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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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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名:戴某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基本案情]1994年至2011年4月案发前,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先后在南京市秦淮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秦淮城镇开发公司)、南京风光建设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拆迁公司)工作。在此期间,其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其中戴某某所拥有的存款、债权、房产、车辆等财  相似文献   

2.
本文针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上应表现为不作为的行为方式 ,而不是持有 ;该罪在司法证明上并无重大突破 ,只是在立法上的证明责任转移 ;该罪在设置方面的缺陷问题 ,根源于其前置制度的缺失 ,需要在实践中予以弥补  相似文献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行为。本文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举证责任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其他疑难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特征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我国各级各类的国家工作人员担负着依法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近年来,随着反腐败进一步深入和此类案件被不断查处,该罪量刑畸轻等弊端也越来越显现出来。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抒管见。  相似文献   

5.
吴静 《法制与社会》2010,(32):106-106
至今为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走过了20余年的历程,在这20余年中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在司法实践中处于较为尴尬的境地而且在理论上也争议颇多。如关于罪名的争议关于该罪罪名,该罪的正当性以及该罪的证明责任等一系列的争议。本文拟对如上三方面的争议做简要论述,以窥见我国刑法的发展及法律与司法实践和经济发展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6.
赵煜 《中国检察官》2013,(16):26-28
本文案例启示: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果其配偶系非国家工作人员,配偶不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如果其配偶也系国家工作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宜对配偶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但在配偶亦犯有贪污、受贿等犯罪,有一定证据表明家庭巨额财产与配偶的经济犯罪存在高概率时,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配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作为截堵性的条款对纯洁国家工作人员队伍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条款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在立法上对该罪的条款进行调整,力求使该罪更加有效地打击贪污腐败势力。  相似文献   

8.
吴贤生 《政法学刊》2004,21(1):34-3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就争议颇多。虽然说新刑法明确规定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从触犯本罪的主体来看,自然人、单位、共犯等问题,都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准确界定这些问题对立法乃至司法都将产生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问题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热点,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观点。本文认为如何定位"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在本罪中的地位是认定本罪是否存在自首的关键。本文从本罪的客观构成和不作为义务来源两个方面分析了将"拒不说明财产真实来源"作为成立本罪的必要条件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不合理性,提出本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的具体情形。  相似文献   

10.
金添 《法制与社会》2011,(6):121-1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目前在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是经常出现的罪名,可以说它在惩治贪污、腐败中得到了较广泛的应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本罪在立法及制度建设上仍有很多的不足,学界对此有很多的争议。本文指出为解决这些争议问题,唯有继续完善立法、建立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加大各级监管等才能更好地发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作用,真正实现立法目的,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相似文献   

11.
杨洪念 《法制与社会》2010,(27):108-10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
张丽霞 《河北法学》2004,22(9):154-156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其创设起就是一个颇有争议的罪名 ,通过分析该罪的构成要件 ,认为“司法机关无法查清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不是本罪客观要件的内容。分析了本罪在现实中出现的尴尬境况 ,认为前置制度的缺乏是导致其尴尬境况的深层次原因 ,并对本罪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3.
刑法学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具有自首存在争议。笔者赞同肯定说观点,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也表现为一般自首与特别自首两种形式,并且具体探讨了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主功交代犯罪事实的”是否属于自首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现行刑法中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理论上存有重大缺陷。立法上的弊端必将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而凸显。更为重要的是 ,其规定导致了刑法体系的不协调 ,破坏了刑法公正与功利合理的平衡关系 ,并将造成诉讼程序上的诸多困难。因此 ,在完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同时 ,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拒不申报财产罪无疑是可行之策。  相似文献   

15.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6.
近几年来,我国一直倡导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更加良好的环境,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更加关注,尤其是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修订。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适用主体范围、客观方面以及法定刑是否适宜等角度研究,对于立法中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7.
张瑞 《法制与社会》2012,(30):240-2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1988年被确定为刑法罪名以来,虽然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1997年刑法、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时,吸取了各界反馈的意见和司法实践积累的经验,对该罪的罪状和法定刑进行了相应修改,但这些修改仅仅停留在更加准确描述该罪罪名及加大该罪处罚力度的层面,未能从根本上对该罪的一些备受争议和质疑的基础理论问题作出充分回应。学术上的争议和理论上的误区依然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三个方面的理论误区进行论述,旨在从立法目的和司法功用上厘清理论误区,希望能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修正和司法实践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8.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若干争议问题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忠斌 《法学评论》2004,22(5):130-13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初衷是为了弥补打击职务犯罪的不力 ,然而 ,该罪在适用中 ,仍有相当一部分问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 ,本文就此类问题 ,从法理上予以分析 ,以期对解决争议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9.
庞忠云 《政法学刊》2005,22(3):57-58
当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被公认为是反腐败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适用所面临的一些尴尬也日益凸现出来,例如举证责任、有罪推定、法律规避以及惩罚犯罪的效果等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20.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曾一度引起人们的关注,目前我国刑法学界主要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即肯定说和否定说。 一、肯定说。持肯定说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自首情形,这与我国刑事立法精神是一致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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