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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联邦主义认为,在一个多级财政体制下,应该注意发挥各级政府在其独特擅长领域的比较优势,经济发展性事务和相应的财政支出应该主要交由地方政府负责,再分配事务及其财政支出则主要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中国自分税制改革以来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支出职能配置与分工,并不符合功能性联邦主义的标准,而是一种“准功能性联邦主义”,即中央在放权让地方承担经济发展主要职责的同时,也将再分配支出责任一起转嫁到地方并主要以财政转移支付来进行填补和带动。这一制度策略不仅有损社保制度公平与效率,而且在宏观上造成了我国向公共财政转型的艰难,具有不可持续性。应在进一步规范政府间事权、巩固地方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提升社会保障的统筹层次,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再分配职责,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奠定稳定和规范的功能性体制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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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联邦主义源于美国宪法的联邦制设计,由美国大法官布伦南首先提出,在20世纪70年代起逐渐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它所强调的地方司法的独特人权保障功能,深刻地改变美国司法制度面貌,使之成为美国联邦主义一个明确的特征。它以成功的实践向我们表明:地方法院体系的功能和价值,多样性判决的意义和作用,以及法治与民主相互融通的可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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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木文打算论述美国宪法联邦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联邦主义的原则,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及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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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经历了由州法向联邦法、由判例法向成文法演进的历史进程,并且最终呈现出有限法典化特征和二元复合结构。美国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演进轨迹和制度现状,显示出形式主义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切换交融的基本脉络。在“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进程中,可向美国吸收两方面经验。第一,法典化运动是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公私法律保护机制的重要路径。第二,形式主义法律观念应当同实用工具主义法律观念彼此对观和相互借鉴。作为形式主义法律观念的产物,知识产权法典化的进程应当坚持价值统一和形式多元的综合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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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联邦分权模式强调中央和地方的二元分权,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各国的普遍趋势是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本文主要以美国为例,论述联邦对于防止底线竞赛和保障各州平等的重要作用,探讨二元联邦主义向合作联邦主义的转变,并比较德国等其他联邦国家的分权模式。合作联邦主义模式表明,联邦国家和单一制国家的分权合作模式其实并没有本质差别。归根结底,中央和地方的合理分权取决于中央统一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对中央和地方干预的成本效益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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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斌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29-140
宪法是一个政治结构。美国宪法诞生于18 世纪,对它来说,如何能够合众为一,将十三
个分散的“主权人民”联合为一个统一的“美国人民”是从独立之后一直到内战期间的核心问题。联
邦主义是这个政治结构的核心。对于美国宪法中任何特定的制度,包括司法审查制度,都必须以这个背
景和框架作为基本的出发点来进行理解。只有从联邦主义的角度出发,我们才能够真正明晰司法审查
在制宪后大约一百年间的美国历史和美国宪制中所处的位置,即维护联邦的统一,约束各州的离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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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尔恕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Z1)
美国宪法的经济内容在美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演绎出丰富的含义,表现出平等原则的不同价值取向。《独立宣言》强调美洲人民应当平等地享有与英国人同样的权利和自由,表达出平等地进入世界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的迫切要求,以及有产者捍卫既得财产权的坚定决心。《邦联条例》强调各州主权平等之下各州的经济权利。《美国联邦宪法》则为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经济区域,协调联邦和各州的关系免受狭隘地区主义的破坏,保障经济的平衡发展,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在联邦与各州的立法范围上作出分配,其中涉及多项经济财产制度。美国宪法在经济内容含义上的变化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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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尔恕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8,(1):249-260
美国宪法的经济内容在美国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演绎出丰富的含义,表现出平等原则的不同价值取向。《独立宣言》强调美洲人民应当平等地享有与英国人同样的权利和自由,表达出平等地进入世界自由贸易和自由市场的迫切要求,以及有产者捍卫既得财产权的坚定决心。《邦联条例》强调各州主权平等之下各州的经济权利。《美国联邦宪法》则为了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经济区域,协调联邦和各州的关系免受狭隘地区主义的破坏,保障经济的平衡发展,进而维护国家安全,在联邦与各州的立法范围上作出分配,其中涉及多项经济财产制度。美国宪法在经济内容含义上的变化对美国的政治法律制度有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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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法》于2019年修订时增加了同情用药制度,但规定过于原则,且立法的价值取向不明。美国此项制度演变清晰地呈现了自由主义与硬家长主义两种价值冲突的困境,仅采用自由主义的方法或硬家长主义式的措施无法同时满足绝症患者挽救生命和行政机关监管的需求。随后,立法价值取向开始出现软家长主义。软家长主义不对选择进行限制以及对选择真实性的关注,恰恰可以满足无可用药物治疗的患者与监管主体的各自需求。