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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上的企业共决权是一个折衷的选择,它将职工利益纳入企业目标中统一实现。实行三分之一共决权的有限公司按照股份公司模式设置监事会,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但是,与股份公司监事会相比,这种监事会缺少对董事的人事决定权,而这项权力被认为是监事会最有力并且最后的监督手段。所以从功能角度看,这项权力的缺失导致有限公司"三分之一共决"监事会监督功能欠缺,因而法律地位一直饱受争议。而从职工保护和参与的角度看,这种监事会的薄弱还导致了监事会职工代表的影响力弱小,进而影响职工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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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开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因而其股份对外转让受到一定限制,须征得公司同意.但是股权转让自由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财产权自由的现代法治精神在公司法中的体现.在公司法领域转让自由是绝对的,转让限制是相对的.日本《公司法》设置了公司同意、指定购买人、购买人的优先购买权等具体规定,以平衡转让限制与转让自由之间的矛盾,竭力在转让限制的框架下实现转让自由的法律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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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改革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8年11月1日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现代化与反滥用法》(MoMiG)生效,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由此迎来了自1892年以来的一次重大变革。此次改革是由欧盟范围内激烈的有限责任公司制度竞争引起的。本文介绍和分析了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并简要评论了此次改革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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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股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机构组成。股东大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与执行机构,监事会则专司对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职能。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日本现代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形式化成为必然,相应地董事及董事会则成为掌握公司大权的新贵。资本家便退居幕后,而由作为经营者的董事站到了前台。经营着巨大股份公司、起支配作用的是经营者,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才可以说20世纪是大企业经营者的时代。日本学者西山忠范称之为“经营者专政”。21世纪这种趋向只能是愈演愈烈。而日本公司相互持股制度,在公司内部又形成了一种彼此信任却互不追究责任的制度,更是导致了董事的无责任化经营。绝对的权力衍生绝对的腐败。20世纪80年代泡沫经济中发生的系列丑闻,经营者们就曾受到社会的责难。日本商法不断完善、强化公司董事义务,就在于对董事的权力进行制衡,约束所谓的“经营者暴行”,制止董事权力的滥用,以保护公司、股东及公司第三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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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台湾地区《金融控股公司法》是适应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的世界潮流及应对加入WTO的形势而颁布的 ,它赋予台湾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的法源基础 ,同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设立、业务范围、活动准则和监督作出规范。《金融控股公司法》对中国大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形态的选择及监管措施的设置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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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研究》2016,(4)
抽逃出资是我国和世界一些主要公司法国家均面临的问题,在股权集中的国家,该问题尤为突出。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抽逃出资从直接抽逃逐渐向隐性抽逃发展,从抽逃公司资本延展到抽逃资本型资产和公司资产。如何规制抽逃出资,维护公司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公司债权人和中小股东利益,实现股东资产和公司资产的积极隔离,是公司法需要切实面对的问题。我国在规制抽逃出资问题上,《公司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有相关规定,但总体而言,对于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未能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规范较为简单,而司法解释列举化的方式也未能应对现实复杂多变的需求。本文正是立足这一问题,以德国公司法为参考对象,研究德国以股东-公司视角为法律关系基础,以资本维持体系观切入,通过分配禁止制度规制股东抽取公司资本乃至公司资产的行为,重点分析了德国分配禁止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关系与实质、构成要件与法律效果,从而希望能够对我国公司法有所启发与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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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商法典》中的商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商法典》采取商人法主义的立法观念,对商事主体的商人身份(资格)做出了规定。其一方面以商事营利事业作为连接根据,另一方面规定,具有法定形式的公司和合伙一并具有商人资格,从而将商法的规则转移适用于公司法和合伙法领域。在《德国商法典》的框架下,大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当然商人,小型营利事业的经营者,为自由登记商人;商事登记簿上的被登记者,为拟制商人,在法律往来中引起商人法律表象的人,为表见商人,二者必须承受商人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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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各国都在寻求更加有效的个人数据保护方式。欧盟出台的《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效果却差强人意。尽管立法者扩大了适用范围、加强了同意原则、增设了被遗忘权和个人数据可携带权,但对新信息技术应用方式的忽略依然导致了立法上的因循守旧,内容的具体程度也未达标。德国制定的《欧盟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适应法及刑事司法领域个人数据保护指令转化法》虽然对条例进行了具体化,但在应对信息技术方面同样乏善可陈。是否以及如何对新的信息技术做出回应,是个人数据保护法律成功与否的关键。此外,对《欧盟个人数据保护通用条例》的评析也能为我国酝酿中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带来一些新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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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出台和发展的早期,对成立一人公司持反对意见的观点占主要地位。但是,一人公司的形式灵活,能更好地适应经济生活的需要和中小企业的发展。从1925年列支敦士《自然人和公司法》颁布后,一人公司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法国也在其公司法中进行了修订,批准了一人公司的法律形式,并逐渐完善相应的制度。通过介绍和分析法国一人公司制度,对我国目前完善一人公司制度有着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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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安法》被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公布方式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实施中作出关于《香港国安法》第14条和第47条的解释。《香港国安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而且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其解释内容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地法律解释体制中,原意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时通常使用的方法,这是由法律解释的制度功能所决定的。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是以原意解释方法作出关于《香港国安法》相关条文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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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1月2日,苏联塔斯社通过《电视台》,《消息报》等官方宣传工具发布了一条简讯:“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根据苏联公民法第19条和21条,考虑并满足了阿利卢耶娃的要求,恢复她的国籍,并给予她的女儿奥莉加以苏联公民权。”消息一经传开,立即在西方引起反响,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英美各主要报纸(《泰晤士报》、《卫报》、《纽约时报》等)先后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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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公司法和台湾地区公司法都对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规定,内容涉及公司的设立、公司的内部关系、公司财务、会计及公司合并、分立与解散、清算,大陆公司法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完整的公司内部机构,体现大陆有限责任公司偏于资合公司的特点,而台湾公司法的规定比较简便,有限公司偏于人合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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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的第六次修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德国 1 95 7年颁布的《反对限制竞争法》(简称GWB) ,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和德国竞争政策的集中体现 ,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 ,是德国经济法的核心。《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已进行过六次修订。最新一次修订是从 1 995年开始 ,1 997年 1 1月提出政府草案 ,并于 1 998年 5月在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获得通过。第六次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于 1 999年 1月 1日生效。与前几次的修订相比 ,第六次修订不是对旧法的修修补补 ,而是从体例上重新作了安排。因此 ,可以说 ,这次修订是《反对限制竞争法》迄今为止最重要的修订。修订内容和特点可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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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介绍了德国《外国人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并分析了该法的实施对中国与德国民间交往,例如留学生交流、商贸活动等方面所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