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 毫秒
1.
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处罚主要是援引贪污罪的刑罚,采用"计赃论罪"的处罚形式,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这并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特征,也容易造成量刑失衡。此外,作为一种"权钱交易"的行为,对受贿罪的处罚缺少罚金刑,资格刑的设置也不足,影响了受贿罪刑罚的实施效果。针对该罪刑罚规定的主要缺陷,本文提出了设置独立法定刑、完善量刑情节、增设罚金刑、合理配置资格刑、严格适用并逐步取消死刑等完善受贿罪刑罚的措施。  相似文献   

2.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3.
论经济犯罪刑罚的立法完善——兼论经济犯罪的死刑废止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犯罪并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罪名,刑法对经济犯罪规定死刑不具有合理性.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念、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不符合国际趋势,应予以废除.对于经济犯罪的立法方案应予以完善对于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应当从立法上及时废止;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罪的死刑.同时应该调整经济犯罪的刑罚适用;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完善罚金刑的适用;与此同时,增设资格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死刑的废止不需要终身刑替代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终身刑与无期徒刑并非等同概念;终身刑是侵害人格尊严、比死刑更为残酷的惩罚方法,不应成为死刑的替代刑;死刑的削减与废止不依赖于终身刑的设置;终身刑未具备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无助于刑罚体系的完善,没能顺应刑罚的发展趋势,不符合行刑的合理目标,因而不应成为-种刑罚措施;当前,我国应当在削减与废止死刑立即执行的同时,合理运用现行刑法规定的死缓与无期徒刑。  相似文献   

5.
贿赂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是各国刑法惩治和预防的对象。我国目前刑法中关于贿赂犯罪的立法存在着构成要件过多、贿赂的范围狭窄、罪名不够完善、资格刑和罚金刑缺失、贿赂犯罪存在死刑等问题,我国应取消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构成要件的规定,扩大贿赂的范围至一切不正当利益,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增加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设置,并逐步废除贿赂犯罪中的死刑,以促进我国反腐败立法与国际公约的对接,以更有效地对贿赂犯罪进行治理。  相似文献   

6.
完善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罚设置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商业贿赂犯罪刑罚配置失衡主要表现在死刑配置严酷、财产刑设定宽侑、资格刑形同虚设、商业受贿罪与商业行贿罪的刑罚设置失衡等等。为了进一步适应反商业贿赂的需要,也为了与国际通行惯例接轨,作者认为应废除我国刑法上关于商业贿赂犯罪的死刑设置,增设资格刑,商业受贿罪与商业行贿罪的刑罚要均衡。  相似文献   

7.
国际社会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经验及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根据国际社会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当从三个方面完善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刑法规范:一是增设商业贿赂犯罪罪名,主要是增设对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但不宜增设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二是完善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将“贿赂”范围从“财物”扩大到“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对作为行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修改,删除作为被动收受型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三是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刑罚体系,取消受贿罪的死刑,增加财产刑的适用种类和适用范围,增设资格刑。  相似文献   

8.
林燕嫔 《法制与社会》2010,(31):285-286
我国保留了贪污受贿罪死刑的立法。本文认为从多方面考虑,对此类犯罪适用死刑是不恰当甚至是应该废除的。因为贪污受贿罪的发生是社会、经济、文化、法律等各方面因素综合的结果;在我国对此类犯罪规定了死刑立法的条件下,犯罪率依然一直呈上升趋势,而近年来死刑适用的减少并未引起民愤;通过价值衡量,人的生命权无疑冠于任何权利之首;此类犯罪只要剥夺其犯罪能力即可防止再犯。文中指出贪污受贿罪应该从根源治起,而不该通过适用死刑来惩治。  相似文献   

9.
《刑法修正案(八)》彻底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在完善刑事处罚体系。其最大亮点之一就是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以及调整了死缓的相关执行规定;其次是对自由刑的重要调整,使得“生刑”和死刑之间差距更加合理、管制刑更加完善,假释和缓刑规定更加明确和丰富;其三是财产刑得到重视,有所增加;其四是量刑情节相关规定更加完善。总之,本次务实、协调的刑法修订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0.
本文主要结合我国定量因素立法化的现状,介绍了对受贿罪起刑点改革方向的一些思考。首先针对当前社会对受贿罪5000元起刑数额是升是降的争议提出问题;其次分析我国当前受贿罪的起刑点设置并对比国外规定,得出原因所在并提出取消刑法中对受贿罪起刑数额的规定;进而从罪刑法定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两方面论证了取消起刑数额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最后列举了几项具体的改革建议与措施。  相似文献   

