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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将一直处于秘密隐晦状态的“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是本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是由于草案设计关于“技术侦查”的条文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某些实质性问题并未进行改动与变革,显示出“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倾向。这不仅不利于特殊侦查的法治化,甚至有可能会为侦查机关违法侦查提供保护。在分析条文内容存在缺陷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并认为,提高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方案的完整性和科学性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2.
刑事技术侦查手段在案件侦查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其中秘密照相技术手段的应用在一些案件中起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秘密拍照过程中容易发生侵犯公民隐私权、住宅权等基本人权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使用秘密拍照手段的案件范围、使用的程序等问题从人权保障角度进行法律规制,并对在秘密拍照过程中侵犯人权的行为给予国家赔偿。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的隐私权依法应受保护。公众人物因其事业与社会和大众的关系密切,基于公共利益、新闻价值或公众的合理兴趣,有必要对其隐私权进行适度限制。但是,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同时,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公众人物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扰,其私生活不受监听监视,公众人物享有通信秘密和自由,公众人物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公众人物有权享受与公众的合理兴趣完全无关的纯粹个人私事的秘密或安宁。  相似文献   

4.
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广泛应用于侦查活动,但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体系在实体规制、程序规制、证据制度等方面还存在问题,其核心问题是证据规则,它直接体现立法目的以及影响该措施能否有效实施。在学术界对于秘密侦查和技术侦查概念的表述尚未统一,其关系未形成统一界定,二者对于证据规则问题没有进行区分,这极大影响这两种侦查措施的应用。通过分析归纳,总结出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概念、特征,得出技术侦查与秘密侦查是交叉关系,以分析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证据规则的问题,并对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侵害公民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等基本权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秘密侦查理应纳入诉讼法制化的轨道。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作为对2011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的回应,有必要结合西方法治国家秘密侦查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司法实际,从其实施主体、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实施期限和违法救济等方面向立法机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6.
姓名权是最早被确立的人格权,与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有着本质区别。姓名权是权利,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其他“人格权”本质上仍属于法律上的利益。姓名是人身外之事物,为权利客体;也只有借助“权利”这个技术工具才能建立起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勾连。生命等人格利益是人之本身的必要要素,作为权利客体会造成主体与客体的混淆,而且不通过“权利”这个技术工具,也能实现其与特定主体之间的连结,并通过对“人本体的保护”而获得法律救济。姓名权具有自我决定姓名、使用姓名、变更姓名、请求他人以正确方式称呼自己等积极权能,以上积极权能决定了其必须在侵权法保护之外,独立构成一种权利。生命等人格利益并不具有积极权能,仅消极被动地受侵权法之救济,故其没有成立权利的必要。相反,若承认生命、身体、健康、自由等人格利益为权利,反而会为其添加有害的处分权能,从而带来贬损人格尊严的危险。以上反思,亦有益于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7.
诉的利益又称权利保护利益或权利保护必要,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私权主张予以裁判时所必须具备之必要性,狭义的诉的利益即“原告就该请求有为判决的必要”应该成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这种诉的利益在诉讼中既有消极功能又有积极功能。  相似文献   

8.
未注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识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而获得保护,在先使用使商业标识发挥识别作用,产生权益结果成为获得保护的基础行为,有一定影响则因识别性内涵与独立性地位构成获得保护的必要特征。其他商业标识因在先使用产生显著性识别效果外溢转化为未注册商标,从而在性质上使未注册商标与其他商标标识达成统一。同时,在先使用产生的民事权益因注册体制当属利益而非权利。有一定影响的适用实质因使用的识别效果应为内涵的实际显著性而非外在的知名度,这也印证了其他商业标识的未注册商标实质。但适用程度因有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而在商标法内一致,并与竞争法统一。如此便确定了一定影响商业标识的获得保护的基础。  相似文献   

9.
数字技术和互联网的出现促使版权法把技术措施纳入其保护体系之中 ,但随之也使原有的版权领域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对版权人利益的过分保护 ,必然会侵害社会公众的合法利益 ,技术措施与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不可避免。我国版权法应在保护版权人技术措施权的同时 ,规定其限制与例外 ,以解决其与合理使用之冲突。  相似文献   

10.
我国现行刑法中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共有5个条文9个罪名,其构建起来的保护国家秘密的刑法体系并不完善,存在着犯罪归类不合理、保护对象不周全、行为方式有遗漏、犯罪主体不全面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对国家秘密的刑法保护,应该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  相似文献   

