。  相似文献   

8.
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与核心,而反垄断法则是维护竞争机制的最重要法律.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美国认为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的“大宪章”。但就反垄断法的普遍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一个重要例外,即豁免与适用除外。  相似文献   

9.
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一项重要制度,伴随着反垄断法理论的成熟逐渐发展并完善。区别于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原则性禁止,豁免制度允许某些合理垄断的存在,这体现着反垄断法维护有效竞争、促进市场资源合理配置、追求反垄断与实现社会经济发展有机结合的最终目标。我国的《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正式实施,对限制竞争性协议、控制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政垄断等方面进行了规制,但其对豁免制度的规定还较笼统。文章试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概念入手,论述其适用的范围和模式,并以电信联通涉嫌垄断事件为切入点,探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相似文献   

10.
对于原告在美国法院提起的跨境反垄断诉讼,被告可利用各类主权抗辩寻求管辖豁免或责任豁免。就中国出口协调机制而言,寻求外国主权强制原则项下的责任豁免较为妥当。为支持"维生素C案"的被告,中国商务部出具了3份"法庭之友"意见书,但未起到预期效果。世界贸易组织专家组对该意见书的认可彰显出中国出口协调机制在反垄断法与世界贸易组织法之间的两难境地。中国商会的去行政化方为走出这一困境的合理途径。  相似文献   

11.
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比较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在各国竞争法体系中,一般都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除外制度”(又称适用除外或适用豁免),即对于原本属于违反竞争法的事项不予追究。这些“除外”领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允许排除竞争的特别行业或特定行为。在立法形式上,有的国家直接规定在反垄断法中,如德国的卡特尔法。该法从第2条至第8条规定了卡特尔豁免的各种条件,即例外情况;有的国家制定了单行的适用除外法,如美国称之为‘树外法”,这些法律主要针对某一特定行业;还有一些国家则在其他相关法律中规定类似的例外条款,如日本的做法。日本不仅在反垄断法中规定了适用除外,而…  相似文献   

12.
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反垄断法中所共有的法律制度,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对豁免制度作出了规定。但规定的过于简单,可操作性不强。本文从豁免制度的立法形式选择、豁免制度的范围及豁免程序的设计等几个方面,对我国完善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3.
反垄断法中的公共利益及其实现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蒋悟真 《中外法学》2010,(4):551-563
@@ 一、问题的提出追求和维护公共利益是现代反垄断法的基本价值诉求,对"公共利益"的考量总是被允许超越市场,作为一个合法的反竞争事由存在.[1]在反垄断法的语境中,公共利益承载着确定反竞争行为是否适用反垄断法、适用反垄断法的反竞争行为是否可以豁免、不能豁免的反竞争行为的合理性及应受惩罚性等重大功能.  相似文献   

14.
专业化分工协议是一种能够产生增进效率等积极效果的垄断协议,反垄断法通常对其实施豁免。专业化分工协议的反垄断豁免体现了反垄断法多元价值目标冲突时效率优先的价值取向。欧盟、美国在对专业化分工协议实施反垄断豁免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值得我国借鉴。我国《反垄断法》关于专业化分工协议的豁免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在完善我国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制度过程中,我国应当尽快出台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规章,细化专业化分工协议反垄断豁免实体标准,确立专业化分工协议自愿备案程序。  相似文献   

15.
王先林 《法商研究》2004,21(5):17-24
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反竞争性质非常明显的非结构性垄断行为 ,禁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制度是反垄断法中最受关注、制裁也最严厉的部分。 2 0 0 3年 1 0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草拟稿 )》对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界定与构成、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豁免规定以及处理原则和程序制度等问题进行了规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相比 ,这些规定还要作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6.
企业横向合并规制的个案豁免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反垄断法刚刚颁布,其中尚有一些细节有待深入研究,而企业横向合并规制的豁免制度就是其中的一个理论重点。企业横向合并个案豁免的具体事由在欧美的已有相关制度。而企业并购"资产剥离"问题则辩证的强调反垄断的执行力,是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7.
自然垄断行业的反垄断法适用——以电力行业为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占江 《法学研究》2006,28(6):53-68
对自然垄断行业豁免适用反垄断法会产生诸多弊端,经济学和反垄断法理论的发展为反垄断法在此类行业的适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其适用应以“一般适用、例外豁免”及成本效益为原则,在协调统一的前提下,对不同的业务环节采取不同的规制策略。通过科学配置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的权限,明确协调反垄断法和行业立法冲突的规则,可实现反垄断法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18.
覃炜 《法制与社会》2013,(18):30-31
反垄断法是市场监管法的主要构成部分,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制度之一。我国对于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规定于《反垄断法》第15条。但我国引入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目前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厘清。本文主要从豁免制度的基本概念,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豁免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我国现行垄断法中豁免制度的缺陷这几个方面探讨我国垄断协议的豁免制度。  相似文献   

19.
陈彦晶 《北方法学》2011,5(3):109-114
从表面上看,特许经营所采用的分割销售市场、固定转售价格等措施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但是其具有享受豁免的理论和法律理由。理论的理由在于特许经营本身作为一种商业模式,其发展仰仗于这些措施的采用;法律的理由在于《反垄断法》提供了多种豁免条件,可以适用于特许经营。但特许经营在反垄断法上的豁免存在例外,《反垄断法》调整特许经营应当谨慎并保持克制。  相似文献   

20.
论市场中介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市场中介组织属于非营利组织的范畴,以公益性为主要价值取向,但为了收回服务的成本价值、积累扩展服务的资金,也兼有经营性特征且其经营行为具有垄断性倾向,主要表现在“准行政性垄断”和“价格卡特尔”方面。市场中介组织实施的垄断性服务行为必然会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基于对问题现状的分析.笔者主张将市场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在《反垄断法》中对市场中介组织作一般性禁止与列举式相结合的规定,并设定具体的排除措施,对农业市场中介组织给予适度的《反垄断法》豁免来完善我国市场中介组织的《反垄断法》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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