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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表见代理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善意为基础,是以牺牲本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例外,是一种特殊的有权代理。表见代理不能够轻率地被认定成立,否则,将会破坏交易安全。表见代理的成立不以本人有过失为要件。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关键是确定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之理由是否成立、理由是否充分。法官如何判断相对人有理由,应当综合考虑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合同基础、交易对价、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相对人的审查义务等多种因素予以分析认定。必须要衡量相对人订立合同时的主观状态,有没有过失,是不是善意。  相似文献   

2.
表见代理中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及其行为样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表见代理制度中本人的可归责性是其承担履行责任的正当性依据,其特点是并不以主观过失为必要,而是以过失为中心上下挪动。对本人可归责性的认定,必须斟酌多种因素特别是结合相对人的信赖合理性进行弹性化处理。本人可归责性的行为样态表现出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在其构成要件中,本人过失的地位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仅有其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而且符合现代立法的要求,并与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吻合,既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地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4.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6.
表见代理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从法律行为的角度探讨了表见代理的法理基础,论证了本人过失是表见代理的必备要件;之后针对否认本人过失要件论者认为的否认本人过失要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的似是而非的观点予以驳斥,并对保护交易安全与表见代理之间的真正联系谈了自己的看法;最后结合本人过失要件,针对立法中采概括式的不足。提出立法中应明晰若干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样态,并对样态的确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7.
周清林 《法商研究》2020,(2):113-125
伪造印章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72条未置可否。立法对此的悬搁表明,伪造印章下的表见代理构造较为复杂,无法通过单一的条文进行简单而直接的规定。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只是伪造的印章,则该行为只能定性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如果相对人判断的对象既有伪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观,在相对人对伪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对人可以独立地对其他外观进行判断,以明确行为人行为能否定性为表见代理。正是伪造印章具有复杂的表见代理结构,立法不对其做出判断是更为可取的选择。审判实务中的特殊类案裁判,有悖理论上有关容忍型表见代理的认定。此类案件的裁判,应明确此类代理的主观性,且明确相对人在订立合同时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对。  相似文献   

8.
《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在构成要件上虽然无须被代理人存在过失,但须有被代理人的行为与代理权的外观假象之间存在关联性,同时该条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是指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代理权的外观假象既可以是被代理人的积极行为引发,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引发。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是“该代理行为对第三人有效”,被代理人不得主动主张该代理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10.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合同法关于在订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该规定涉及表见代理的部分内容。鉴于我国民法尚未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以及民法理论上对表见代理的诸多争论与分歧,本文拟就有关表见代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粗略分析与探讨。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11.
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之一种,乃民法学界之通说。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与联系及典型客观表象的分析,并从比较法学的角度上论证了表见代理的独立性。进而认为:表见代理是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之外的一种独立的代理形态。  相似文献   

12.
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尹田 《现代法学》2000,22(5):114-117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 ,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是对这一制度作用于实际生活所应当发生的具体效果以及立法选择之合理性的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  相似文献   

13.
表见代理源于私法,一直为行政法学界所忽视。行政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众多现象与问题,非仅处理内部关系的委托所能解决。代理与委托相伴而生,唇齿相依。代理制度,特别是表见代理制度引入行政法,既能从理论上补充委托之不足,亦在实践中解决行政管理领域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情况下行政责任的承担问题,进而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化解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现实困难。  相似文献   

14.
刑罚成本是国家创制和运行刑罚所支付的一定费用和代价,它包括刑罚的经济成本和刑罚的社会成本。刑罚的经济成本包括刑罚的固定成本、变动成本、错误成本和机会成本。刑罚的社会成本包括刑罚对犯罪人及其家属产生的消极影响和刑罚对社会产生的消极影响。刑罚成本受多种因素影响,控制刑罚成本应从刑罚成本的影响因素着手。  相似文献   

15.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6.
钟凯 《北方法学》2010,4(3):61-73
在大陆法系,经理人既可作为营业主委任经营之人,也可根据法律或章程规定,作为企业法人之机关(包括代表机关)。经理权的本质是商事代理权,有关学说将经理权分解成对内管理与对外代理两种权能并不科学。大陆法系经理权依委任并公示取得,未经委任但具有经理外观者可赋予其表见经理地位。经理权的消灭也有特殊的要求。经理权可单独行使,也可共同行使,共同经理权并非对经理权范围的限制。经理人的主要义务是竞业禁止和忠实义务,违反竞业禁止的后果是公司或营业主享有归入权或介入权。根据法人理论的不同,经理和法人机关或存在交集或完全不同。大陆法系的商业辅助包括经理人,无论冠以何种称谓,其核心权限均为商事代理权,其区别仅在于根据各自与商人的关系或所处职位不同而享有不同权限。代理商属广义之商业辅助人,是企业或商人的外部代理人。  相似文献   

17.
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官员腐败犯罪,是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创设全新而完善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加大查处和预防腐败犯罪案件的力度,增加腐败的成本,是防治腐败犯罪现象滋生蔓延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8.
This article explores whether authors can dedicate their copyright to the public domain. Such dedications are becoming increasingly relevant as authors now see the expansion of the public domain as value in itself. This is facilitated by organisations providing pro forma documents for dedicating works to the public domain. However, there has been no real consideration of what, if any, legal effect a dedication to the public might have. This article suggests that such dedications are no more than copyright licences which, in English and US law at least, can be revoked at will. This means that users of such works must rely on estoppel alone to enforce any dedication to the public domain.  相似文献   

19.
胡萌 《证据科学》2014,(5):567-577
禁止反言是英国证据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诉讼中被作为抗辩理由提出的常用规则。禁止反言的形态从产生到发展已得到不断扩展,而证据法上的禁止反言主要表现为记录禁止反言或者现在更常提及的以先前司法程序禁止反言。民事诉讼中的禁止反言主要包括诉因禁止反言和争点禁止反言,并且通过判例发展出一些例外;刑事程序中的禁止反言只要表现为禁止双重危险(包括先前无罪开释和有罪判决的抗辩)与程序滥用,并通过《2003年刑事审判法》以成文法的形式作了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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