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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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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适用关系一直是大陆法系国家法律上长期遇到技术难题。现今,在普遍认同不完全给付作为债务不履行之一种类型的背景下,如何适用不完全给付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不完全给付与瑕疵担保责任之间适用关系,从法律逻辑、权利保障以及实务操作为切入点,以两者两者并存适用才能实现立法意旨。  相似文献   

2.
徐江  陈家旭 《人民司法》2012,(10):26-29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对该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义务。出卖人将曾用于出租的商业房屋进行出卖时,由于未及时督促原承租人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公司注册地址迁移手续,导致买受人因该地址不能用于工商登记而遭受租金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3.
论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伟 《河北法学》2007,25(2):111-115
瑕疵担保责任制度产生于罗马法,并为近代大陆法系各国民法所吸收和继承,成为民法债编买卖契约的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系国家亦通过判例法加以确认.我国合同法在一般买卖合同一章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制度,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这样的体例安排不宜于体现瑕疵担保制度的特性.  相似文献   

4.
陈长青 《法制与社会》2010,(23):251-252
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项古老的契约责任制度,曾为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以及维护交易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制度的性质构成也经历了质的变化。据此,本文仅对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与适用范围略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对当今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发展现状的了解和掌握。  相似文献   

5.
物上瑕疵担保责任、履行障碍法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洪亮 《法律科学》2005,23(4):64-74
物的瑕疵担保制度是否被规定在《合同法》中,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瑕疵担保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不完全履行的类型,但其具有独立的制度价值,所以在德国民法典中成为与履行障碍法并列的制度,即使在德国债法改革后也是如此。瑕疵担保制度与不完全履行、缔约上过失等制度,在调整合同后义务以及合同前义务上,存在竞合关系,如何确定它们之间的界限,端赖于具体的价值衡量,基于瑕疵担保制度独有的对买卖双方利益的重新衡量,瑕疵担保制度的调整领域呈现扩张趋势。  相似文献   

6.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韩世远 《中国法学》2007,(3):170-190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已经被统合进了违约责任,我国法奉行的是违约责任“单轨制”,而不是违约责任与瑕疵担保责任并存的“双轨制”。我国法上的违约责任是一个统一的概念,应当作统一的解释,不宜人为地制造分裂。解释论上主张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相对独立存在,是在变相地肯定“双轨制”,本身是一种叠床架屋的构造。  相似文献   

7.
8.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二手房交易也日益增长。许多“凶宅”交易纠纷也随之产生。但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类纠纷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导致法院的判决各不相同。本文创新性地探讨了“凶宅”交易纠纷条件下,适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时卖方实际可行的责任承担方式,旨在为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提出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9.
【裁判要旨】在拍卖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委托人、拍卖人和买受人三方主体,拍卖人既有类似于促成交易达成的居间人特征,又根据其与买受人的拍卖成交合同成为买受人的合同相对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拍卖人应对拍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拍卖人尽了应尽的瑕疵说明义务,或事先对拍品瑕疵予以免责声明,或买受人事先未对拍品品质进行必要的考察,拍卖人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拍品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0.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定性与定位   总被引:14,自引:2,他引:12  
崔建远 《中国法学》2006,2(6):32-43
在我国合同法上,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一般意义的违约责任之间存在着若干实质差别,并未被统合入违约责任制度之中,仍然相对独立。解释法律不宜拘泥于文字,应当根据我国现行法的规定及其精神,联系我国的实际,不宜盲从境外的立法例及其学说。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出发阐述了两者的区别,通过与德国法的简要对比论述了我国买卖合同中是否应该存在物的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2.
党瑜 《法制与社会》2016,(5):184-185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甲醛超标,不适合居住,承租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出租人对此负有瑕疵担保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3.
许德风 《法学》2006,(1):87-94
从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共存的现象出发,讨论了处理买卖交易中瑕疵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竞合的规则。将告知义务理论引入对买卖交易的分析,有益于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确定纠纷解决的规则。但是,鉴于买卖法是在长期交易中确立下来的制度,且救济方式多样,在标的物具有通用的品质判断标准时,或当事人对品质问题有明确约定时,能够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准确、更恰当的方案,因此应当被优先适用。对于某些没有特定品质标准的物或权利的买卖,当事人又没有对品质作特殊约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弥补买卖法上瑕疵责任制度的不足。另外,在欺诈的情况下,考虑到特别保护受欺诈方的需要,应优先适用特别法规定或允许受欺诈人作出选择。  相似文献   

14.
15.
本文简要介绍了瑕疵担保责任与相关制度的概念及特征,并对瑕疵担保责任和与之有关的相关制度做了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16.
张民安 《中外法学》1997,(2):112-115
<正> 出卖人就其出卖的产品或建筑物所存在的隐蔽性缺陷对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是法国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原则上讲,出卖人仅对与自己有直接契约关系的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对契约关系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承担此种责任,即便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因出卖人出卖的隐蔽瑕疵而遭到损害,他也不能对瑕疵产品的最初出卖人主张契约法上的效力。这既是契约效力的重要表现,也是契约相对性原则的必然要求。在现代民法和英美判例法中,契约相对性原则虽然正在被逐渐动摇,出现了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美国法上的“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和法国法中的“契约性聚集”等制度,使契约之保护力延伸到契约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适应法律的此种发展趋势,法国司法改变传统法国民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仅在契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的观念,以判例的方式确立起瑕疵产品或建筑物的  相似文献   

17.
何乐心 《法学论坛》2002,17(6):38-43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在民事责任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因而也成为大陆法系现代法律改革的共同课题。本文拟从大陆法系代表国家的改革动向入手 ,在反思我国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借鉴他国的先进经验 ,最后提出“质量瑕疵违约责任”的构想 ,以期对完善我国的立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8.
瑕疵公司登记是指登记当事人或登记辅助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登记程序或条件进行的公司登记。因登记机关所致的瑕疵公司登记,往往会给登记申请人和交易第三人造成损害,此时登记机关应当对登记申请人或交易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执行限制赔偿的原则以确定其具体赔偿范围和数额。  相似文献   

19.
合同责任体系的构建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大陆法系的"原因途径"(Cause Approach),一种是以英美法系"补救手段途径"(Remedy Approach)。同时两大法系在救济手段上也有明显的差异。本文通过比较分析后认为,英美法系的"补救手段"为违约补救体系及其具体救济手段更具合理性。我国现代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责任体系和救济体系借鉴了两大法系的许多制度,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但仍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20.
融资租赁合同是集买卖、租赁、融资于一体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将融资租赁合同规定为15类有名合同之一。近年来该类型案件诉至法院和仲裁的数量呈上升趋势。本文从一起案例入手,结合实务与理论,阐述在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合同各方的法律地位及应享有及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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