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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规定,  相似文献   

2.
女职工权益专项保护合同作为调整和保护女性劳动者特殊权益的集体合同,在各级工会和企业的推动支持下实现了女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和劳动保护待遇的不断提升。但是,通过对S省100份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研究发现,订立程序瑕疵、核心内容操作性差、部分重点领域关注缺失等问题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施行不能流于形式,应在注重合同内容全面、细致、可操作的同时,关注国家政策变化对女职工劳动就业环境产生的影响,并对心理健康、职场性骚扰、更年期女职工权益保护等新领域做出快速反应。  相似文献   

3.
女性是生育的主体,也是家务劳动和儿童照料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应对当前我国面临的生育现状与低生育风险,需要切实维护好女性的合法权益,尊重女性的生育价值。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通过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修改、完善和实施,从根本上保护青年女职工"三期"合法权益,"十四五"时期,关于青年女职工生育与劳动权益保障工作将进一步提升与加强。然而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青年女职工面临着相关权益保障规定知之不详、生育权益受损、青年女职工维权渠道不够通畅、工作单位"三期"待遇落实不够到位和生育配套设施较为匮乏等问题,成为青年女职工生育道路上的主要障碍。为了提振青年女职工的生育意愿,推进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落实落地,需要通过提高青年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意识、优化维权保障渠道、协同权益保障监督、完善生育配套措施等方面来切实保障青年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4.
小保信箱     
<正>小保:我大学毕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一项条款约定:女性新员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之内不得结婚生育,三年期满后婚育须“排队”,不按工作计划安排婚育的视为违约。请问:这样的合同条款有效吗?夏小燕夏小燕:用人单位的上述劳动合同约定属于就业歧视条款,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为保障女职工更好地兼顾生育与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相似文献   

5.
妇女的劳动就业保护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因性别原因拒绝招用妇女或者任意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其中劳动报酬、劳动保护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满。  相似文献   

6.
惠铭生 《人权》2005,(2):57-57
现在,一些企业的女工正受到“青春期合同”的困扰。所谓“青春期合同”,是指很多企业只与23岁以下的女工签订劳动合同,女工一旦结婚或者生孩子,则不再续签。这样,企业可以不断地“淘汰”已过青春期的女工,重新招聘“没有家庭负担”的女工。为了保住饭碗,许多青年女工不敢结婚、害怕怀孕,万一怀了孕只能偷偷地做流产手术。调查显示,“青春期合同”现象在酒店业、纺织业等劳动密集型的企业中尤其严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方面,如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但是,最主要的还是“经济”原因。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  相似文献   

7.
女职工产假有何规定?女职工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相似文献   

8.
由于女职工生理方面的特点,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女性劳动予以了特殊的规定.特别是对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权益给予了特殊照顾。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如何去维权.下面结合两个事例采谈谈女职工权益的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获得通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流产费由单位支付。尽管国家出台这个对女职工十分有利的条例,但能否真正落实还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相似文献   

10.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按照2006年全总书记处调研课题的总体部署,全总女职工部把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加强新形势下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各地近年来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部分省市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和纺织、服装、玩具、电子、化工建材、饭店餐饮、鞋帽箱包、商业服务等行业,共有4399家企业84187名女职工参与了问卷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11.
生育待遇,是指因生育而产生的医疗保健服务、生育医疗费用、产假以及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生育补助等职工拥有的休假和生育保险权益。新中国建立以来,中国的生育待遇立法经由包括《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在内的6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随着经济体制变革发生了较大变迁。  相似文献   

12.
小保:我是个工作了6年的女职工。结婚两年后,目前已怀孕5个月了。我想问:什么是生育保险,企业不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如何处理?请给予解答。  相似文献   

13.
2011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女职工工作、产假和生育保险等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女性生育权的关注,也让一些人对当下普遍存在的生育难、就业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产生了新的担忧。  相似文献   

14.
2011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就女职工工作、产假和生育保险等问题广泛征求意见。此举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女性生育权的关注,也让一些人对当下普遍存在的生育难、就业性别歧视等社会问题产生了新的担忧。  相似文献   

15.
位于石家庄市郊区东部的谈固村是个以集体企业为主导的村子,在村办的54家企业中,女职工占225{人,占职工总数的75%。针对村上女职工越来越多的情况,近年来,村妇代会把工作重点放在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利益上来,着重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一、加强普法宣传达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为使全村妇女提高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妇代会结合本村实际,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作用,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一是举办骨干培训班16期,培训骨干3000余人次OH是利用“三八”节前后重点进行宣传。利用村广播、板报、印发宣传材料。文…  相似文献   

16.
《中国妇运》2007,(5):6-11
为进一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女职工维权机制的有效途径。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按照2006年全总书记处调研课题的总体部署,全总女职工部把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加强新形势下女职工维权机制建设的重点内容,对各地近年来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采取问卷调查与部分省市重点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涉及全国29个省(区、市)和纺织、服装、玩具、电子、化工建材、饭店餐饮、鞋帽箱包、商业服务等行业,共有4399家企业84187名女职工参与了问卷调查。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17.
《小康》2019,(8)
正@中国小康网:#九部门:招聘时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9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在招聘环节中,不得限定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等情况除外)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等。  相似文献   

18.
《北京观察》2017,(10):F0002-F0002
为了切实维护备孕期、怀孕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帮助她们尊严、体面地渡过特殊生理阶段,北京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于2014年初下发通知,倡导全市各级工会组织在女职工人数较多、条件较成熟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园区、商务楼宇以及公共场所建立“母婴关爱室“,为女性特殊生理阶段提供一个私密、干净、舒适、安全的场所和温馨的服务。同时.积极发挥工会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整合社会资源,为“母婴关爱室”建设提供一定的物质和技术支持。  相似文献   

19.
女职工由于性别的原因,在工作中常常遭遇到特殊利益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当前,由于存在女职工维权立法滞后、妇女劳动保护履行困难、女职工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在女职工维权工作中存在一定困难。企业工会和女工组织作为女职工权益的代言人,要积极探索建立突出维护职能的工作机制,通过推动维权工作的法治化进程、建立健全各项女职工维权机制、鼓励女职工增强自身素质和鼓励女职工积极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切实做好企业女职工维权工作。  相似文献   

20.
东港市女职工实行生育社会保险郭冬贵辽宁省东港市位于辽东半岛东端,全市有64万人口,职工4.1万人,其中女职工18000人。从1993年10月开始,东港市政府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实行女职工生育社会保险制度,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基金统筹与女职工生育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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