11.
主权在民共识是建构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的理论起点。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具有矫正权力、遏制腐败、提升公务员职业伦理的现实意义。公务员隐私权应予克减,这是对该职业群体的正当伦理要求,一旦个体与该职业分离,对其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即应回归常态。基于身份的联系也应对公务员家庭成员的基本权利予以适当克减,但这种身份关系的辐射半径要作控制。公务员从事事关国家秘密之特殊职务,其财产公开问题当以国家秘密优先,但“国家利益”、“国家秘密”等的界定应慎重。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侵犯商业秘密则是一个伪问题。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受商业秘密保护的信息,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件,这些法定的构成要件是商业秘密的质的规定性,使其与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其他秘密信息相区别开来,也使其与专利、商标等其他知识产权相区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认定问题是商业秘密所有人获得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前提,也是认定商业秘密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本文试图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角度,分别从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个方面分析了司法实践中具体的商业秘密认定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13.
贿赂案件证据的收集策略杨迎泽贿赂犯罪行为一般是在无第三人参与下发生的,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行贿人和受贿人通常是在利害关系一致基础上,在极端秘密的情况下犯罪。双方为了保护各自已得或即将取得的非法利益,为了逃避刑事法律的追究,均不愿意或不敢对对方提出控告,...  相似文献   

14.
纵观社会各界对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专利保护的激烈争议,究其本质是不同社会主体之间不同经济利益和精神利益的冲突所致。在人类胚胎干细胞技术的专利保护中,个人与社会公众、专利权人与人类胚胎干细胞提供者以及不同国家之间是主要的三对的利益冲突主体。对于这些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不仅应保证专利保护范围的与时俱进,也要建立配套的公共管理机制,以实现各方面利益的动态平衡,并抓住机遇,完善专利制度,以占据世界再生医学产业竞争中的有利地位。  相似文献   

15.
人工智能的快速发展给法律制度带来了挑战,其引起的知识产权相关争议,主要体现在相关技术发明的专利和大数据财产利益保护方面。传统上基于有形产品技术方案的专利保护客体及其创造性、新颖性的理解与阐释,在人工智能时代需要一定的革新,以设定适当的专利保护标准促进技术发展。人工智能产生和管理的大数据产生的财产利益,以版权保护有一定理论障碍,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对其予以某种保护是相对合理的路径。  相似文献   

16.
纯经济利益是指受害人因他人对其人身权或者有体财产权以外的无形的经济利益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传统侵权法对这类利益的保护并不完善,通过对国外立法及相关理论的分析阐述可以看到,加强对纯经济利益损失在侵权法上的保护是必要的,纯经济利益作为权利的一种理应受到侵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历史上各国都将商业方法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予专利保护。随着信息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美国联邦巡回法院在State Street Bank案中彻底废除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只要发明具有实用性即可授予专利。与美国不同,欧盟在承认商业方法专利性的同时,仍强调发明的技术性,只有具备"技术特征"、作出"技术贡献"的发明方授予专利。根据我国的专利传统和产业发展水平,一方面应借鉴欧盟坚持"技术特征"的资格要件,另一方面以发明整体"非显而易见性"作为创造性标准,同时还应完善商业方法专利授予程序,以堆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   

18.
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有限责任的保护,但合伙债权人的风险也由此增加。如何平衡二者的利益是我国《合伙企业法》必须解决的问题。文章分析了现行立法在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上存在的不足,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
当前,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秘密侦查活动,然而在对秘密侦查性质的理解方面,却存在许多不明确之处.在对秘密侦查进行探讨时,必须首先确定它的性质,这是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秘密侦查的秘密性是主客观的相统一;通过对秘密侦查与技术侦查的比较,可以看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部分,但不是其全部含义.  相似文献   

20.
新《民事证据规定》第47条细化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适用范围,以期达到书证提出命令发现案件真实和追求实质平等的制度宗旨。但是限制性规定的缺位,以及明确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特定内容之书证纳入制度的调整视域,直接造成书证提出命令制度的泛化适用,侵犯公民和法律特别珍视的特定利益,引发非理性的利益冲突与价值失衡。基于此,理当在坚持书证提出命令一般性适用之前提下,规定必要的除外事由,适当限缩其适用范围,并以严格限制下的秘密审查程序为补充,查明除外事由的存在,以更妥善的制度安排寻求发现真实与特定利益冲突之间的价值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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