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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申请人:利比里亚共和国海洋航运有限公司(OCEAN SHIPPING LINES INC) 法定代表人:郑承孝,海洋航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震国,上海市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相似文献   

2.
申请人在法院受理认可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之前有权请求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在申请人提供充分担保后,对其申请应予准许。【案情】申请人:华夏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FARENCO SHIPPING PTE.LTD.,以下简称华夏公司)。被申请人:东海运输有限公司(EASTERN OCEAN TRANSPORTATION CO.,L IM IT E D,以下简称东海公司)。  相似文献   

3.
“宏大”轮货损赔偿纠纷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诉前扣押“宏大”轮1989年3月24日,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下称远东面粉厂)为了保全海事请求权,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请诉前扣押被申请人利比里亚美姿船务公司(下称美姿公司)所有、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下称东昌公司)经营的“宏大”(MAGNIFICENCE VENTURE)  相似文献   

4.
一、据以分析的三个案例以及问题的提出【案例一】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A地区实施项目建设拆迁。程某为该地区被拆迁人,甲公司作为申请人向该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实施拆迁。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程某未能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申请人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3年6月2日向国土房管局提出行政裁决。经过裁决后,国土房管局于同年6月13日作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决定申请人应当向被申请人进行补偿,被申请人应当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将其房屋腾空并交给申请人拆除。期限届满之后,被申请人仍未按照裁决书之决定腾空房屋,国土房…  相似文献   

5.
申请人美国礼来公司、礼来(中国)研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黄孟炜行为保全申请案 (一)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人职礼来中国公司,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2013年1月.被申请人从礼来中国公司的服务器上下载了48个申请人所拥有的文件(申请人宣称其中21个为其核心机密商业文件).  相似文献   

6.
2003年1月12日,美国鼎峰贸易有限公司(卖方,即仲裁案被申请人)与余彭年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余彭年社会福利协会、深圳余彭年"慈善"白内障专科流动医院(基地)(买方,即仲裁案申请人)签订《眼科流动专车合同》和《医疗设备进口合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购买进口眼科流动车5台并配备相关医疗设备;约定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提交中国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相似文献   

7.
■案号一审:(2009)锡破字第9号【案情】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信银行)。被申请人: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达公司)。  相似文献   

8.
行为保全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被申请人的利益,以及避免申请人滥用申请权利,而并非替代申请人的释明责任.担保数额应当相当于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有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担保数额可以适当灵活掌握,且不能作为当事人赔偿数额的上限,否则与《民事诉讼法》相冲突.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或者申请人同意的,可以裁定解除保全,但是解除保全措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属于金钱难以弥补的除外.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高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  相似文献   

9.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意大利波佐罗船舶物料供应公司于1991年3月9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事法院提出诉讼前扣押船舶的申请。申请称:申请人于1990年8月24日至9月28日期间,在意大利的奇基亚、马格拉和那瓦拉等港口,多次向被申清人香港海湾东方船舶管理有限公司所属的“海湾谷物”号轮供应食品、甲板物料和轮机物料等多种物资,价款达  相似文献   

10.
本案为进口柴油货款纠纷,申请人为香港某石油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为中国某市石油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纠纷的争点是,在没有被申请人的书面委托授权或指示的情况下,其所控股的子公司的收货和付款行为,可否以及如何认定是被申请人的行为。本案评析要揭示的问题是,对母子公司行为的相互关联性及相互责任问题,可以根据“揭开法人面纱”原则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1.
甲请人:××市峰益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地区卫生防疫站一、案情简介××市峰益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系与港商合资企业,干1992年9月正式成立。原与某市贵进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联合经营,保健药品由贵进公司提供,并包销产品。10月份,申请人从贵进公司购进纱布、纱带等原材料,约合人民币4.5万元。经20余天试产,加工成口罩6万余只。由于某种原因,贵进公司不提供保健药品,合作未成,以致未加工成成品的保健口罩6万余只全部积压在仓库。此后,申请人打算自己独立生产经营系列保健用品,故于当年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交了生产卫生保健用品  相似文献   

12.
1989年1月11日,远东中国面粉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委托一香港公司在美国购买了5250吨小麦,价值1163358美元,交由利比里亚美姿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务公司)所有的、香港东昌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经营的“宏大”轮承运。该轮是一艘利比里亚籍散装货轮,船级  相似文献   

13.
1990年1月13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付78万港元运费和6084万港元延滞费为由,向大连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卸至大连港保税储运公司仓库的铬矿965.61公吨。1989年10月,香港马菲迪行从菲律宾进口3000公吨散装货物,并同香港文华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文华运输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同香港景华船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同样内容的运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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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二审:(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4号申请再审:(2009)民申字第855号【案情】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粤海轻工业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海公司)。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市东迅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东迅公司)。  相似文献   

15.
第一部分本案例评析要揭示的问题。本案为中外合资合同纠纷案,申请人为中国某对外经济发展公司,被申请人为香港某有限公司。本案评析要解决的问题是。  相似文献   

16.
针对同一仲裁标的,纠纷当事人均享有积极仲裁实施权与消极仲裁实施权,但一方行使积极仲裁实施权的,对方只能且必须行使消极仲裁实施权。撤回仲裁请求是申请人处分积极仲裁实施权的自由,但申请人处分其积极仲裁实施权涉嫌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被申请人可以无缝衔接地行使相应的积极仲裁实施权,以捍卫其通过本次仲裁程序彻底解决纠纷的利益。被申请人不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请求的,仲裁庭应当允许或将其视为被申请人提出了相应的反请求,并由被申请人负责垫付确保仲裁程序继续进行的案件处理费。  相似文献   

17.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相似文献   

18.
有学者认为 ,在民事诉讼中 ,举证责任并非始终是归当事人一方承担的。它可能从原告方转移到被告方 ,也可以从被告方转移到原告方。更准确地说 ,这是举证责任的适当归位或正确分配 ,也可以称为举证责任的分担。一、案例(一 )案情摘要  申请人 (香港某电子有限公司、简称K公司 )与被申请人 (深圳某电气有限公司、简称T公司 )于 1 993年 5月 8日签订了一份“合作生产协议”(下称“协议”)。在履行协议过程中 ,发生争议。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仲裁贸易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后者于 1 999年 6月受理 ) ,请求裁决被申请人 :1、归还租借的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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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制度设立初衰在于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但是《民事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在申请人申请错误和法院违法行使保全措施时的赔偿义务,对于保全过程中保全标的物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如何处理,法律并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民事保全制度价值取向上应当回归平等保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利益,引人保全前标的物登记和评估机制,并合理分担保全标的物保全过程中正常的毁损和价值减损在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法院三者之间的义务关系。  相似文献   

20.
申请人某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委托代理合同支付代理费纠纷一案,于2003年4月17日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于2003年7月4日作出裁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代理费852090.70元,仲裁费3005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之后,被申请人以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仲裁庭的组成和仲裁程序违法等为主要理由,向某中院提起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经中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故于2003年9月18日作出裁定驳回被申请人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裁定作出后,被申请人未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即于2003年10月10日申请某基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之规定,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经该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依照《民诉法》第217条第2款第4项之规定,于2004年11月18日裁定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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