11.
票据犯罪最高刑罚设为死刑 ,罚重于罪 ,而且不分票据权利人和非票据权利人 ,在理论上都可判处死刑 ,不甚合理。而欠缺资格刑 ,也不利于有效预防再犯。裁量票据犯罪刑罚 ,应当根据既定刑种和刑度的规定 ,注重犯罪数额、犯罪情节 ,但是在定罪和量刑时应当择一裁量 ,不能重复评价 ,并且应当依法选择轻刑。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出了一系列值得关注的理论和实务问题,本文针对草案提出了十三点建议,包括应当明示罪名;《刑法修正案》不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老年人犯罪还可增加不适用无期徒刑的规定;对于增加危险驾驶、恶意欠薪等民生犯罪要慎重;"死刑太重"的说法是对的,所以应当削减死刑,但"生刑太轻"的提法需要警惕。  相似文献   

13.
在我国,适用死刑在犯罪主体上是有限制的,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刑  相似文献   

14.
1979年刑法颁布之初,没有规定盗窃罪可以判处死刑,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后来,考虑到社会治安形势的严峻,盗窃案件大幅度上升且日益猖獗的情况,198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对刑法作了补充和修改,规定盗窃罪的最高刑可以判至死刑。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  相似文献   

15.
回顾了1949年以来我国打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历程,根据不同的节点将其分为七个历史阶段,整理了不同阶段的重要刑事立法文献及其特征.贿赂犯罪刑法制度进一步发展完善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有: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受贿罪的数额标准,取消现行对国家机关判处罚金的规定,取消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将贿赂犯罪对象由财产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对贪污罪、受贿罪适用死刑的条件作进一步明确以从严控制死刑,明确贿赂犯罪中的共犯问题.  相似文献   

16.
刑法第383条第1至第4项共规定了四个档次的法定刑,各档次之间轻重衔接缺乏严格的梯度,交叉现象比较严重.交叉刑的规定是一种立法上的失误,其弊端是:违背罪责刑相一致的刑法原则,导致罪贲刑失衡;违背刑法平等原则,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破坏贪污受贿罪刑罚结构的梯度性,影响刑罚的威慑力;扩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建议废除贪污受贿罪中的交叉刑,同时,尽快出台贪污受贿罪量刑指南.  相似文献   

17.
受贿罪死刑适用社会效果调查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受贿罪死刑适用的社会效果,包括社会主体各阶层对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认知,以及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对社会主体各阶层的影响两个方面,处于互动之中的社会评价与社会影响共同构成受贿罪死刑适用社会效果的范畴体系。不同的社会群体和阶层对将死刑适用于受贿罪的认知、感受及其评价并不相同;死刑适用的社会意识及其效果也受制于不同群体的人员与受贿罪犯之间的关系远近;行刑方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死刑适用的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8.
与国外生刑的现状相比,无论在实际可适用罪名范围的刑事立法规定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之实际判处和实际执行上,我国的生刑均不存在过轻的问题。国外生刑期限普遍高于我国的提法并不科学,且德、日等国家生刑期限的提高也仅具有相对性,对于我国并不具有可借鉴性。无论是考察已经废除死刑且生刑期限高于我国的国家的情状,还是探究虽没有废除死刑却提高生刑期限的国家之状况,我们均无法得出一个国家的死刑限制或废除和生刑期限提高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结论。因而,即使对比国外的相关规定,也不能认为我国存在生刑过轻的问题,更无法得出我国也需要通过提高生刑期限来限制或废除死刑的论断。  相似文献   

19.
一起受贿多达百万余元的受贿案,只因对被告人主体身份适用法律的不同,对其量刑可能就有天壤之别。若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直至死刑;但若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最高刑也  相似文献   

20.
日本刑法中贿赂罪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日本刑法初订于明治四十年(1907年)至今发生很大变化,其中分则中变化最大、最为复杂的,则是贿赂罪的有关规定。日本刑法原先规定的贿赂罪,仅含刑法第197条的单纯受贿罪、加重受贿罪和第198条的行贿罪。1947年,经对第197条修改,增加了受托受贿罪和事前受贿罪、第三者供贿罪、事后受贿罪四个罪名。1958年,新增了斡旋受贿和斡旋行贿两罪,完善了没收、追缴贿赂的有关规定。1980年,提高了斡旋受贿等罪的法定刑。在特别法中,又对贿赂罪的主体作了扩大。日本刑法关于贿赂罪的这些细化规定,一方面适应了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标志着基于判例积累而获得的立法成熟;另一方面也是日本学术界关于贿赂罪研究的日益深化的结果,为便于借鉴,本文拟对几个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