所以,我国的同情用药有必要引入软家长主义的立法价值进行制度设计。基于此,同情用药的审查主体应当为医学伦理委员会,而非药品监管部门。软家长主义还可以通过影响患者选择的心理过程,调整医保的覆盖范围,合理分配法律责任,完善临床试验的规定,最终实现患者选择的自由,同时兼顾公民生命健康权保障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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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缺席判决制度的改革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解决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缺席时的权利救济和程序保障问题,西方国家形成了缺席判决主义与单方辩论主义两种代表性的缺席判决制度模式。而我国的缺席判决制度的立法理念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借鉴国外的经验,同时结合我国司法工作的具体情况,应建立一种以一方辩论主义为主体,缺席判决主义为补充的缺席判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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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案卷移送制度的价值,并对案卷移送制度的历史进行了考察,分析案卷移送制度从全部移送到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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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联邦监察专员制度被视为一剂针对行政国家"大政府"的"解毒药"。向联邦监察专员申诉作为一种便捷、可信赖的行政救济,相对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一种补充性的非正式法律救济机制。其对申诉处理的有效性得益于机构独立、程序公正和责任有效的制度保障。当下这些成功的制度条件难以系统移植,但其技术性规则可供借鉴。最为重要的是其成功经验背后蕴含的制度理念能够作为检视和反思信访救济的线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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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证据提出时间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该规定对适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例外“新的证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新的证据之间的内在价值联系,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适用新的证据所面临的问题,谈些自己的拙见。一、新的证据之价值分析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而在证据的提供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种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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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苏联的解体,俄罗斯也开始面临着主体分离的危机,联邦制度在危机中被保留和确立下来.然而却存在着诸多历史和现实问题。随着俄罗斯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新的领导人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解决遗留和新生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完善联邦体制的措施,使其联邦体制有了很大进展。关注和研究这段历史,探讨其联邦体制的发展趋势,对于研究俄罗斯现行政治制度和对内外政策都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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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大陆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的建构——以台湾地区立法例为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暂缓起诉是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一项诉讼制度。鉴于暂缓起诉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我国大陆地区应通过立法,建立针对特定案件的暂缓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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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是设计中央-地方关系的制度框架,其中涉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垂直权力关系和行政机构、立法机构、司法机构之间的横向权力关系,而垂直权力的集中与分散是识别集权单一制国家与联邦制国家的重要标准。俄罗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始向联邦制转型,经历了主权巡游阶段、联邦协议阶段、俄联邦新宪法阶段、地区封建主义阶段和准联邦制阶段。在俄罗斯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向联邦制转型的不同阶段中,联邦控制和地方自治能力一直是转型与政府改革的重点。改革并没有真正改变中央集权的传统,反而加强中央联邦对区域的控制,并不断削减区域自治,因此,严格而言,俄罗斯是一种"准"联邦制。但是,联邦控制区域的政治目的受到外界超国家层级经济发展和俄罗斯政治传统的影响,俄罗斯的转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区域自治能力,促使了"新"区域主义的产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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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制度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缺席审判制度采用两种基本模式——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与缺席判决主义。传统意义上的缺席判决主义在实现正义和诉讼经济方面有严重的缺陷,但经过适当的改造,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一方辩论判决主义能较好地弥补缺席判决主义的缺陷,但同时也存在许多不足。我国缺席审判制度有自己的特点,并存在缺陷:违背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错误理解缺席的性质和缺席判决的制度功能;立法过粗,存在法律盲区。作者就此提出了完善我国缺席审判制度的具体构想:(1)兼采两种基本模式,发挥综合制度的优势。以一方辩论判决主义为基本原则,在特定情形下适用缺席判决主义和异议制度。(2)改造辩论原则为辩论主义,作为一方辩论判决主义的基础。(3)对缺席判决主义与异议制度适当分离,限制适用异议制度。(4)规范缺席审判程序,规定适用两种不同处理方式的范围和法律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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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主义解释范式(大陆法系)和实质主义解释范式(英美法系)是两大法系不同制度背景下的产物,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从而有着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将两种不同解释范式理解为是罪刑法定原则蕴涵的价值冲突的结果,实是一种误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